
穗環規字〔2022〕3號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實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要求,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我局制定了《廣州市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實施辦法》,現予印發實施。
廣州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11月8日
廣州市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聯動實施辦法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通知》(粵環函〔2021〕64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建設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城市實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22〕1號),落實“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充分發揮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規劃環評”)的宏觀引領功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項目環評”)聯動,促進項目環評提質增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要求
在環境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考核要求、環境管理體系較為健全的產業園區內,推行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改革,入駐產業園區的建設項目依據其環境影響程度和環境風險大小,分類優化環境影響評價辦理手續,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轉變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推動產業園區高質量發展。
二、實施范圍
(一)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旅游度假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產業轉移工業園等產業園區以及市政府批準設立的其他各類產業園區。
(二)依托產業園區發展的產業集聚地以及區政府批準設立的工業集中區等區域。
三、適用條件
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產業園區,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產業發展方向、地理邊界、管理主體明確;
(二)已依法完成規劃環評工作,且采納落實了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
(三)環境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考核要求;
(四)環境基礎設施完善、運行穩定;
(五)環境管理和風險防控體系健全,且近5年內未發生重大環境事件。
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具體產業園區名單,由市生態環境局根據“成熟一批、推進一批”的原則發布。
四、聯動內容及要求
入駐產業園區的建設項目,符合 “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及規劃環評的生態環境準入要求,以及產業園區的產業定位的,可優化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
(一)豁免環評手續。
豁免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辦理的建設項目,應落實相關環境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并按有關規定納入排污許可管理,接受生態環境部門監督管理。
1.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2021年版,以下簡稱“名錄”)有關規定要求,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可免于辦理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手續。
2.以下建設項目可免于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手續,具體類別包括:
(1)塑料制品業(年用非溶劑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噸以下的);
(2)鑄造及其他金屬制品制造(僅分割、焊接、組裝的);
(3)智能消費設備制造(僅分割、焊接、組裝的);
(4)標準廠房(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5)專業實驗室(不產生實驗廢氣、廢水、危險廢物的);
(6)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險化學品的倉儲、物流配送等建設項目;
(7)不涉及新增用地、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種類和數量的改造項目。
(二)簡化環評編制。
按照名錄有關規定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可簡化相關評價內容,包括:
1.符合產業園區規劃環評結論及審查意見的建設項目的政策規劃符合性分析、選址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論證;
2.符合時效性要求的區域生態環境現狀調查評價(區域環境質量呈下降趨勢或項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3.建設項目依托的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固體廢物處理處置、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已按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要求建設并運行的相關評價內容;
4.編制依據、環境功能區劃、環境現狀調查與評價、環境影響經濟損益分析等,或區域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報告中已有的內容或資料,無需另行編寫或調查。
(三)實行打捆審批。
按照名錄有關規定要求,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需開展專項評價工作的除外)且項目類別相同的建設項目,在明確相應責任主體的基礎上,可打捆開展環評審批,統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單個項目不再重復開展環評。
五、申報和認定
市生態環境局結合“三線一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和規劃環評要求,根據產業園區規劃環評開展情況,組織和協調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認定工作。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開展本產業園區(或轄區內擬納入聯動試點產業園區)的申報工作,相關程序如下:
(一)申報。符合本辦法“三、適用條件”有關要求的產業園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區人民政府)可按自愿申請的原則進行申報。原則上,每半年申報一次(每年6月底、12月底)。
(二)認定。市生態環境局收到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或區人民政府)提交的申報材料后,組織產業園區所在轄區的市生態環境局分局開展認定工作,反饋認定結果。
(三)發布名單。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發布實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的產業園區名單和聯動期限。
六、工作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要形成合力,高質量推動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工作,切實發揮規劃環評優化產業布局與生態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一)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服務和監管。市生態環境局做好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政策宣傳,加強相關產業園區入園項目事中事后監管,強化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落實情況檢查,并結合雙隨機抽查,強化信息公開、公眾監督等方式,構建政府、企業、公眾三方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加強對實施聯動產業園區的環境監測,明確產業園區及產業園區內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責任,對破壞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及時依法依規處理,對聯動過程中出現重大環境問題,或者不再具備本辦法“三、適用條件”有關要求的產業園區,市生態環境局將終止該產業園區的聯動。
(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要加強統籌管理。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依法組織開展規劃環評編制工作,嚴格落實規劃環評結論和審查意見要求,重點關注污染物總量控制和減排任務;組織開展產業園區環境監測,對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組織整改,抓實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對產業園區四至范圍發生變化,規劃定位、布局等發生重大調整或修訂的,依法重新或補充開展規劃環評工作;對可能導致區域環境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或對環境有其他重大影響,實施五年以上且未發生重大調整的規劃,按規定及時開展環境影響跟蹤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環境管理狀況評估工作,并及時公開共享相關信息。
(三)入駐企業(建設單位)要落實生態環境主體責任。產業園區內入駐企業(建設單位)應嚴格遵守生態環境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落實環境風險防范責任,做好各項生態環境保護措施,做好配套污染防治設施建設運行、自行監測、環境信息公開等環境保護工作,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相關要求,做好項目環保設計,落實法律、法規、標準及相技術規范提出的各項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本辦法實施期間,國家如出臺或調整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