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水規字〔2022〕7號
廣州市水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生產廢水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生產廢水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廣州市水務局(排水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水務局
2022年12月19日
廣州市生產廢水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
設施安全運行影響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預防超標的有毒有害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障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提升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效能,依據《廣州市排水條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工業廢水、醫療污水等污水(以下稱“生產廢水”)的評估工作。
第三條 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實施本評估辦法,協調處理相關問題;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的評估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各分局配合指導評估工作,指導排水戶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手續。
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以下稱“運營單位”)具體承擔服務范圍內的評估工作。
第四條 運營單位應摸清服務范圍內的生產廢水污染物排放特征,依據《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GB/T 31962)等標準,結合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狀態、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和設計標準以及周邊環境狀況和水域功能類別情況,科學、客觀、公正地開展評估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評估對象為已有生產廢水排水或擬將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評估工作按已有生產廢水排水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擬將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實行分類評估:
(一)已有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經評估其生產廢水含有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設施有效處理或者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穩定達標的,由運營單位將評估結果和具體建議形成報告,上報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
(二)擬將生產廢水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排水戶在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時,運營單位應主動服務。運營單位應在排水戶辦理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時或之前根據排水戶的生產工藝、物料、產品等對其可能產生的生產廢水進行評估,評估其水量和部分特征污染物對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的影響,并根據評估結果出具排水設施設計條件咨詢意見。
第六條 鼓勵運營單位根據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針對對環境和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不構成影響的可生化性指標(如BOD5等),按照 “綠色低碳”與“互利互惠”的原則,與排水戶共同協商,確定可生化性指標排放濃度及排放量,探索污水代處理模式。
運營單位與排水戶通過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書面代處理協議,約定排水戶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污染物濃度限值。
第七條 排入公共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生產廢水,水質指標達到《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中當地水域功能類別對應排放標準或以上的,區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應鼓勵排水戶自行回用或自愿排入自然水體。
第八條 運營單位可根據日常水質監測數據對排水戶污水排放情況開展動態跟蹤、科學評估。若后續過程中經評估認定為污染物不能被污水處理設施有效處理,或可能影響污水處理設施出水穩定達標,或代處理協議進行變更、調整或將到期且不再延續,運營單位應及時書面告知市生態環境局及其各分局以及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排水戶應及時申請對排污許可證、排水許可證進行調整。
第九條 本評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