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商務規字〔2017〕5號
廣州市商務委關于印發規范行政
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商務委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向我委(審批處)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商務委
2017年6月27日
(聯系人:楊萬仁,電話:88902113)
廣州市商務委規范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務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高審批水平和效率,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廣州市規范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商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商務行政許可和按程序轉報的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適用本規定。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及其他單位(以下統稱“受委托單位”)受市商務委委托審批行政許可事項、行使自由裁量權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商務委負責全市商務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行使商務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限定的范圍內進行,并遵循合理性原則和高效便民原則。
第五條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必須真實、有效,用中文書寫或附有中文譯本。本規定要求提交復印件的,復印件應注明“與原件一致”字樣并加蓋企業公章,同時提供原件核對。
第六條 審批部門在作出、撤回或撤銷直接涉及申請人及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聽證申請的,審批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七條 市商務委執法監督部門和監察部門對審批部門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開展監督和檢查,建立長效督查制度。
第八條 審批部門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許可自由裁量權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的,由執法監督部門建議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監察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
第九條 本章行政許可事項設立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等四部法律的決定》(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十條 市商務委、各區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審批部門”)按《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許可備案事項的決定》(廣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審批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許可事項。
受委托單位對審批權限有爭議或受委托單位未按照受委托范圍行使審批權限的,由市商務委統籌協調和處理。
第十一條 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實行審批管理。不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
按《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22號》規定,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范圍按《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中限制類和禁止類,以及鼓勵類中有股權要求、高管要求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外資并購設立企業及變更的,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包括以下三項:屬市級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屬國家、省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企業審核(初審)和下放到區的屬市級審批權限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
第十二條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許可事項,申請人提交的書面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部門應當出具《收件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審批部門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材料補齊之日視為受理日期。
第十三條 審批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應通過政府網站或其它方式通知申請人。須換領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的,申請人接到批準文件后的3個工作日內憑批準文件及原批準證書(原件)到審批部門換領。
審批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行政許可事項審批須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書(原件);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
(三)協議、合同和章程(原件,外資公司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會成員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成員或監事名單及委派文件(原件);
(五)投資者主體資格證明或身份證明(新投資者需提交公證件,企業原有投資者可提交復印件);
(六)企業最高權力機構決議(原件,變更時需提交);
(七)涉及特定行業須經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應提交行業主管部門批復(原件)。涉及國有資產投資的,需提供其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及相應國資部門意見(原件)。
上款一、三項文件必須用中文書寫,二、四、五項文件可以用外文書寫,但應當附中文譯文。
要求投資各方簽署的文件,應先將簽署人的姓名打印在文本上,再由簽署人在打印的姓名旁邊簽名。簽名樣式應前后一致。
第三章 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
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審批
第十五條 本章行政許可事項設立的法律依據是:《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行政許可規定》(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2012)第8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事項目錄(第二批)》(2012年粵府令第172號)。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申請用以運輸企業自己使用的原材料、設備、生活用品和生產的成品、半成品直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專用車輛,應向廣州市商務委提交申請材料,在取得市商務委同意批復后,向省公安部門申請核發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及駕駛員的入出境批準通知書和車輛牌照。
第十七條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事項須提供的材料:
(一)企業申請報告;
(二)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審批表(一式五份);
(三)企業成立批準文件復印件;
(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2原件及復印件;
(五)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六)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及復印件;
(七)海關進出口貨物登記手冊復印件;
(八)來料加工需提供加工費銀行結匯單證復印件;
(九)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 申請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許可事項,申請人提交書面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審批部門5個工作日內給予批復。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審批部門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材料補齊之日視為受理日期。
第十九條 審批部門作出批準決定的,應通過政府網站或其它方式通知申請人。審批部門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第四章 自動進口許可證核發
第二十條 本業務辦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32號)、《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26號)、《重要工業品自動進口許可管理實施細則》(國家經貿委 海關總署令2002年 26號)、《大宗農產品進口報告和信息發布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08年第10號)。
第二十一條 從事貨物進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或者其他單位(以下簡稱申請者),進口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應向廣州市商務委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在取得《自動進口許可證》后向海關辦理報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廣州市商務委員會負責職責范圍內的自動進口許可貨物管理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的簽發工作。
第二十三條 實行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目錄,包括具體貨物名稱、海關商品編碼,由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等有關部門確定和調整后,每年度在商務部網站公告。
第二十四條 申請者申請自動進口許可證,需要辦理的事項:
(一)辦理進出口企業電子鑰匙(企業登錄在線填報系統(http://careg.ec.com.cn/),進入進出口企業電子認證證書和電子鑰匙申請注冊系統,提交省商務廳受理) ;
(二)大宗農產品進口涉及需要辦理備案的,申請者應直接向中國食品土畜進出口商會辦理備案手續(具體商品進口相關政策請查詢商務部網站當年度公告);
(三)申請者登陸商務部許可證事務局許可證申領平臺申請許可證(www.ec.com.cn進行業務申報)。
第二十五條 市商務委按照進口商品分級發證目錄規定,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進行初審、復審;部分商品復審權限屬省商務廳的,及時報送省商務廳。
第二十六條 申領自動進口許可證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打印通過的自動進口許可證申請表(加蓋企業公章);
(二)貨物進口合同;
(三)屬于委托代理進口的,應當提交委托代理進口協議(正本);
(四)商務部規定的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報者報送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法定辦理期限 5-10個工作日內辦結,承諾辦理期限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二十八條 申請企業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保證其有關經營活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第二十九條 申請者已申領的《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未使用,應當在有效期內交回市商務委,并說明原因。市商務委對申請者的《自動進口許可證》予以撤銷。
《自動進口許可證》如有遺失,申請者應當立即向市商務委以及自動進口許可證證面注明的進口口岸地海關書面報告掛失。市商務委收到掛失報告后,經核實無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補發。
第五章 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核準
第三十條 企業申請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法律依據是:《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0號)、《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發布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外經貿合字〔2014〕2號)。
第三十一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企業法人條件;
(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600萬元人民幣;
(三)有3名以上熟悉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的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
第三十二條 申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業的申請報告(含擬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國別和地區計劃);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銀行資信證明原件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驗資報告;
(四)公司章程、經營管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制度;
(五)本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相關專業管理人員證書復印件、在有經營資格的對外勞務合作企業從事對外勞務合作業務工作5年以上,企業為其購買的參(社)保等相關證明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沒有故意犯罪記錄證明原件;
(七)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縣(市、區)級商務主管部門在收齊企業的全部申請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轉報所屬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四條 地級以上市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企業全部申請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是否批準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批復,同時抄報省商務廳和抄送相關部門,頒發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證書;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六章 企業及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
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初審)
第三十五條 企業及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許可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拍賣管理辦法》(根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
第三十六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四)有至少一名拍賣師;
(五)有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拍賣管理辦法》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六)符合商務主管部門有關拍賣行業發展規劃。
第三十七條 企業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原件);
(二)公司章程、拍賣業務規則(原件);
(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簡歷和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提交復印件但需核對原件);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六)固定辦公場所產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三十八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拍賣業發展規劃;
(二)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經營拍賣業務三年以上,最近兩年連續盈利,其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五千萬元人民幣;或者上年拍賣成交額超過二億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拍賣企業分公司申請取得從事拍賣業務的許可,申請人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報告(原件);
(二)母公司、分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三)母公司最近2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四)分公司負責人簡歷及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提交復印件但需核對原件);
(五)擬聘任的拍賣師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需核對原件);
(六)固定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用合同。
第四十條 審批程序:申報人將申請材料送市商務委窗口受理,市商務委初步審查后上報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審核頒發《拍賣經營批準證書》。
第四十一條 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將直接把審批結果告知申報企業。
第七章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 (初審)
第四十二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許可的法律依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典當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2005年第8號令)、商務部關于印發《典當行業監管規定》的通知(商流通發[2012]423號)以及當年商務部及省商務廳關于典當行設立審批工作方案。
第四十三條 申請設立典當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章程;
(二)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申請設立典當行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萬元;典當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應當為股東實繳的貨幣資本,不包括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資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辦理業務必需的設施;
(四)有熟悉典當業務的經營管理人員及鑒定評估人員;
(五)有兩個以上法人股東,且法人股相對控股(法人股東合計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東是法人股東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單個自然人不能為控股股東);
(六)符合《典當管理辦法》規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國家對典當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四十四條 設立典當行應提交的材料
(一)設立申請(應當載明擬設立典當行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東及出資額、經營范圍等內容)及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典當行章程、出資協議及出資承諾書;
(三)典當行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五)檔案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個人股東、擬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簡歷;
(六)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法人股東近期財務審計報告及出資能力證明、法人股東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及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第四十五條 典當行申請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典當業務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500萬元;
(二)最近兩年連續盈利;
(三)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span>
第四十六條 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應提交的材料
(一)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擬設立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負責人、營運資金數額等)、可行性研究報告、董事會(股東會)決議;
(二)具有法定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該典當行最近兩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檔案所在地人事部門出具的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的簡歷;
(四)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文件;
(五)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最近兩年無違法違規經營記錄的證明。
組織開展典當行及分支機構設立審批工作,按照當年商務部及省商務廳關于典當行設立審批工作方案具體實施。
第四十七條 審批程序:申報人將申請材料送市商務委窗口受理,市商務委初步審查后上報省商務廳,由省商務廳審核頒發《典當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 審批時限: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商務廳。省商務廳將直接把審批結果告知申報企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