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體規〔2023〕1號
廣州市體育局 廣州市教育局關于印發《廣州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各區體育、教育行政部門:
現將《廣州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州市體育局 廣州市教育局
2023年6月29日
廣州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規范我市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的設置條件及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廣東省體育局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體規〔2022〕3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標準所稱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以下統稱“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以傳授和提升體育技能為目的,面向中小學在校學生,開展體育指導、培訓和訓練的專門機構。
本市各級體育部門下屬體育運動學校、運動項目管理中心、體育場館等事業單位實施面向中小學生的體育培訓,不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 舉辦者
(一)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資格;信用狀況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法定代表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舉辦培訓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信用狀況良好,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聯合舉辦培訓機構的社會組織或個人,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合作方式、培訓宗旨、業務范圍、出資比例、各自權利義務、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四)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培訓機構。
第四條 開辦資金
舉辦者應當具有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按照《廣東省體育局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體規〔2022〕3號)執行。培訓機構正式設立時,開辦資金、注冊資本應當繳足,并出具有效證明。聯合舉辦者出資計入培訓機構注冊資本的,應當明確各自的出資數額、方式以及相應比例。校外培訓機構存續期間,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舉辦者對辦學投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條 機構屬性
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培訓機構。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機構的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
營利性培訓機構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機構的辦學結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辦學結余分配應當在年度財務結算后進行。
第六條 機構名稱
培訓機構名稱由舉辦者依法自主申報,只能登記使用一個名稱。非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營利性培訓機構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教育部關于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有關規定有關規定。名稱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違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歧義或誤導性詞匯。同時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
第七條 機構章程
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內容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關于章程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和省其他相關規定。
培訓機構應當將章程向社會公示,修訂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完成修訂后,報登記機關備案或者核準。
第八條 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應當依法制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教學訓練管理制度;
(三)培訓材料編寫審核管理制度;
(四)安全和衛生防疫管理制度;
(五)從業人員管理制度;
(六)學員管理制度;
(七)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
(八)招生和收退費管理制度;
(九)場地和設施設備管理制度;
(十)檔案管理制度;
(十一)信息公開制度。
第九條 黨建工作
設立培訓機構,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置、黨的工作同步開展,確保正確的辦學方向。培訓機構凡是有正式黨員3人以上的,應當成立黨的基層組織,并依照黨章、黨規開展黨的活動。黨員人數不足3名的,應當成立聯合黨支部或掛靠黨支部。
第十條 組織機構
(一)董事會(理事會)
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董事會(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原則上由舉辦者或其代表、黨組織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組成。決策機構設負責人1人。負責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首屆決策機構成員及其職務由舉辦者推選。
(二)監事(會)
培訓機構應當設立監事(會),董事會(理事會)成員不得兼任監事或監事會成員。
(三)行政負責人
培訓機構應當設立行政負責人,依法行使教學和行政管理職權。行政負責人應當在中國境內定居,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無教育、體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有大學??萍耙陨蠈W歷。
(四)法定代表人
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董事長(理事長)或行政負責人擔任,并在章程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培訓場所
培訓機構應當具備與培訓項目和規模相適應的、符合安全條件的、專用的固定場所(包含辦公、培訓和其他必備場地)。培訓場地密度適宜,確保不擁擠、易疏散。棋牌類培訓項目每班次人均場地面積不少于3平方米,其他培訓項目每班次人均場地面積不少于5平方米(人均場地面積=培訓場所總面積/同一時間場上學員人數,其中培訓場所總面積指用于培訓的場地面積,不包括配套服務場所面積)。培訓場地配套設施和功能區一般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服務臺(服務中心)、家長休息區、公告欄、衛生間、更衣間、飲水機、儲物柜、器材室等,水上項目還應當配備淋浴間。
培訓場所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危房、醫療衛生用房、車庫等不適宜于體育培訓或有安全隱患的場所,應當遠離危險化學品倉庫等建筑,應當避開影響學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學生人身安全的場所。
以自有場所舉辦的,應當按照《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2〕12號)要求提供相關材料;以租用場所舉辦的,應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自申請舉辦之日起不少于1年。
培訓機構利用體育文化場館、會議會展中心、商場、公園等臨時舉辦賽事活動或者體育培訓的,應當選取符合本標準要求的安全場所,保障師生安全,并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與業主或者其委托管理方明確場所安全防范責任、設施設備安全維護責任、人身意外傷害處理機制等事宜。
第十二條 安全要求
培訓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實際控制人是機構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體的安全防范體系。
培訓場所應當符合國家、省、市關于消防、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要求。培訓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校外培訓機構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培訓機構應當在公共區域明顯位置張貼《消防安全承諾書》,向社會公開承諾。在室內開展培訓的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廣東省教育廳等六部門關于印發非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許可證審批流程指引(試行)的通知》(粵教監管函〔2022〕12號)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培訓機構應當配備掌握治安、消防、急救等知識技能的專(兼)職安保人員。培訓場所內外應當安裝消防、警護、視頻監控設施,視頻監控全覆蓋,視頻監控終端存儲時間不低于30天。嚴格標準配置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并在消防設施器材上設置醒目的標識,標明使用方法。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AED)、常規醫療急救用品及藥物。使用器械培訓項目的應當建立器械操作和安全管理制度。
培訓機構應當定期對其培訓場地及附屬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或者采取防護措施,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培訓機構應當落實各項傳染病防控措施,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傳染病防控管理。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與就近醫院建立應急救援聯系機制,每年開展1次及以上安全應急演練,每季度開展1次員工安全教育培訓,學員首節培訓課應當包括安全教育內容,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學員的安全意識和逃生自救能力。
鼓勵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經營者依法投保有關責任保險,鼓勵消費者依法投保意外傷害保險。
培訓機構應當加強反興奮劑知識的宣傳和教育,讓教練員和學員充分了解興奮劑的社會危害,增強反興奮劑的自覺性。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
培訓機構應當配備與培訓內容、培訓規模和運營需求相適應的從業人員隊伍,包括管理人員、執教人員、教研人員、輔助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應的培訓能力,符合《教育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9號)有關要求。專職執教人員數量原則上不低于從業人員總數的50%,配備1名及以上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相關工作經歷的專職教學管理人員,1名及以上專兼職安保人員,財務人員配備應當符合財務管理相關規定,會計和出納不得互相兼任。
執教人員應當熟悉運動項目教學訓練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持有至少以下一種證書:1.體育教練員職稱證書;2.社會體育指導員職業資格證書;3.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頒發的體育技能等級證書;4.體育教師資格證書;5.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確定的人才評價機構頒發的體育職業技能等級證書;6.經省級(含)以上體育部門認可的相關證書。開展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校外培訓,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職業資格。培訓機構可聘請持技術等級證書的公益性社會體育指導員開展體育志愿服務。培訓機構不得聘用身處境外的外籍人員。
培訓機構應當依法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所聘人員的合法權益。教學人員基本信息(真實姓名、性別、照片等)、教學資質、從教經歷、任教項目等應當在培訓場所及平臺、網站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在全國校外培訓機構監管與服務綜合平臺備案。其他從業人員信息應當在培訓機構內部公示。對初次聘用人員,應當開展崗前培訓。培訓機構應當對擬聘用人員和勞務派遣單位擬派遣人員進行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信息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
第十四條 培訓活動
培訓機構的培訓活動應當體現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價值導向,在思想性、科學性和適宜性等方面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要求,體現“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和素質教育導向。培訓機構應當根據項目規律、學員情況、培訓條件制定培訓計劃、培訓大綱,配備相應教材,合理安排培訓課程內容。培訓課程不得包含淫穢、暴力、恐怖、賭博、迷信以及與學習無關的廣告、游戲等內容及鏈接等。培訓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
鼓勵培訓機構采用國家體育總局或全國性體育單項協會制定的青少年體育教學訓練大綱,或采用各級各類體育運動學校的教學訓練大綱,或在市屬、區屬體育單項協會指導下制定的項目培訓大綱。
執教人員應當按照培訓計劃和訓練大綱撰寫教案(訓練計劃),教案(訓練計劃)應當包括培訓課任務、運動負荷、培訓人數、培訓方式及時間等,電子教案(訓練計劃)與書面教案(訓練計劃)并用。
培訓機構培訓時間不得與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沖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課程間隔不少于10分鐘。
第十五條 培訓材料
培訓機構應當選用正式出版物或通過審核的自編培訓材料,自編培訓材料應當符合《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材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6號)要求,不得選用境外教材或者提供境外教育課程。培訓機構應當建立培訓材料內部審核制度,在使用培訓材料前,自行完成內部審核。培訓材料應當在培訓機構招生簡介、網站平臺上予以公示。培訓機構對所有培訓材料存檔保管、備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應培訓材料使用完畢后3年。
第十六條 財務與收費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對其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
培訓機構應當規范培訓收費行為。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培訓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同時應當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及省、市相關規定。應當在培訓場所醒目位置設立收費公示牌,公布收費項目、收費文件、收費標準以及退費程序等相關內容,便于學員和家長了解并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
培訓不得使用培訓貸方式繳納培訓費用。培訓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時段一致,單次向學員收取課程費用(含充值、次卡等形式收費)的時間跨度不超過3個月或60學時,并且不得超過5000元。
培訓機構應當執行《教育部辦公廳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教監管廳函〔2021〕10號)要求,與服務對象簽訂培訓服務合同。收取培訓費用后應當及時向學生(家長)提供以培訓機構名義開具的正規發票等消費憑證。
第十七條 預收費資金監管
培訓機構應當在審批部門所在行政區域內選擇一家具備第三方資金托管要求的銀行,簽訂托管協議,以機構名義單獨開立唯一預收費資金托管專用賬戶(培訓收費專用賬戶),用于存放學員預付費。校外培訓預收費應當全部進入資金托管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以現金等形式收取的,應當全部歸集至資金托管專用賬戶。該賬戶需與培訓機構自有資金銀行結算賬戶嚴格區分。對預收費資金監管的其他要求按照《廣州市教育局 廣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廣州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東銀保監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資金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穗教規字〔2021〕8號)執行。
第十八條 審批登記
培訓機構審批登記實行屬地管理。所在區體育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教育部門負責審批。審批通過后,由區教育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在取得辦學許可證后,非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營利性培訓機構舉辦者應當向機構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管部門申請登記。培訓機構應當經準入登記后才能開展培訓業務。辦學許可證、營業執照或者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應當在培訓場所公示。
開展游泳、滑雪(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單板滑雪)、潛水、攀巖等高危險性體育項目培訓,應當在已經取得《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證》的場所進行。
培訓機構在本市同一行政區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原審批機關申請批準??鐓^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向擬新設分支機構所在區的審批機關申請審批。屬于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按照國家關于線上培訓機構審批層級的規定,線上培訓機構由省級行政部門實施審批,按照《廣東省體育局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廣東省體育類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粵體規〔2022〕3號)執行。
第十九條 附則
本標準由廣州市教育局、廣州市體育局共同解釋。
本標準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執行期間,國家和省關于校外培訓機構設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印發部門:廣州市體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