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衛規字〔2021〕2號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司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衛生健康局、司法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老年人優待卡使用管理工作,確保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管理工作順利開展,根據《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相關規定,制定《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新問題,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廣州市司法局
2021年10月13日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制發、使用和管理,維護持有優待卡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廣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包括本市戶籍老年人申領的廣州市社會保障(市民)卡(老年人優待專用)、戶籍老年人和常住本市老年人申領的老年人優待卡。
第三條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發放對象為年滿60周歲的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證件的公民。
第四條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是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享受《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規定的相關優待服務的憑證。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使用、申領、升級與續期、補換與停用、責任追究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五條 廣州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管理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負責制定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管理制度,并落實醫療服務領域的應用和管理。市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文化廣電旅游、林業園林等行政部門負責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在法律援助、辦理公證、社會保障、交通出行、文化旅游、文體休閑等領域的應用和管理。
市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優待卡管理工作,核準、制發和管理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工作,并逐步推行電子優待憑證。
各區老齡工作機構負責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在本轄區內受理申請、初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 用
第六條 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的老年人持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乘坐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軌道交通,享受半價優惠。
65周歲以上老年人持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免費乘坐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軌道交通。
第七條 老年人持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在本市公立醫院就醫,享受普通門診診查費自費部分減收1元(專家特需、特優門診除外)。
年滿60周歲不滿65周歲且符合《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規定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持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辦理公證時,公證費予以減半。65周歲以上且符合《廣州市法律援助實施辦法》規定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持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辦理公證時,公證費予以全免。
第八條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僅限本人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偽造、變造。禁止使用偽造、變造及過期的老年人優待卡或者冒用他人的老年人優待卡。
第九條 老年人在享受優待服務時,應當遵守優待服務單位有關管理制度,自覺維護公共秩序,按要求主動出示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優待服務,接受優待服務單位工作人員的查驗。若拒絕出示或刷卡享受公共交通優待服務,優待服務單位有權拒絕為其提供優待服務。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拓展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使用范圍,應及時告知市老齡工作機構。
第三章 申領、升級與續期
第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老年人,可提前兩個月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登記所在地的街(鎮)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在“穗好辦”APP、“粵省事”“穗康生活”小程序等電子政務服務系統申請辦理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
第十二 條新申領業務在受理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制發卡。領卡方式可選擇到街(鎮)政務服務中心領卡或郵政快遞到戶服務。
第十三條 年滿65周歲的老年人,可提前一個月通過街(鎮)政務服務中心或相應電子政務自助設備辦理優待待遇升級手續。
第十四條 自《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實施之日起申領、補換的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設置2年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老年人可通過街(鎮)政務服務中心、自助續期終端或者網絡服務平臺辦理有效期續期手續。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未及時辦理續期,卡片的優待功能于有效期滿的次月中止。續期成功后,優待功能恢復。
第十五條 辦理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首次申領、升級和續期業務不收取費用。
因未及時續期、升級老年人優待卡而無法享受相應優待所產生的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四章 補換與停用
第十六條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遺失,持卡人應及時到各街(鎮)政務服務中心辦理掛失。掛失后可辦理補卡業務。辦理補卡業務后,遺失卡優待功能終止。
自領卡之日起90日內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出現故障的,持卡人可到指定機構進行故障檢測,確認非人為原因導致卡片故障的,可免費換卡。
第十七條 補卡、換卡所需工本費,以及因補卡、換卡而無法享受相應優待所產生的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第十八條 遺失卡、故障卡中有羊城通電子現金儲值賬戶余額的,可按照流程指引辦理轉余額業務。遺失卡、故障卡具有金融、社保、醫保等功能的按照《廣州市社會保障卡管理辦法》等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補卡、換卡業務在受理1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制發卡,申領人可到原受理網點領取或選擇郵政快遞到戶服務。
第二十條 持卡人因戶籍變更、死亡等原因不符合辦卡條件時,老年人或其代辦人應及時向街(鎮)政務服務中心申請停用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按規定處理卡內余額。
第二十一條 市、區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建立老年人信息核查機制,依法對老年人戶籍、居住登記信息及生存活動狀況進行數據核查,停止不符合條件的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優待功能。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 全市各醫療機構、市內線路公共汽(電)車、過江輪渡、水上巴士和城市軌道交通等優待服務單位發現非老年人本人持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享受優待服務情形的,可拒絕為其提供優待服務,并要求其補交相應費用。
第二十三條 各優待服務單位在開展優待服務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的,登記老年人優待卡相關信息報市老齡工作機構停止優待卡的相關功能,相關部門依據《廣州市老年人優待辦法》等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申領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
(二)冒用他人的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的;
(四)使用或協助他人進行非乘車為目的空刷或者套利的。
第二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經辦機構和優待服務單位在優待卡的申領、制發和管理等過程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以向市、區老齡工作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反映,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廣州市老年人優待卡經辦機構和優待服務單位有下列情形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制發卡職責的;
(二)違法收取費用的;
(三)違法使用用戶個人信息的;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持卡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