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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30077
  • 文  號: 穗應急規字〔2023〕1號
  • 實施日期: 2023年06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8年06月30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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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應急規字〔20231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區政府,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應急管理局

20236月28日

廣州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規范和加強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避護場所,是指為應對地震、臺風、暴雨、洪澇、地質災害等自然災害為主,兼顧其他突發事件的應對,按照規劃和相關規范標準建設,可用于居民應急防災避險、臨時安置并可供政府組織開展救災工作的安全場所。

第四條 應急避護場所根據其應急功能配置、避護規模、使用時效可分為中心應急避護場所、固定應急避護場所、緊急應急避護場所。

第五條 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使用與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行業指導、平災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責任分工將相關應急避護場所建設、日常維護及安全性評估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應急避護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七條 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統籌本行政區域應急避護場所預案體系建設;指導同級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組織做好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的預案編修和演練。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市、區應急管理主管部門應會同本級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組織編制市、區級應急避護場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其主要內容要納入詳細規劃并推動建設。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統籌安排應急避護場所所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專項規劃、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應急避護場所規劃選址所在地塊、場所(館)和房屋運維(產權)單位應主動配合應急避護場所建設有關事項。

第十一條 應急避護場所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程序報批,應急避護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鼓勵采用推薦性標準。

第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及相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建設工作。

(一)市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應急避護場所規劃,推動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二)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市應急管理部門制定應急避護場所建設規范。

(三)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協調各承建單位做好中心應急避護場所、固定應急避護場所、緊急應急避護場所疏散通道及周邊相關交通標識、標志牌設立涉及公路方面的審批工作。

(四)市教育部門配合做好學校內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五)市體育部門配合做好公共體育場()應急避護場所設施建設。

(六)市林業和園林部門配合做好公園、綠地、廣場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指導相關單位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疏散通道及周邊相關交通標識、標志的設置。

(八)市水務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供水企業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應急避護場所供水設施的建設。

(九)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指導做好應急避護場所內醫療衛生設施建設。

(十)市城管執法部門負責應急避護場所外公共區域的環衛設施的建設。

(十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落實單建式人防工程與應急避護場所建設的結合工作。

(十二)供電單位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電源側供電設施建設,指導應急避護場所運維(產權)單位做好受電側供電設施建設。

(十三)相關移動通信運營商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通信設施建設,指導應急避護場所運維(產權)單位完善場所內通信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應急避護場所的規劃建設資金按照財政分級負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中心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資金納入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市應急管理部門擬定年度建設計劃,各責任主體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及實施條件按程序申報部門預算或市對區轉移支付預算,其中責任主體為非市本級預算單位的,所需建設資金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審核,納入該部門預算。固定應急避護場所、緊急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的規劃建設資金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落實預算資金。

第十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捐贈、資助等形式參與應急避護場所建設。

第三章 維護與管理

第十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

(一)市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全市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指導各單位落實有關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災時應急避護場所應急物資的調撥和緊急配送;擬定年度建設計劃,根據年度建設計劃、實施條件,審核非市本級預算單位、各區申報的中心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規劃建設、專業安全評估和設施維護修繕的資金需求,按照預算編制要求申報部門預算及轉移支付預算。

(二)市教育部門指導學校做好校內應急避護場所日常維護等管理工作;向學生普及應急避護知識,組織學生開展應急疏散演練。

(三)市民政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置在市屬福利設施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民政部門開展區屬福利設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四)市文化廣電旅游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置在市屬文博場館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相關部門開展區屬文化館(站)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五)市體育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置在市屬體育場館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相關部門開展區屬體育設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六)市林業和園林部門負責組織落實設置在市屬公園和綠地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林業和園林部門開展區屬公園和綠地應急避護場所管理工作,匯總、報送相關應急避護場所信息。

(七)市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和標準、年度購置計劃,負責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依照市應急管理部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組織調出;指導各區發展改革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工作。

(八)市城市管理部門指導各區城市管理部門開展應急避護場所的環境衛生工作;各區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和協助運維(產權)單位對應急避護場所應急廁所、環衛設施設置及維護管理,并組織場所內生活垃圾及應急廁所糞便的及時清理和轉運。

(九)市公安機關負責指揮和協調安全保衛力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避護場所開放啟用后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應急管理等部門申報的中心應急避護場所規劃建設、專業安全評估和設施維護修繕等相關經費預算;各區財政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固定、緊急應急避護場所相關經費保障工作。

(十一)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運力,做好避護人員、應急物資的緊急運輸工作。

(十二)市水務部門負責協調供排水企業指導應急避護場所運維(產權)單位完善場所內的供水、排水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

(十三)市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應急避護場所啟用后的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

(十四)市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指導應急避護場所消防安全工作。

(十五)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避護場所通信保障、電力供應工作。

(十六)供電單位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供電保障工作。

(十七)供水單位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供水保障工作。

(十八)相關移動通信運營商依據相關應急預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十九)其他部門(單位)應當根據相關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避險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應急避護場所管理有關工作。

(二十)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落實本轄區應急避護場所的管理工作,本條第(三)、(四)、(五)、(六)項所述的應急避護場所除外;制定本轄區應急避護場所管理規定等配套文件,明確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職責。

第十六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確保應急避護場所相關設施設備日常有效、安全,滿足應急啟用、開放功能。

第十七條 應急避護場所的運維(產權)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加強對場所建筑主體結構安全和應急避護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和管理,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二)按照標準要求保障場所供水、供電、照明、通信、廁所、宿住(休息)、洗漱等基礎設施,有條件的應當完善通風與空氣調節、物資儲備、應急醫療救護、應急廣播、安全監控等設施。

(三)負責對應急避護相關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管養和年檢自查,并建立健全維護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村)為單位,繪制轄區內應急避護場所分布、服務范圍和周邊群眾應急疏散路線圖。

第十九條 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定期掌握轄區內災害危險區域人口情況,明確轉移責任,預設應急避護人員疏散引導線路和轉移安置的應急避護場所。

第二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和公布應急避護場所名稱、類型、具體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并向市應急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一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應當依托應急避護場所,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社會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章 啟用與關閉

第二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根據突發事件預警預報和實際應對工作需要,作出轄區內的應急避護場所啟用決定。

第二十三條 緊急情況下,市應急管理部門可依法統一協調全市應急避護場所的開放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應急避護場所啟用決定作出后,區應急管理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實際和相關應急預案,做好場所開放的各項準備工作。

第二十五條 已經確定啟用開放的應急避護場所,其運維(產權)單位應無償對應急避護人員開放。

第二十六條 應急避護場所啟用開放后,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或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應急避護人員登記、物資調撥與發放、安全保衛、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垃圾清理、供水、供電、通信等場所運行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根據緊急避險和轉移安置工作實際需要,各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本轄區協調指定或向社會征用符合要求的安全場所,作為臨時應急避護場所。

第二十八條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各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轄區受突發事件影響情況,依法作出關閉應急避護場所的決定,有序組織避護人員撤離和關閉工作,恢復場所原有功能,并及時返還被征用財產。單位、個人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實施征用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向公眾及時發布應急避護場所啟用和關閉公告。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各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加強本區域、本行業領域應急避護場所的日常監督和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管理制度、協調機制與職責分工;

(二)設施設備完善保障;

(三)災害救助應急物資保障;

(四)資金保障與使用;

(五)應急預案與演練;

(六)與應急避護場所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應急管理部門定期對應急避護場所進行動態檢查維護及安全性評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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