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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170124
  • 文  號: 穗民規字〔2017〕16號
  • 實施日期: 2017年10月23日
  • 失效日期: 2020年05月1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民政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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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規字〔201716

廣州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

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

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有關單位,各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計局、婦聯、殘聯:

現將《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市民政局反映。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廣州市婦女聯合會 廣州市殘疾人聯合會

                                                2017年10月23

 

 

 

 

 

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醫療救助體系,減輕困難群眾醫療負擔,保障困難群眾醫療權益,根據《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穗府辦規〔20163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以下簡稱“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是通過政府投入資金購買第三方專業服務,在政府基本醫療救助基礎上對困難群眾實施的補充性醫療救助。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的實施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遵循以下原則:

(一)第三方機構運作,政府部門監管;

(二)與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

(三)公平、公正、公開。

第五條  市民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管理工作,負責制定購買服務項目相關程序,負責組織開展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質量評估;會同市財政局根據上一年度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情況調整服務項目、救助比例和資金投入;會同市殘聯選定定點康復機構。

市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劃撥、清算、結算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婦聯、殘聯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和街道民政部門協助核對機構做好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工作。

市醫療救助中心負責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的申請、撥付和利息清算及監督等工作;負責醫療救助服務費用預算申請及撥付;配合市民政局對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行為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根據服務等級評定情況及合同有關規定對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費用進行審核;指導經辦機構組織宣傳;辦理支付手續,建立臺賬等工作。

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是指經過市民政局公開招標選定,受市民政局委托實施廣州市困難群眾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的工作機構。經辦機構在市民政局指導下,按服務合同規定及本辦法規定開展業務受理、審核、撥付、政策宣傳、協助處理信訪等服務工作。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項目

第六條  救助對象身份認定按照《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執行,救助對象應提供相應救濟身份證明。

第七條 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年度救助金額不超過15萬元,當年累計,不滾存。

第八條 困難群眾在普通門診(或急診)治療終末期腎病、腎病綜合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肺結核、惡性腫瘤、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血友病、地中海貧血、糖尿病、丙肝、肝硬化、類風濕性關節炎、系統性紅斑狼瘡以及急危重癥孕產婦、兒童緊急救治項目的,其用藥和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設定的普通門診目錄(由廣州市民政局指導經辦機構以治療需要為原則制訂)的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按8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為100%。本條規定的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單項年度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萬元。

第九條 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條件的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其用藥和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設定的普通門診目錄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按80%比例予以救助,本條規定的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單項年度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第十條 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條件且年度醫療救助金額未達5萬元的困難群眾,在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個人負擔的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本市低保對象和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的殘疾人、經市婦聯批準的單親困難母親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為100%

第十一條 符合《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條件且年度醫療救助金額等于或超過5萬元的困難群眾及本市戶籍因病致貧人員,在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個人負擔的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超過年度社會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基本醫療費用,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其中城鎮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對象救助比例為100%

第十二條 本市戶籍持證精神殘疾人,其用藥和診療項目符合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設定的普通門診目錄的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含已按《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救助的門診醫療費用),每人每月救助100元,當月使用,不滾存。

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單位或公安機關送往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住院治療的本市戶籍精神障礙患者,且未享受《廣州市醫療救助辦法》及其他救助待遇的,其住院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扣除其他政府部門和社會資助后,按80%的比例救助: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十四條 本市戶籍18周歲以下,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廣州市最低月工資標準以下的持證精神、智力殘疾人(不含已享受政府其他康復訓練資助待遇的對象),在定點康復機構進行康復治療、訓練,個人負擔的康復費用由按60%比例予以救助,每月最高支付800元。

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申請人提出家庭收入核對申請之日前12個月期間的月平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凈(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以及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五條 參加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且患有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疾病的本市戶籍居民和在本市大中專院校就讀的非本市戶籍困難學生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艾滋病及住院分娩,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支付80%,單項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年度最高醫療救助金額為5萬元,當年累計,不滾存。

第十六條 經認定的困境兒童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由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資金支付100%。

困境兒童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認定。

第十七條 本市戶籍持證優撫對象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過程中所產生的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按照50%比例予以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額5萬元。

第十八條 本市戶籍持證困難群眾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器官移植發生的個人自付部分按照100%比例予以救助。

第十九條 經批準的特殊情況,由市民政局確定救助比例及標準。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條  救助對象應在醫療費用發生后3個月內(康復治療或訓練費用可每季度報銷一次),到經辦機構服務網點(見附件)辦理報銷手續,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救濟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診斷證明;

(四)醫療費用發票或加蓋社會保險機構(醫療救助機構)業務用章的醫療費用發票復印件;

(五)門診醫療費用清單;

(六)住院(門診特定項目)醫療費用結算單或醫療費用清單;

(七)銀行存折及復印件。

第二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當在收齊救助對象提交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將醫療救助金支付到救助對象提交的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對象在申請醫療救助時,還應向經辦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提交《廣州市醫療救助申請表》(醫療購買服務項目類),并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

(二)二代精神、智力殘疾人證(含多重殘疾中的精神、智力類);

(三)身份證、戶口簿及復印件。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將第十四條規定對象申請信息錄入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系統,委托市核對機構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參照核對結果,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救助;不予救助的應當退回申請資料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應當完善購買服務項目信息系統,實施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記賬減免,市民政局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提供指導和協助。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醫療救助服務項目年度所需資金根據合同約定金額按季度從廣州市社會保障基金專戶劃撥經辦機構。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與經辦機構根據上年度實際資金使用情況以及下一年度工作需要,確定下一年度救助金額。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每月5日制作上月救助明細表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每年第四季度進行結算,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按實際結算金額撥付服務費用至經辦機構。服務費用納入市醫救中心部門預算。

第二十七條 市民政局應會同市財政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適時調整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比例和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民政局應會同有關單位根據國家、省、市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制定實施專項醫療救助,具體救助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九條 市民政局應建立服務質量評估機制,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經辦機構的服務行為和服務質量進行評估。每個商業保險年度結束后,市民政局結合第三方評估報告,對上一年度服務質量進行評定。服務質量連續兩年不合格的,終止該經辦機構服務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涉及廣州市醫改相關要求本辦法未予明確的,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對醫療救助購買服務項目工作有信訪、投訴的,由市醫療救助服務中心會同經辦機構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乙類先自付(部分項目先自付)費用、超過年度社會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基本醫療費用等,與社會醫療保險規定的范圍保持一致。基本醫療費用個人自付部分包括社會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費用和超過年度社會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費用。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4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依據變化的,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困難群眾在20161212日起至本辦法發布之日期間發生的救助費用,按本辦法執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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