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政數規字〔2023〕2號
廣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反映。
廣州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3年4月11日
廣州市公共數據開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促進全市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務水平,加快數據要素有效流動,推動數字經濟、數字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實施公共數據開放及其相關管理行為,以及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開放數據的利用行為,適用本辦法。
涉及國家秘密的公共數據開放,或者法律、法規對公共數據開放另有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術語的含義:
(一)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取或制作的數據資源,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的其他數據資源。
?。ǘ祿黧w,是指相關數據所指向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ㄈ┕矓祿_放,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數據的公共服務。
?。ㄋ模┕矓祿_放主體,是指提供公共數據開放服務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
(五)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是指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開發利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公共數據開放工作應當遵循統籌管理、需求導向、分類分級、便捷高效、安全可控的原則,依法有序開放。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工作機制,規范和促進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的開放和開發利用,協調解決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的重大事項。
市、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作為公共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組織、統籌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
網信、公安、保密、公共數據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公共數據開放安全評估、安全責任認定、重大安全事件處置等工作機制。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促進相關數據產業發展。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是公共數據開放的責任主體,應當積極開展公共數據開放工作,建立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管理制度,明確負責組織公共數據開放工作的部門和人員,及時回應社會公眾提出的需求和問題,做好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和安全管理等相關工作,建立公共數據開放范圍的動態調整機制,逐步擴大公共數據開放范圍。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以下簡稱數據開放平臺)管理機構,負責數據開放平臺的建設、運營和管理,并制訂相關技術標準。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并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行業增值潛力顯著、產業戰略意義重大、民生緊密相關、社會迫切需要和廣州南沙深化粵港澳全面合作相關的公共數據,優先納入公共數據開放重點。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參照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優先開放下列數據:
?。ㄒ唬┕舶踩⒐残l生、社會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關數據;
(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出行、農業農村、氣象水文等相關數據;
?。ㄈ┬姓S可、企業公共信用信息等相關數據;
?。ㄋ模┬枰攸c和優先開放的其他數據。
第七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根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重點,制定本機構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穩步推進公共數據開放工作。開放計劃應當包含公共數據開放工作任務、重要時間節點、開放數據集、保障措施等內容。
各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將本區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匯總至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市、區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級年度公共數據開放計劃。
第八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按照公共數據分類分級有關要求,結合行業、區域特點,對本機構的公共數據進行分類分級,確定開放屬性、開放條件和監管措施。
第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屬性分為不予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和無條件開放類。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將具有下列情形的公共數據列為不予開放類:
?。ㄒ唬╅_放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ǘ┥婕吧虡I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相關數據主體未同意開放的;
?。ㄈ┮驍祿@取協議或者知識產權保護等原因禁止開放的;
?。ㄋ模┓?、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開放或者應當通過其他途徑獲取的。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可以將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數據列為有條件開放類:
(一)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公共數據,相關數據主體同意開放,且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
?。ǘo條件開放將嚴重擠占公共數據基礎設施資源,影響公共數據處理和運行效率的;
(三)開放后預計帶來特別顯著的經濟社會效益,但現階段安全風險難以評估的;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認定應當有條件開放的其他公共數據。
除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不予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應被列為無條件開放類。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將公共數據列為不予開放類、有條件開放類的,應當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供相關依據。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可對本級公共數據開放主體確定的數據開放屬性提出修改建議,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會同本級網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聯合會商;聯合會商仍不能解決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數字政府建設議事協調機構決定。
第十條 列為不予開放類的公共數據,經依法脫密、脫敏處理后符合開放要求的,可以列為無條件開放類或者有條件開放類。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信息的不予開放類公共數據,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認為不開放將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依法將其列為無條件開放類或者有條件開放類。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對現有不予開放類數據、有條件開放類數據定期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應及時作出調整:
?。ㄒ唬┎挥栝_放類數據應當及時調整為有條件開放類數據或無條件開放類數據;
(二)有條件開放類數據應當及時調整為無條件開放類數據。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將其開放目錄中的無條件開放類數據轉為有條件開放類數據或不予開放類數據,將有條件開放類數據轉為不予開放類數據,應當向同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供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或者國家、省有關政策依據。
第十一條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基于公共數據資源目錄進行編制。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要求,組織編制、匯總審核本級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和相關責任清單。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按照年度開放計劃和公共數據開放目錄要求,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和相關責任清單,并通過數據開放平臺向社會公布。通過共享手段獲取的公共數據,不納入本機構的公共數據開放目錄。
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應當包含數據集、數據摘要、數據項和數據格式等信息,明確公共數據開放主體、開放屬性、開放條件和更新頻率等。
第十二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對公共數據開放資源目錄不定期開展數據風險評估工作。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分類分級、脫密、脫敏及有關要求,對本機構擬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風險評估。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評估擬開放公共數據時,應當遵守下列程序規定:
?。ㄒ唬┥婕肮矓祿_放屬性、開放程序等相關法律問題的,應進行合法性審查;
?。ǘ┥婕皩I性較強問題的,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合理性論證。
擬開放數據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公共數據開放主體評估后符合開放要求的,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提供評估結果的佐證材料。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應當以電子的、易于識別和加工的格式開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要求,對列入公共數據開放目錄的數據采用對公共數據開放價值影響最小的方式進行整理、清洗、格式轉換等處理,并根據公共數據開放目錄明確的更新頻率,及時更新和維護,確保公共數據的可用性、有效性和時效性。
第三章 公共數據開放
第十四條 數據開放平臺是支撐全市公共數據開放的統一載體,提供目錄發布、數據匯聚、安全存儲、目錄檢索、數據預覽、數據獲取、統計分析、情況反饋、日志記錄等服務,并提供接口訪問、數據下載等多種數據獲取方式。各區、各部門不得建設數據開放平臺。
數據開放平臺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的需求,推進數據開放平臺技術升級、功能迭代和資源擴展,確保數據開放平臺具備必要的服務能力。
第十五條 數據開放平臺對公共數據開發利用主體實行實名制管理。
數據開放平臺管理機構應貫徹落實國家、省和市相關要求和技術標準,建立健全數據開放平臺運行管理機制,明確數據開放主體和數據利用主體在數據開放平臺上的行為規范和安全責任,實現對數據開放平臺上開放數據的上下線、變更、訪問等環節透明化、可審計、可追溯的全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將需要開放的公共數據審核后通過城市大數據平臺推送到數據開放平臺,通過數據開放平臺向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供無條件開放類和有條件開放類的公共數據開放服務,不得設定歧視性條件。因特殊原因不能通過數據開放平臺開放的,應當事先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備案。
對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提出獲取有條件開放類數據的申請,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予以答復。未通過審核的,應明確列出未通過審核的理由;通過審核的,應當與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簽訂公共數據利用協議,明確使用數據的清單、用途、應用場景、安全保障措施等內容。
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由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制定。
第十七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可以通過下列方式獲取開放的公共數據:
?。ㄒ唬祿螺d;
(二)接口調用數據;
?。ㄈ┮运惴P瞳@取結果數據;
?。ㄋ模┐鎯橘|傳遞數據;
?。ㄎ澹┓?、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數據開放平臺對公共數據開放目錄外的數據開放服務提出需求,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評估、審查,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告知需求方。符合開放條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反饋并提供開放數據;不符合開放條件的,自收到需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反饋不開放理由。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對數據處理和數據開放進行記錄。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對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訪問、調用和利用等情況進行記錄,并提交至數據開放平臺。
數據開放平臺管理機構應對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行為進行記錄、統計、分析,為公共數據開放和開發利用的日常監管提供支撐。
第四章 公共數據利用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開發利用公共數據,應當遵循合法、正當、誠信、善意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鼓勵利用依法開放的公共數據開展科學研究、咨詢服務、產品開發、數據加工、數據分析等活動。
對于社會價值或者市場價值顯著的公共數據利用案例,相關部門應當進行宣傳、激勵。
第二十二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現狀,通過優秀數據服務推薦、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和數據應用創新競賽等方式,推動“產學研用”協同發展,營造良好的數據開放氛圍。
第二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將公共數據作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生產要素,挖掘公共數據開發利用場景,培育數字經濟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
第二十四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社會組織等依法主動開放自有數據,促進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的多維度開放和融合應用。
鼓勵有能力的專業服務機構通過數據開放平臺提供各類數據服務。
第五章 權益保障
第二十五條 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數據,必須經數據主體授權同意后開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數據主體可以授權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協助查詢、獲取、利用與其相關的公共數據。授權利用應當限定具體事項,并約定訪問次數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六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使用公共數據形成數據產品、研究報告、學術論文、軟件發明等成果的,應當注明數據來源。
第二十七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權對開放的公共數據進行評價,評價情況同步向本級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反饋。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公共數據依法開發利用所產生的成果可以依法交易,所產生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者公共數據利用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章 監督管理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定期對本機構開放數據利用情況進行評估分析,不斷提升公共數據開放質量。
數據開放平臺管理機構應對開放數據質量和公共數據利用主體的評價進行監測統計,并將監測統計結果提交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將公共數據開放納入公共數據管理評價指標體系,定期對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年度開放計劃及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公共數據開放數量和質量等方面進行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
第二十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通過數據開放平臺向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提出異議:
(一)認為開放的公共數據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合法權益;
?。ǘ┕矓祿_放目錄確定的開放屬性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規定;
(三)開放的公共數據質量不符合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
?。ㄋ模╅_放的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
(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開放公共數據。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收到以上能夠提供相應佐證材料的異議,應當及時根據核實情況分別采取撤回數據、依法處理后開放數據、繼續開放數據等措施,并將有關處理結果反饋提出異議者;發現數據泄露的,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對有條件開放類公共數據的開放利用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其數據利用行為是否合法正當。對于發現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和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采取限制措施。公共數據利用主體對處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對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公共數據開放行為向公共數據主管部門及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投訴舉報。
第三十一條 市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部門推動相關行業組織形成公共數據利用、安全管理等公約,促進行業建立和完善自律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保密等主管部門制定公共數據開放安全工作規范,建立預警、響應、處理和災難恢復機制。
公共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制定安全處置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確保發生突發事件時公共數據開放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三十三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應當落實公共數據分類分級、脫敏、風險評估、安全審查、應急處理等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本機構公共數據開放安全保障機制。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并落實與數據安全保護要求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公共數據利用過程中,履行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約定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建立公共數據利用風險評估和反饋機制,及時報告公共數據利用過程中發現的各類數據安全問題。
數據開放平臺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加強數據開放平臺的安全管理,健全安全防護體系,保障平臺安全可靠運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共數據開放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義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共數據利用主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超出公共數據利用協議限制的應用場景使用公共數據;
?。ǘ┪绰男袀€人信息保護義務;
(三)未按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措施;
?。ㄋ模﹪乐剡`反數據開放平臺安全管理制度和規范;
?。ㄎ澹┎捎梅欠ㄊ侄潍@取公共數據;
(六)利用公共數據獲取非法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數據利用協議的其他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中央、省駐穗單位以及運行經費由本市各級財政保障的其他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參與本市公共數據開放及相關管理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