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0〕43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我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管理工作,現印發《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21日
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關于因地制宜發展共有產權住房的指導意見》(粵建保〔2020〕123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本級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相關工作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供應配售,是指開發建設單位按程序推出供應由政府定價、實行政府與承購人按份共有的共有產權住房,并在住房保障部門的指導監督和代持管理機構的協助下,面向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購人配售共有產權住房。本細則所稱開發建設單位,是指與申購人、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的房屋出賣人。
第三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負責提出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劃分比例建議,并審核開發建設單位報送的銷售申請和銷售方案,建立全市統一的共有產權住房管理信息系統(下稱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指導、監督開發建設單位會同代持管理機構組織市本級各批次共有產權住房的供應配售等工作。
開發建設單位負責按本細則相關規定申報定價方案、提交銷售申請和銷售方案,負責會同代持管理機構進行搖號確定選房順序、組織有效中簽申購人現場選房和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辦理產權登記等相關工作。
代持管理機構負責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房屋的市場價格,協助開發建設單位組織銷售,與申購人簽訂《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建立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銷售管理、搖號確定選房順序系統并與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對接,負責具體實施共有產權住房的違約處理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各自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審計、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委托廣州城投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城投住房租賃公司)、廣州珠江住房租賃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珠江住房租賃公司)作為代持管理機構,代表市政府持有和管理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政府份額。其中:城投住房租賃公司為位于天河區、黃埔區、番禺區、南沙區、增城區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代持管理機構,珠江住房租賃公司為位于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白云區、花都區、從化區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的代持管理機構。城投住房租賃公司、珠江住房租賃公司作為其跨區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的代持管理機構。
第二章 供應
第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同為代持管理機構的,其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報定價方案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評估時點前6個月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由受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市場評估價并附市場價格咨詢報告。
其他開發建設單位在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報定價方案前,應當向共有產權住房所在區的代持管理機構申請確定市場評估價,代持管理機構在受理申請后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并承擔評估費用。受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對代持管理機構受理評估申請的時點前6個月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并出具市場評估價(附市場價格咨詢報告)。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評估申請60日內將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市場評估價(附市場價格咨詢報告)書面函告開發建設單位。
第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應當符合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條件并取得預售許可證。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現售,應當取得不動產首次登記證明文件。
第七條 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達到預售條件的,開發建設單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上申辦預售許可證,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照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市區審批分工原則以及預售許可和住房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對符合預售條件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核發預售許可證,并對預售款實施監控。
第八條 現售房屋確定市場評估價或者預售房屋取得預售許可證30日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報定價方案,定價方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定價依據:土地出讓時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附土地出讓合同)、代持管理機構委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出具的市場評估價(附市場價格咨詢報告)、保障對象支付能力分析和其他綜合考慮因素等;
(二)價格方案:包括銷售均價、產權份額比例劃分、上下浮動比例等;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九條 除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外,其他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比例劃分,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考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定價方案,綜合考慮市場評估價和保障對象支付能力后,提出相關建議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發展和改革部門后報市政府審批。
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考開發建設單位申報的定價方案,根據市場評估價和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提出產權份額比例劃分建議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批。
銷售均價、產權份額比例自核準之日起超一年,開發建設單位需銷售同一項目剩余房源時,可以申請按照本細則第五、八條以及本條規定重新進行定價核準。
第十條 除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外,按同批次銷售的整個項目銷售均價占市場評估價的比例確定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比例(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為一檔),其余部分為市政府產權份額。
采用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占市場評估價的比例確定承購人持有的產權份額比例(保留到個位數且向上取整,并以每5%為一檔),其余部分為市政府產權份額;若按《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六條規定的程序轉為商品住宅出售的,承購人獲得房屋完全產權。
第十一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經核準的銷售均價或產權份額比例后,應當以銷售均價為基礎,結合房屋樓層、朝向等因素確定單套銷售價格,上下浮動比例不超過10%。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應當與以銷售均價計算的項目住房銷售總額相等。經重新定價核準的剩余房源,以單套銷售價格計算的剩余房源銷售總額,應當與以最新批復的銷售均價計算的剩余房源銷售總額相等。
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按上述規則確定后的所有單套銷售價格均不得超過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
第十二條 已在廣東省統一身份認證平臺完成注冊認證的開發建設單位在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后,應當于發布銷售公告2個月前登錄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網上提出銷售申請,同時將銷售方案書面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銷售方案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一)擬出售的共有產權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包括項目位置、房源供應量、戶型面積、銷售均價(或土地出讓時確定的最高銷售單價)、產權份額比例、單套銷售價格、交付時間、預售許可證號等;
(二)配售范圍及具體申購條件;
(三)申購起止時間(不少于10日)、申請和受理方式、地點、咨詢電話;
(四)確定選房名單及順序的方式;
(五)組織選房安排;
(六)組織簽訂合同安排;
(七)銷售宣傳方案(含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或現售廣告);
(八)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開發建設單位發布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銷售廣告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房地產廣告發布規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0號)、《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
第十三條 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籌建方式為《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七條第(一)、(五)、(六)的,其定價和供應程序如下:
(一)委托評估。由代持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二)申辦預售許可證。采取預售方式銷售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七條規定辦理并取得項目預售許可證。(采取現售方式銷售的不適用)
(三)申報定價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按本細則第八條規定制定項目定價方案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
(四)定價核準。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等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三款規定,將共有產權住房銷售均價及產權份額比例按程序報市政府批準。
(五)補繳土地出讓金。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市政府批準產權份額比例后且在提出銷售申請前,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二條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項目配售后剩余房源再次銷售時,承購人的產權份額比例高于原補繳土地出讓金時產權份額比例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提出銷售申請前就產權份額比例差按上述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承購人的產權份額比例低于原補繳土地出讓金時產權份額比例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申請退回土地出讓金差額。
(六)確定單套銷售價格。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單套銷售價格。
(七)提出銷售申請。開發建設單位在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后,按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出銷售申請。
第十四條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其定價和供應程序如下:
(一)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不超過銷售時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85%的(含本數):
1.委托評估。代持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申辦預售許可證、申報定價方案。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七、八條規定申辦預售許可證、申報定價方案。
3.定價核準。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二、三款規定,將共有產權住房產權份額比例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4.確定單套銷售價格。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確定共有產權住房的單套銷售價格。
5.提出銷售申請。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提出銷售申請。
(二)限定的最高銷售單價超過銷售時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評估價85%的:
1.委托評估。代持管理機構按照本細則第五條規定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同地段、同類型商品住宅市場價格進行評估。
2.申請轉商品住宅銷售。開發建設單位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交將項目轉為商品住宅銷售的申請,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受理申請后提出項目轉為商品住宅銷售的相關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同意后轉為商品住宅,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供應對象出售。
3.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我市商品房預售條件和程序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4.確定單套銷售價格、提出銷售申請。開發建設單位根據本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確定單套銷售價格,制定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出售的銷售方案后,參照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網上提出銷售申請。
優先面向共有產權住房保障對象供應銷售后剩余的商品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第十五條 商品住房項目的土地出讓合同和城市更新改造項目方案應當明確,配建的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須無償移交給市住房保障辦公室。配建共有產權住房的開發企業須在項目竣工驗收后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移交房屋,并在辦理項目不動產首次登記后6個月內將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轉移登記至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委托第三方進行銷售,項目資金按照《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商品住房項目、城市更新改造項目配建的共有產權住房,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參照本細則第十三條(一)、(三)、(四)、(六)、(七)項規定確定銷售價格和供應程序。
第三章 配售
第十六條 共有產權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申購配售:
(一)發布公告。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審核同意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銷售申請和銷售方案后,于網上申購開始7日前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發布銷售公告,并會同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開通網上申購。
(二)提出申購。申購人按照銷售公告及相關規定網上提出申購。
(三)聯網審核。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銷售公告明確的資格審核數量和方式確定參加資格審核的申購人名單并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公布。相關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本級共有產權住房申請審查實施細則》相關規定進行聯網審核和異議處理,并公告審核結果。
(四)確定選房順序。開發建設單位會同代持管理機構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的指導監督下,根據參加搖號的申購人名單,依次對符合條件的優先申購人和普通申購人進行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號。開發建設單位應當請公證機構對搖號過程依法公證,并將公證書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查。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代持管理機構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布搖號結果。
(五)選房認購。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組織有效中簽申購人按次序選定所購住房。
(六)簽訂合同。申購人選定房屋后,按照本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與開發建設單位、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
第十七條 選房認購開始5個工作日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現場以及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發布選房公告,明確選房時間、地點、批次安排等,并通過發放通知書等方式將相關信息告知有效中簽申購人;申購人可登陸網上申購頁面自行查閱。
選房期間,開發建設單位會同代持管理機構組織有效中簽申購人按照公布的選房順序號現場選房,并通過代持管理機構的銷售管理系統進行選房確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選房過程進行全程錄像,保存影像資料備查;在選房認購當天將選房信息數據傳送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申購人未按時到場或未按規定選房的,由后續申購人依次遞補;該申購人購房資格即時喪失,申購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選房認購后20個工作日內,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會同代持管理機構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網站公開選房認購結果信息。
第十八條 申購人選定房屋后與開發建設單位、代持管理機構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預售的共有產權住房按照商品房預售款監控程序辦理交易網簽。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將簽約信息傳送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
申購人選定房屋后未按選房公告相關規定簽訂《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的,其購房資格即時喪失,申購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購共有產權住房。
第十九條 已辦理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的共有產權住房承購人貸款違約的,貸款機構就承購人所持共有產權住房份額申請司法處置,并可將申請司法處置情況及時書面通知代持管理機構,代持管理機構應當轉發司法拍賣公告信息,競買人應當符合購買共有產權住房條件。進入變賣程序仍無人競買的,由代持管理機構按照變賣價格予以回購。
第二十條 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項目現售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不動產權證(轉移登記)之前,就已銷售簽約的房屋申辦補繳土地出讓金(承購人的產權份額部分),補繳金額按照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依法受理補繳地價申請時點的土地評估價格扣除原劃撥土地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按照前述規定補繳土地出讓金的項目包括:
(一)利用劃撥用地投資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
(二)利用劃撥用地投資建設的既有政府房源轉用的共有產權住房;
(三)其他劃撥用地籌建的共有產權住房。
第二十一條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項目預售網簽后90日內按規定申報不動產預告登記,在完成規劃條件核實、土地核驗和房產測繪后申辦不動產首次登記。
開發建設單位、承購人和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180日內,共同申辦轉移登記,房屋產權性質為“共有產權住房”。
第二十二條 開發建設單位向承購人發出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時,應當同時書面告知代持管理機構。代持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共有產權住房交付書面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將共有產權住房交付信息傳送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并在收到交付書面告知后20個工作日內將交付信息書面通知承購人原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人才公寓、直管公房、單位公房等政策性租賃住房的運營管理單位。
承購人應當在共有產權住房交付通知送達后的90日內主動騰退所占用、使用的前述政策性租賃住房和因換購而臨時租住的共有產權住房,未按時騰退的,按《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經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批準面向園區從業高技能人才和緊缺工種、管理和技術人才、安置對象等特定對象定向供應的共有產權住房,由開發建設單位根據經批準的銷售方案確定參加資格審核的人員名單和選房順序號等。
第二十四條 通過土地出讓時“限房價、競地價”等方式集中新建的共有產權住房配售后剩余房源閑置超過9個月以上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申請跨區調配銷售,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根據全市共有產權住房房源情況和需求情況批復,調配銷售經批準后由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供應配售程序組織。
經跨區調配銷售后仍有剩余的,開發建設單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辦公室提交將剩余房屋轉為商品住宅的申請,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受理申請后提出剩余房屋轉為商品住宅的相關建議,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商市財政、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意見后報市政府審批,市政府同意后轉為商品住宅由開發建設單位自行處置。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市住房保障辦公室的監督下按規定將承購人的選房認購、《共有產權住房買賣合同》及《共有產權住房共有協議》等材料,按“一戶一檔”的原則制作配售檔案,并向市房地產檔案館移交配售檔案。
以上配售檔案應當同步建立電子檔案,由開發建設單位通過代持管理機構的銷售管理系統向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傳送。
第二十六條 黃埔、花都、南沙、從化、增城等五區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制訂符合本區實際的共有產權住房供應配售實施細則,報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存查。上述五區如在《廣州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辦法》(穗建規字〔2020〕8號)及本實施細則出臺前已印發實施本區共有產權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的,可以繼續按原實施細則執行。
上述五區組織銷售本區籌集建設的共有產權住房,應當將配售項目銷售方案、房源、申購人申請、配售簽約、騙購、棄購等相關信息按規定上傳至市共有產權住房管理系統。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6日。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