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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20041
  • 文  號: 穗建規字〔2022〕8號
  • 實施日期: 2022年06月02日
  • 失效日期: 2027年06月01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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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建規字〔2022〕8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物業管理專家的執業行為,建立高素質的物業管理專家隊伍,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修訂了《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5月30日

  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專家的執業行為,建立高素質的物業管理專家隊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物業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物業管理專家的產生、使用、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管理專家,是指在物業管理領域具有較高的理論水平,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行業標準;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熟悉物業管理糾紛調處、物業項目評標、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等工作的專業人才。

  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專家的管理遵循條件核實、規范使用、資源共享、動態管理的原則。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專家的審核、增補、退出、換屆、培訓、監督、檔案管理、日常聯絡等工作。

  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實物業管理專家申請人的資料;監督物業項目招標人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物業管理專家,記錄不能參加物業項目評標的專家姓名及原因;協助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物業管理行業協會負責隨機抽取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的專家,記錄不能參加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的專家姓名及原因;協助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其他相關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專家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的委托,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物業管理政策法規的調研、立法和咨詢、宣傳;

  (二)物業管理行業規范、服務標準的編制、推廣和實踐指導;

  (三)物業管理技術成果與優秀經驗的咨詢、推廣和實踐指導;

  (四)物業管理糾紛調處、協助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的調查;

  (五)物業項目評標;

  (六)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

  (七)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組織開展的其他相關工作。

  相關工作的組織者可根據需要委托相應專業的物業管理專家開展本條第四至第七項工作,委托相應專業的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開展本條列出的所有工作。

  第五條 按照工作內容,物業管理專家設立綜合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環境管理、法律等五種專業,每種專業設負責人1名。綜合管理的內容包括客戶服務、財務管理、檔案管理等。工程管理包括設施設備管理、承接查驗、智能化等。安全管理包括秩序維護、消防管理、停車管理、裝修管理等。環境管理包括保潔、綠化、垃圾分類等。法律專業包括擔任法律顧問、代理訴訟案件等。

  第六條 物業管理專家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誠信良好,無違法違紀、開除公職、被取消物業管理專家資格等不良記錄。無正當理由不參與相關工作被取消物業管理專家資格的,應當滿5年以上。

  (二)熟悉物業管理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和行業標準,在其專業領域具有較高理論水平和豐富實踐經驗。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責任心強,能客觀、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地開展工作。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物業服務項目的經理或者專業負責人以上職務,取得物業管理、工程、安全、消防、管理、經濟、法律等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職業資格水平)5年以上;

  2.從事物業管理相關專業的理論教學或者學術研究工作,取得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職業資格水平)5年以上;

  3.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上,代理過20宗以上物業管理方面的訴訟案件;

  (四)本人主管過的物業項目沒有發生因物業管理服務因素導致的重大糾紛,業主投訴少、滿意度高;

  (五)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和良好的身體狀況;

  (六)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的,可不受本條第三、第六項職稱(職業資格)、年齡的限制。

  專家不包括政府公務人員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的專業設立同第五條,每種專業設負責人1名。專家委員會的委員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市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單位的總經理或者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市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區級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單位的總經理或分管業務的副總經理;

  (二)取得物業管理、工程、安全、消防、管理、經濟、法律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職業資格水平。

  (三)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10年以上,擔任市、區級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的法律顧問或專職律師。

  (四)在物業管理行業享有較高聲譽,做出過突出貢獻。

  第八條 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應當組織、統籌物業管理專家開展相關活動,加強溝通、交流、研討,提高物業管理專家的工作水平和質量。

  開展物業項目評標、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等工作時,工作組的組長應當由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的委員擔任,從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的委員中隨機抽取。

  第九條 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按照以下程序產生:

  (一)公布信息。市、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物業管理專家征集信息及申報指南。

  (二)受理申請和核實資料。經工作單位同意,申請人可以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申請,核實其業績、能力、綜合素質及資料的真實性,加蓋核對章并加具推薦意見后送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

  (三)形成擬任名單。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推薦資料,形成擬任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

  (四)名單公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任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公示期間,對擬任名單有異議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實名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經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異議,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取消其擬任資格。

  (五)簽訂協議。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與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發放工作證。

  (六)公告名單。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告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名單。

  第十條 申請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應當按規定提交申報材料。

  個人在申請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資格時,應當根據本人專業特長申請一種或者多種專業。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3年,期滿符合條件的可以續任。

  第十二條 采取隨時申報、每年增補一次的辦法常態化征集,具體程序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執行。增補的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同屆的任期相同。

  第十三條 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取消其資格:

  (一)本人主動向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不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

  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資格:

  (一)被隨機抽中為物業項目評標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被隨機抽中為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專家但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無正當理由推卸、放棄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委托的物業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計2次以上的;每年度無正當理由不參與、推卸、放棄物業管理專家相關的工作合計3次以上的。

  (二)提交虛假申請資料的,或者有誠信方面不良記錄的;

  (三)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四)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未能有效制止物業項目評標、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等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

  (五)徇私舞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六)有嚴重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或者在物業管理重大責任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

  (七)受到行政處罰、刑事處分的;

  (八)經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不適宜擔任物業管理專家的其他情形。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更新其網站公布的物業管理專家信息。

  物業管理專家有第二款第一項行為的,自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專家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受理其物業管理專家的申請。物業管理專家有第二款第二項至第七項行為的,不再受理其物業管理專家的申請。

  第十四條 參與前期物業項目評標的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由招標人在評標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隨機抽取。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評標的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其姓名、不能參加評標的原因,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

  物業項目評標也可以申請使用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由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在評標項目所在地的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參與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的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由物業管理行業協會隨機抽取。對隨機抽中但不能參加考評的物業管理專家、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委員,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記錄其姓名、不能參加評估的原因,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增補。

  第十五條物業管理專家應當遵循回避原則,存在利益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立場的,應當申請回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開展物業項目評標工作時,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項目的招標單位、投標單位及其關聯單位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或者組織、參與物業項目評標工作的;

  (二)開展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工作時,本人及其近親屬在物業項目的管理服務單位及其關聯單位任職,或者事先提供咨詢、顧問服務,或者組織、參與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工作的;

  (三)其他影響物業項目評標、物業項目服務標準評估等工作公正性,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回避的。

  被隨機抽取的物業管理專家有前款情形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并于相關工作開展1日前,及時向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或相關部門告知回避事宜。

  第十六條 以物業管理專家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應當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工作紀律,認真履行職責,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預。

  物業管理專家開展相關工作前應當按要求出示工作證、身份證等資料,獨立提出、出具或者簽字確認個人意見,并對個人的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物業管理專家應當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披露參與專家工作時獲取的商業秘密及其他規定、約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物業管理專家不得私下接觸利益關系人,不得在正常勞務費用以外接受或者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財物、饋贈、宴請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在未征得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的情況下,不得以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的名義從事本辦法規定范圍以外的社會活動。違規者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物業管理專家資格,告知其所在單位,情節特別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物業管理專家工作網上投訴信箱,受理群眾投訴。

  經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核實的,視情取消其物業管理專家資格,告知其所在單位,情節特別嚴重的,提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專家的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20日內告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以保證有效聯絡和準確回避。

  物業管理專家因客觀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參與專家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內容應當包括不能參與專家工作的原因、暫停專家工作的起止時間等事項。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記錄專家的告知事項。

  第二十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專家實行檔案管理,如實記錄物業管理專家的基本信息、網上投訴信息、違規行為等,作為日常管理以及期限屆滿后重新審核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適當的方式組織培訓、講座、業務交流等活動,促進物業管理專家掌握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技術規范、行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費用列入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預算。

  物業管理專家不領取固定薪酬,勞務報酬由委托單位給付。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物業管理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建規字〔2020〕2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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