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建規字〔2023〕9號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解決房改后續工作中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自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停止按照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即房改房)。為妥善解決已購公有住房的后續問題,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前補交相關房價款的處理
以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辦理成本價補足手續,擁有全部產權。
未購買共有分攤建筑面積的已購公有住房在上市前,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購買共有分攤建筑面積。
二、違反政策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處理
職工違反房改政策規定先后購買了兩套公有住房的,對違規行為作以下處理:
(一)若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已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住房面積標準下限,如兩套已購公有住房均在本人名下,應當向原產權單位實物返售其中一套,返售房價款為原購房款(含補購的共有分攤建筑面積價款和原標準價已購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補交的房價款,下同)。如其中一套已購公有住房已上市,可以貨幣返售已上市住房,或者實物返售仍在本人名下的另一套已購公有住房。
貨幣返售已上市的已購公有住房,按照如下方式進行處理:
1.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已轉移登記至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下同)名下的,應當按照接受違規處理時點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購房款后的余額進行貨幣返售。已購公有住房轉移至近親屬后,近親屬又將其上市交易的,應當按照近親屬將該住房上市交易時點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購房款后的余額進行貨幣返售,同時計收貨幣返售款利息。
2.已購公有住房產權已轉移登記至他人(近親屬除外)名下的,應當按照該住房上市交易時點的市場評估價扣除原購房款后的余額進行貨幣返售,同時計收貨幣返售款利息。
(二)若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未達本人1999年12月31日時的職務住房面積標準下限,并且符合我市1999年換購、補購公有住房政策規定的,經原產權單位同意后,可以按照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價為違規購買的公有住房補辦換購或補購手續。超出職務住房面積標準上限部分,按照接受違規處理時點的市場評估價補交房價款。
若原產權單位不同意作換購或補購處理,職工應當實物返售其中一套已購公有住房或者按照本條第(一)項中貨幣返售已上市的已購公有住房方式貨幣返售其中一套已購公有住房。
(三)本通知所稱貨幣返售,是指不實物退回已購公有住房,在不轉移產權登記的情況下,以貨幣形式向原產權單位支付已購公有住房相應房價款。已購公有住房需要按照市場評估價貨幣返售的,如該套住房上市時的交易價格或者存量房計稅估價高于該套住房市場評估價的,貨幣返售支付的房價款按照最高價格計算。
貨幣返售款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定期存款基準利率逐年計算,計息周期為上市交易當年起至辦理貨幣返售手續之年止。
(四)市場評估價由原產權單位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公司出具。
(五)原產權單位應當向職工支付的原購房款可在單位住房基金專戶中列支,職工貨幣返售已購公有住房支付的房價款應當繳至原產權單位住房基金專戶。
三、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6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