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規〔2019〕3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的通告
為加強對本市摩托車(二輪、三輪摩托車,下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管理,凈化本市道路交通環境,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國家、省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現就加強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有關問題通告如下:
一、為嚴格查處摩托車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非法營運、非法上道路行駛及擾亂交通、治安秩序的違法行為,本市摩托車禁行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摩托車供油;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禁止向未懸掛本市號牌的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禁止上道路行駛的其他車輛供油。各加油站違反規定擅自為上述車輛加油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對在本市非法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摩托車的違法行為,由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三、駕駛摩托車或者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扣留車輛:
(一)駕駛摩托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或者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二)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上道路行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的規定并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扣留車輛的情形。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依法扣留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不符合有關注冊登記規定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無號牌摩托車,依法予以處理;
(二)本市準予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當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接受處理,在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的手續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發還。當事人在30日內沒有提供被扣留車輛的合法證明,沒有補辦相應手續,或者不前來接受處理,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并且經公告3個月仍不前來接受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
五、嚴禁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嚴禁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駕駛摩托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車站、專業市場、地鐵出入口等公共場所強行攬客,不聽勸阻,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亂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七、凡聚眾擾亂機關單位秩序、非法攔路造成交通擁堵、擾亂秩序的,或者在加油站尋釁滋事,妨礙加油站工作人員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凡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摩托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的通告》(穗府規〔2016〕4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