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13〕29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執行《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印發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辦〔2011〕40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對我市進一步完善應急搶險救災機制,規范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具有重要意義。為嚴格執行《辦法》,進一步規范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工作,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符合《辦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但具有可預見性、可納入計劃或實施年度管理的建設工程,不作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應按照正常建設工程管理。
二、符合招投標條件,且在可預見的嚴重危害發生時間前能夠按正常程序完成招投標的工程,不屬于《辦法》第三條所指的因“即將發生嚴重危害”而須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應當按照正常建設工程管理。
三、按照《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報請確定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名稱、地點、類別、業主單位、建設量、擬完成工期、估算投資資金等基本情況;
(二)項目擬合并實施的,合并實施計劃;
(三)工程具備應急搶險救災屬性的說明材料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四)項目主管部門意見。
四、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應急搶險工程隊伍儲備庫,尚未建立儲備庫的部門應當在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建庫工作。儲備庫名單應當向社會公布。
五、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不得拆分實施。
六、除不合并實施將增加財政投入,或嚴重影響工程效率和質量的防洪、排水等水務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外,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不得合并實施。
七、正常建設工程不得與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合并實施。
八、合并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應當按照效率優先、資源最優化原則,結合工程性質和所屬行政區域,科學合理確定合并實施范圍。
九、合并實施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工程“估算投資金額”按合并后項目投資估算金額總額確定,并應當按《辦法》規定履行相應報請確定程序。
十、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日。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6月24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