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2011〕
廣州市政府辦公廳印發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
2011年9月29日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應急搶險救災機制,規范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的確定、建設、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突發事件引發,正在產生嚴重危害或即將產生嚴重危害,必須迅速采取措施的工程,或因應對突發事件需要在短期內完成的搶險修復工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包括以下建設工程:
(一
(二
(三
(四
(五
第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管理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財權與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建立政府監督、制度完備、公開透明的管理體制。
第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
(二
1.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
2.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
3.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
4.估算投資金額在人民幣
(三
(四
項目主管部門為險情項目所在單位主管部門。
第七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聯席會議由項目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召開,由人民政府分管領導主持,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房管、城管、水務、林業、交通、規劃、建設、環保、安監、審計、應急辦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協調解決應急搶險救災工程中存在的問題。
聯席會議所確定的工程有關事項,是開展工程建設的依據。
聯席會議所議事項涉及到其他職能部門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依照本辦法確定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依法需辦理的各項審批手續,各有關部門應在職權范圍內對立項、規劃、用地、施工許可等相關行政審批程序予以簡化。
如不采取措施將發生嚴重危害,需要立即開工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項目,可在開工后完善相關手續。
第九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符合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不進行招投標。不招標的,應當依法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條 建立應急搶險救災工程隊伍儲備庫,儲備庫由項目主管部門建立,并完善信用評價體系,實行動態管理。儲備庫名單應向社會公布。
儲備庫包括搶險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施工隊伍。除特殊專業工程外,儲備庫中勘察、設計、監理、造價咨詢單位應當分別不少于
社會資金投資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由項目業主從儲備庫中或儲備庫之外自行選取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隊伍。
第十二條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應當先簽訂框架合同,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框架合同的,應當自工程實施之日起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前,施工單位應制定專門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管理措施,確保安全生產。
第十三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所需資金納入市、區(縣級市
第十四條 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按照現場搶險指揮部或項目主管部門確定數額的
第十五條 因事故責任引發的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工程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承擔。建設部門或項目主管部門墊付的,可依法向事故責任單位或責任人追償。
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的監管,做好工程建設合同管理、資金使用、工程進度、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監督檢查。
應急搶險救災現場指揮部應當加強工程建設監督檢查。
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建設部門應當做好工程建設日常管理,確保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同時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有關部門、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應急搶險救災工程實施過程中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依法進行問責,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主題詞:城鄉建設工程管理通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