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規〔2019〕6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意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推進我市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國務院令第421號)、《保安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加強我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明確工作目標要求
(一)形成工作體系。全市各級政府及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共同加強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嚴格落實單位主體責任、主管部門監管責任、公安機關指導監督責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體系。
(二)明確方針原則。按照“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加強政府監管與落實單位主體責任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日常監管與集中治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分類分級指導,精準安全防控,夯實反恐維穩基礎。
(三)確定目標任務。按照“全覆蓋”總體要求,落實全市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責任,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強化安全防范措施,設置治安保衛機構,完善監管體制機制,維護國家安全和反恐維穩能力明顯增強,織牢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內部安全防控網,營造共建共治共享社會治理格局。
二、落實政府領導責任
(四)加強組織領導。全市各級政府要把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納入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明確工作目標,完善體制機制,強化監督指導,定期聽取匯報,加強綜合協調,督促對行業、系統有監管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以下簡稱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履行職責,加大對黨政機關、學校、醫院、銀行、博物館、城市公交地鐵以及關系國計民生的水、電、油、氣等單位內部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經費投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三、落實單位主體責任
(五)建立責任機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因承包、受聘等擔任單位負責人的,為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共同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要認真研究部署、檢查落實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和反恐維穩措施;要建立完善責任機制,把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和反恐維穩工作責任分解到各部門、各崗位,與領導任期責任制掛鉤,與工作、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活動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確保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依法確定為反恐重點目標的單位以及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
(六)配備保衛力量。
1.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設置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單位總人數200人(含本數)以下的,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專(兼)職治安保衛人員不少于單位人員總數的2‰(基數不少于2人)。
2.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設置與治安保衛任務相適應的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并將治安保衛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報主管公安機關備案。單位總人數200人(含本數)以下的,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500人(含本數)以下的,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含本數)以下的,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不少于單位人員總數的5‰(基數不少于3人);2000人以上的,專職治安保衛人員不少于單位人員總數的4‰(基數不少于10人)。
3.單位應當根據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需要足額配備持有《保安員證》的保安員。學校、醫院原則上參照以下標準配備保安員,同時,要加強技防系統建設,保證技防系統正常運行和應用,強化技防與人防互聯互補,實現“全方位覆蓋、全天候監控”。
(1)學校(中小學、幼兒園)師生員工總人數少于100人的,至少配1名保安員;100人以上1000人(含本數)以下的,至少配2名保安員;超過1000人的,每增加500名學生增配1名保安員。寄宿制學校至少配2名保安員,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保安員。
涉及多校區的學校,每個校區應當按在校師生實際人數適用以上標準配備保安員。
(2)醫院按照不低于在崗醫務人員總數的3%或者每20張病床配1名保安員或者日均門診量的3‰的標準配備保安員。
(七)落實防范措施。單位應當制定并落實門衛值班、外來人員出入登記、重要部位巡查守護、單位內部案(事)件報告、危險品及重要資料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教育培訓等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落實各項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措施;規范建立單位內部安全管理工作臺賬;加強對本單位治安保衛重要部位的物防、技防建設,并實施重點保護。加強經常性的單位內部治安、交通、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運用大數據、智能傳感等技術,創新單位內部安全防范手段,提升單位安全管理智能化水平,建立健全單位信息安全保障體系。
公共視頻系統建設、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遵守國家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公民隱私及其他合法權益。
單位要積極配合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對本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整改存在的問題。
(八)強化重點保衛。
1.治安保衛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本單位的治安保衛重要部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國家和行業標準及相關技術規范等設置技術防范設施和實體防護裝置,嚴格落實外來人員、車輛、物品出入登記制度,加強出入口、重要的生產車間和實驗室、存放貴重及易燃易爆劇毒等物品的庫房(部位)、人員聚集的收費大廳和營業場所等重要部位巡邏守護,實施重點保護。
2.黨政機關、學校、醫院、銀行、博物館等重點單位,水、電、油、氣等重要基礎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重要部位設置視頻監控等必要的符合技防標準的技防產品(系統)及實體防護裝置,將出入口、人員密集區和重要部位視頻監控圖像接入廣州市社會面視頻資源整合平臺,并加強定期維護保養,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九)提升應急能力。單位要根據自身性質特點和反恐維穩工作需要,建立完善防盜搶、防破壞、防事故、防暴恐襲擊和個人極端犯罪等應急處置預案,加強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應急裝備和應急物資儲備,提高應急風險評估、應急檢驗檢測等技術支撐能力,加強預案演練,提升應急響應、現場處置水平。要加強全員安全防范教育和治安保衛人員職業技能培訓,不斷增強全員安全意識,提升治安保衛人員業務素質。
(十)維護國家安全。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國家安全教育,增強以政治安全為根本的維護國家安全意識;要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境外勢力的滲透、破壞、顛覆、分裂活動;防范、制止竊取、泄露國家秘密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防止單位內部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特別是政治安全的案(事)件;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并為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十一)強化反恐防范。依法確定為反恐重點目標的單位及重點目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有關規定,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制定防范和應對處置恐怖活動的預案、措施,定期進行培訓和演練;建立反恐工作專項經費保障制度,配備、更新防范和處置設備、設施;指定相關機構或者落實責任人員,明確崗位職責;實行風險評估,實時監測安全威脅,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定期開展反恐防范工作措施的自查,并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檢查。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十二)強化保障措施。單位要把治安保衛工作經費納入預算并足額保障。要落實和改善治安保衛人員工作、生活條件和福利待遇。單位應當為治安保衛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械,辦理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治安保衛人員因履行治安保衛職責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單位應當積極協調有關部門依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符合評定殘疾等級或者烈士的,依照有關規定評定傷殘等級或者申報烈士,并給予相應撫恤優待。
四、落實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
(十三)明確部門職責。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職責。要設立治安保衛工作機構或者明確相關責任部門,確定專人負責,按照“歸口管理”要求,指導、檢查本行業、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研究解決本行業、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本行業、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順利開展。
1.綜治部門要將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范圍,組織單位開展平安創建活動,深化“平安細胞”建設,推動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落實。
2.綜治部門、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合監督檢查和考核測評機制,加強全市保安隊伍的教育培訓管理,提升保安培訓質量,推進保安服務市場規范發展,確保保安服務區域安全。
3.應急管理部門要督促、檢查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4.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安全保衛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落實單位主體責任。
5.教育、衛生健康部門要加強對學校、醫院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落實防范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學校、醫院周邊治安管理長效機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涉及學校和學生的易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涉醫重點人員數據庫,維護正常的教學和醫療秩序,嚴防暴力侵害師生和醫護人員的個人極端案件和重大事故的發生。
6.郵政、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要推進寄遞物流業安全管理制度落實,組建專業力量,構建和完善寄遞物流行業安全監管體系。
7.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廣電旅游、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要加強對水、電、油、氣和公交地鐵、重點工程建設等重要基礎設施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嚴密防范暴恐襲擊和個人極端犯罪。
8.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游、銀行保險監管等部門要加強對電信、文化、廣播電視、銀行、保險等行業安全保衛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落實單位內部治安防范措施,及時整改治安隱患,配合公安等執法辦案部門依法收集涉案證據,并實現各類管理信息要素的實時、全面共享。組織落實防范各類破壞和盜搶相關設施的活動,打擊涉眾型電信詐騙等案件。
9.其他行業主管部門,要切實落實監管責任,定期組織開展檢查,及時掌握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情況,推動單位建立健全治安保衛制度,監督單位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十四)提升監管效能。行業主管部門要制定本行業、系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目標任務,完善考評機制,健全監管制度,提升監管效能,著力解決監管空白、邊界不清等問題。
五、落實公安機關指導監督責任
(十五)完善工作機制。以提高依法履職能力為核心,完善執法制度為保障,深化執法監督為重點,完善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分級負責的指導、監督體系和工作機制。公安機關要健全相關工作機構,配齊配強內保民警,夯實公安職能部門基層基礎工作,推動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與社區警務工作相結合,明確派出所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方面的職責任務,強化對轄區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指導監督,落實省、部屬機關、企業、高校、醫療單位的屬地管理責任,實現對轄區實有單位治安管理的全覆蓋、無遺漏。
(十六)規范監督檢查。公安機關要切實履行指導、監督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職責,依法建立檢查制度、規范檢查程序、明確檢查要求、落實檢查責任。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規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范圍及《廣州市公安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判定工作規定(試行)的通知》(穗公規字〔2018〕4號)的要求,依法提出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市、區級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全面掌握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情況,建立健全工作檔案。要指導、監督單位加強人防、物防、技防建設,配合綜治部門開展平安創建活動,積極構建單位內部治安防控網。要創新執法監督檢查方式,建設功能完善的公安相關工作信息平臺,及時采集、錄入、更新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信息,增強指導、監督、檢查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
(十七)加強行政執法。公安機關要加大行政執法辦案力度,加強對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定期檢查、臨時檢查、專項檢查和隨機抽查,發現單位安全隱患的,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單位違反《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存在治安隱患的,公安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并處警告;單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或者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財產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建議有關組織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推動智能防范建設。公安機關要加強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技力量,不斷提升精準管控、精心治理的能力水平,推行“互聯網+”單位安全防范工作新模式,建立基于互聯網的警企、警校、警醫、警銀等安全信息系統上的信息化實戰應用平臺,實現對全市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預測、預防、預警”的數據支撐。
要不斷夯實單位智能防范基礎,結合“雪亮工程”建設工作,全面采集視頻基礎信息,大力推動視頻聯網整合。
(十九)加強周邊治安防控。公安機關要把單位及其周邊治安作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科學部署警力,推行等級勤務,強化巡邏控制,擠壓犯罪空間。要組織動員單位周邊基層組織、網格員、“廣州街坊”等群防群治力量,共同參與單位周邊治安巡防工作。要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適時開展單位周邊治安亂點和安全隱患整治,著力凈化單位周邊環境。
六、建立完善長效工作機制
(二十)建立部門協作機制。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密切協作,加強配合,建立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健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事故處置等協調聯動機制,各級綜治部門定期組織召開會議,分析研判單位內部及其周邊治安形勢,并針對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部署相應工作措施。
(二十一)建立預測預警預防工作機制。單位要根據內部風險的形成規律,建立預測、預警、預防工作機制。在運用好傳統的風險排查機制基礎上,依托互聯網技術、智能安防系統,探索“人力+科技”“傳統+現代”的風險預警模式,提高對風險動態監測、實時預警的能力,及時切斷風險鏈,全方位防控風險。
(二十二)建立完善隱患督辦機制。對單位安全管理存在的治安隱患,行業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臺賬,明確責任,限期整改,跟蹤督辦。單位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將隱患排查制度化、常態化,能整改的,要立即落實整改措施;自身無法解決的,按照事權報有關部門,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相關部門解決不了的,要逐級上報。必要時,由市政府掛牌督辦。
(二十三)建立完善考評機制。按規定開展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的考評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各有關部門要將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與年度綜合治理考核和目標責任制考核掛鉤。對認真落實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措施,嚴格執行治安保衛工作制度,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二十四)建立完善責任倒查機制。全市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問責力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程序等,倒逼責任落實到位。對因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不重視、組織不得力、機制不健全、保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導致本地區、本單位治安秩序嚴重混亂或者發生特別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綜治部門對該地區、該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考核評定為不及格。同時,依法依紀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公安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在指導、監督、檢查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委員會、司法機關處理。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6月2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9年7月4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