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辦規〔2023〕1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政府辦公廳(市參事室)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8月13日
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政府參事聘任工作,保障政府參事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發揮政府參事參政議政、建言獻策、咨詢國是、民主監督、統戰聯誼的作用,根據《政府參事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565號,以下簡稱《條例》)、《廣東省政府參事工作規定》(省政府令第217號,以下簡稱《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事工作機構對本市政府參事(以下簡稱參事)的聘任和對參事履行職責進行管理。
第三條 參事由市長聘任。
第四條 參事聘任應充分體現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及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點,體現統戰工作需要與政府咨詢需要相結合,代表性、影響力與現實表現、參政議政能力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政治標準,改進和完善參事隊伍知識和專業結構,科學選人用人。
第五條 參事應當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選聘,總人數控制在50人以內,主要從民主黨派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聘任,黨外參事不少于70%。
第六條 參事任職應符合《條例》第五條、《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在相關專業研究成果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或在廣州經濟社會發展相關領域有前瞻性研究成果的優先。
第七條 參事首聘年齡不低于55周歲、不高于65周歲,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因工作需要或在專業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參事人選,經市政府批準,首聘年齡可適當放寬。
第八條 聘任參事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制訂計劃。由參事工作機構結合當年參事空缺情況和專業需求,擬訂參事遴選聘任工作計劃并按程序報批。
(二)組織推薦。參事遴選聘任工作計劃經批準后,由參事工作機構發文,請市政府領導和相關單位(部門)推薦參事人選入庫名單。
(三)醞釀人選。收集匯總參事人選入庫名單后,由參事工作機構按照參事任職條件進行資格審核,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醞釀提出考察人選名單并按程序上報。
(四)征求意見。考察人選名單經審定后,根據考察人選的身份,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參事工作機構書面征求黨委組織(人事)部門、統戰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五)組織考察。收齊相關單位反饋意見后,由參事工作機構對人選逐一組織考察,提出擬聘參事人選名單。
(六)報批確定。擬聘參事人選名單經參事工作機構所在黨組會議審議后,報市政府審定。
(七)頒發聘書。市政府審定參事人選名單后,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文通知相關單位,參事工作機構制作由市長簽章的聘書,市長向參事頒發聘書。
第九條 參事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自然離任。參事因工作需要續聘的,根據其履職表現、身體狀況并經征求本人意見后,列入參事遴選聘任工作計劃,參照本辦法第八條辦理。
第十條 參事除履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事履行工作職責時,應當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發揮個人專業特長,每人每年至少牽頭進行1個專題的調研,提交至少1篇主筆的參事建議、調研報告或與參事工作相關的研究論文。
(三)每年提交年度履職情況總結報告。
第十一條 參事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經參事工作機構批評教育仍不改正;
(二)一年中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參事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
(三)從事與參事身份不符的活動,或發表不當政治言論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
(四)有違背公序良俗和社會公德的行為等。
第十二條 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記錄參事履職情況,建立完善參事履職檔案,并作為續聘的重要依據。履職檔案記錄的內容包括:
(一)牽頭和參與專題調查研究,提交參事建議或調研報告(含重要會議、活動發言文字材料)的情況;
(二)參與修改、審議重要法規、規章草案和政府工作報告及其他重要文件草案,完成咨詢、研討活動等的情況;
(三)參事建議、調研報告能夠有效轉化為市政府決策或對政府工作產生前瞻性或現實性影響,或在決策后起到補充完善作用的情況;
(四)參加愛國統一戰線工作的情況;
(五)參與國(境)外政府咨詢機構交流與合作的情況;
(六)參加參事系統組織的學習、培訓、會議、考察等活動的情況;
(七)完成市領導交辦工作的情況;
(八)其他應記錄在案的情況。
第十三條 參事履行職責取得重要成果的,由參事工作機構按程序予以通報表揚。
第十四條 參事按照《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第十三條規定,享受相應的權利。
第十五條 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定期以適當方式通報參事履職情況;參事任期屆滿或年滿70周歲自然離任時,參事工作機構應當將其履職情況報告市政府,并抄送其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
第十六條 參事出現以下情形應予解聘(辭聘):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任職條件;
(二)因客觀原因不能履行職責;
(三)出現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行為;
(四)本人申請離任;
(五)其他應當解聘(辭聘)的情形。
第十七條 參事解聘(辭聘)由參事工作機構報市政府同意,書面通知被解聘(辭聘)參事人事關系所在單位及有關部門。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政府參事聘任和履職管理辦法(試行)》(穗府辦規〔2020〕2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23年8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