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主题 | 咨询类 | 处理状态 | 已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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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时间 | 2025-06-07 22:01:18 | ||
事项内容 | 反映问题类别个人 诉求内容: 1、详细描述咨询的问题:物业小区共用部分的维修,已经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申请使用预算的70多万元维修资金。但在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发现维修的工程量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再增加申请16万多元的维修资金。请问,这增加申请的16万多元的维修资金需要再一次经过小区业主的共同决定吗? 并请告知相关的法律依据。 谢谢! 2、接收部门的名称(职能部门的全称):广州市住建局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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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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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单位 |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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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情况 | 您好,已于2025-06-10与您电话沟通。您咨询的事项已作出指引和解答。已于2025-06-10 15时通过短信方式回复您。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已向您解答相关问题,您表示知悉,同意办结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 ||
答复时间 | 2025-06-10 15:42:48 | ||
回复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