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的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加強土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簡稱《實施意見》)和《關于明確我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計收標準的通知》(簡稱《通知》),《實施意見》涵蓋了土地計劃管控、土地儲備、土地供應、供后監管、農村土地管理等全過程土地管理環節,是我市土地利用管理的“一本通”文件。《通知》中則明確,對私有住宅經批準增設電梯增加的建筑面積的出讓金計收標準,由評估地價調整為住宅用途基準地價的40%,提高出讓金計收效率、利民便民。
涵蓋不同情形出讓金標準
市國土規劃委有關負責人表示,隨著新的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和土地管理政策的調整完善,廣州市政府2014年3月28日頒布實施的《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實施意見》(“12號文”)部分條款出現了與上位法不銜接、與新形勢不適應的情況,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
《通知》對12號文中有關出讓金計收的政策標準進行了歸并、補充和完善。除現行城市更新改造政策涉及的出讓金計收政策外,將其他分散的出讓金計收政策進行匯總,全面涵蓋了首次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劃撥用地補辦出讓手續、已出讓(劃撥)用地項目調整出讓金、已辦理產權登記的房地產補繳出讓金等不同情形的標準。據了解,計收標準的主要變化內容包括6個方面(詳見右表)。
六區工業項目用地出讓下放
《意見》涵蓋了土地計劃管控、土地儲備、土地供應、供后監管、農村土地管理等全過程土地管理環節,并結合國家、省、市節約集約用地的新要求提出了改革措施,為建立廣州市土地管理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耕地保護方面,落實中央部署增加了占補平衡“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內容,堅持本地補充開發和易地補充開發相結合,鼓勵將符合條件的廢棄廠房、空心村、廢棄礦山用地、灘涂等未利用地等開發補充為耕地。繼續完善耕地保護和占補平衡制度,強化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嚴格落實占補平衡、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土地儲備方面,進一步落實了環保土壤污染治理要求,原為關停搬遷工業企業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的,需開展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規范土地供應方面,按照國土資源部規定,將公開出讓起始價和協議出讓價格調整為不得低于相應基準地價的70%;同時還落實了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留用地和臨時用地管理的政策規定,如使用國有土地落實有留用地指標返撥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經濟發展留用地,視同以出讓方式取得,不需補辦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和補繳土地出讓金。
同時為平抑房價、穩定預期、籌措人才公寓等政府房源,增加了“限地價、競配建人才公寓”、“限地價、競配建公共設施”、“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房價”、競自持比例、現房銷售等調控措施出讓方式。
《意見》還優化產業用地配置、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為降低企業用地成本,與工業用地彈性出讓政策相銜接,增加了工業用地彈性出讓和先租后讓的規定;同時落實市政府工作部署,將花都、從化、增城、番禺、黃埔、白云六區的工業項目用地出讓下放;為實現閑置土地監管的全流程整合、進一步提高供后監管工作效率和效能,將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確定由所在區負責。
計收標準有哪6大變化
一是對城市更新改造項目出讓金計收時點進行了明確,除改造方案批復或原出讓合同已有約定外,其他的計收時點以國土規劃部門同意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為準。
二是將公開和協議出讓的價格由不得低于基準地價調整為不得低于基準地價的70%,與國家政策要求一致。同時把社會事業用地和營利性科研設計用地、旅游業用地、娛樂業用地的公開出讓起始價格由辦公用途評估地價的70%調整為不低于評估地價的50%;此類項目調整計容建筑面積但未調整規劃容積率或僅調整規劃容積率的,按一般用地項目補繳出讓金標準的50%計收出讓金。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的公開出讓起始價格調整為按相應地段工業用地市場評估地價擬定。
三是將自行征地拆遷協議出讓項目計收出讓金標準由評估地價扣減經評審的拆遷費用調整為評估地價的40%。
四是對使用政府儲備用地建設公建配套設施的,土地綜合開發費先按工業用地基準地價收取,土地儲備成本核定后再“多退少補”。
五是對私有住宅經批準增設電梯增加的建筑面積的出讓金計收標準由評估地價調整為住宅用途基準地價的40%。據悉,此舉是為了提高私人住宅加裝電梯的出讓金計收效率,實現便民利民。如今廣州舊樓加裝電梯的情況漸多,但因為此前補交地價的評估方式比較復雜,導致加裝電梯后一些業主遲遲沒有辦下新的房產證。
六是經市級及以上機構認定的營利性科研、教育、醫療、體育機構自有土地改造,增容部分由原規定的按評估地價計收出讓金調整為按市場評估地價的20%計收出讓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