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費最低金額為3000元
5月16日,16屆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簡稱《辦法》)。本次《辦法》是對2020年4月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所印發《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再次修訂,有效期繼續為3年。
《辦法》對申請仲裁后撤回申請的退費予以明確
對照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相關規定,本次《辦法》修訂對退費的情形進行了調整完善。
記者了解到,《辦法》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仲裁庭組成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申請的,案件受理費全部退回。仲裁庭組成后,尚未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40%—6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仲裁庭組成并已開庭審理,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或者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撤回申請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按不超過20%的比例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費。
《辦法》明確重新仲裁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費
《辦法》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廣州仲裁委員會不得再收取案件受理費和《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
記者了解到,國務院辦公廳《仲裁委員會仲裁收費辦法》的相應條文僅規定重新仲裁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費。雖然,在重新仲裁時,必然也會再次產生一定的辦案開支,但考慮到重新仲裁一般并非因當事人過錯導致,故從更傾向保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辦法》同時明確了廣州仲裁委員會不再收取《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案件處理費。
但是,在重新仲裁時,如當事人新提出申請鑒定、勘驗、翻譯、證人出庭等,仍然需要向有關第三方支付相應的案件處理費。
《辦法》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案件處理費最低金額
修訂后的《辦法》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按照案件受理費的30%預收案件處理費,不足人民幣3000元的按3000元計。
記者了解到,參考其他仲裁機構均有根據自身辦案成本為收取案件處理費設置最低金額的做法,此次《辦法》修訂,也根據對廣州仲裁委員會辦案成本的綜合測算,為收取案件處理費設置了3000元的最低金額。
此外,《辦法》還明確,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收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按照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通過財政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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