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商務委關于印發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管理辦法的通知
穗商務規字〔2017〕1號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為全面落實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促進市場采購貿易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商務部等八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16〕7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在廣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場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6〕613號)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徑向我委(對外貿易發展處)反映。
廣州市商務委
2017年1月13日
廣州市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促進市場采購貿易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商務部等八部門《關于加快推進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的函》(商貿函〔2016〕7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在廣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場開展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6〕613號)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市場采購貿易,需向市商務主管部門或市場集聚區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
第四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申請辦理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辦理商事注冊登記;
(二)已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或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第五條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填寫《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認定表》(以下簡稱《認定表》)。《認定表》可以通過廣州市場采購貿易聯網信息平臺在線填寫提交。
(二)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1.在聯網信息平臺填寫并提交后打印的《認定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三)商務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經審核符合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認定手續,并在《認定表》上加蓋印章。
第六條 《認定表》的事項發生變更時,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應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30日內辦理《認定表》變更手續,逾期未辦理變更手續的,其《認定表》自動失效。
第七條 《認定表》自認定之日起三年內有效,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前按本辦法第五條向原申請機關提出更新申請。
第八條 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營業執照被注銷、吊銷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被撤銷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被注銷、吊銷、撤銷的,《認定表》自動失效。
第九條 市場采購貿易經營者不得偽造、變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和買賣《認定表》。
第十條 鼓勵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積極參與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為市場采購貿易經營各方經營主體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3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