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府辦〔2017〕8號
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從化區區屬行政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從化區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已經區委、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區財政局反映。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24日
廣州市從化區區屬行政事業單位
國有資產處置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行為,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規定,參照廣州市財政局《廣州市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辦法》(穗財資〔2012〕327號) ,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處置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以下簡稱資產處置),是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轉移及產權核銷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有償轉讓、對外捐贈、置換、報廢(淘汰)、報損(含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指國有資產在不變更所有權的前提下,以無償轉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二)有償轉讓指國有資產以出售方式出讓所有權(產權、股權)或占有、使用權,并相應取得處置收益的行為;
(三)對外捐贈指國有資產以捐獻、贈送方式變更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行為;
(四)置換指國有資產在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之間以及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與其他單位或個人之間進行交換的行為,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五)報廢(淘汰)指根據有關規定或經技術鑒定,對已不能繼續使用的資產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六)報損指對已發生的資產盤虧、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等,按有關規定進行產權核銷的行為。
第四條 資產處置范圍:
(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證明必須繼續使用或已被新購置具有同類用途資產替代的資產以及其他閑置資產;
(二)已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且不適合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按照《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確定,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經技術鑒定確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
(四)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五)盤虧、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資產處置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提交資產處置報告(資產無償調撥的,由調出方提交)和有關資料,按規定權限,屬區財政部門審批的,主管部門審核并加具意見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
(二)區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和權限審核批復或上報;
(三)對于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處置,屬于房屋、電梯、鍋爐、汽車及其它單位價值2萬元(不含2萬元)以上的,申請資產處置的單位應在主管部門網站公開擬處置資產清單,公開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再由經專業技術部門對擬處置資產進行審核鑒定(無法進行鑒定的固定資產除外):
1.需委托技術鑒定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鑒定的對象、期限、程序、費用等事宜;
2.技術鑒定機構或技術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作為行政事業單位向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申請報廢(淘汰)固定資產的依據。
(四)按《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需要進行評估的資產處置事項,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其中資產單位價值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或屬于區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報告須報區財政部門核準;
(五)按規定程序和權限報經批準后,對資產作出處置和辦理處置手續:
1.資產無償調撥或置換的,調撥或置換雙方應當辦理交接手續,其中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需調撥資產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應在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區財政部門辦理資產調撥手續;
2.資產有償轉讓的,應當按規定采取拍賣、招標等市場競價方式進行,確實無法采取競價方式轉讓的,經區政府批準可采取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當交易價格低于資產評估價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區財政部門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區財政部門可最多兩次批準下調拍賣底價,每次下調幅度不超過10%。如下調后仍無法拍出的,由產權單位委托第二家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拍賣標的物重新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公開拍賣的標底價;
3.資產報廢(淘汰)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廢(淘汰)清理手續;
4.報廢(淘汰)仍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可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公開拍賣。
(六)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核銷以及其他資產處置完畢的,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調整賬目。
第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資產處置,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無償調撥的申請資料:
1.無償調撥申請文件;
2.調出單位填報的《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和《國有資產調撥明細表》一式六份;
3.能夠證明調撥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⒋因單位撤銷、合并、分立、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調撥資產或經國家、省、市、區政府批準調撥資產的,須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5.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二)有償轉讓的申請資料:
1.有償轉讓申請文件;
2.有償轉讓方案,包括資產的基本情況,處置的原因、方式等;
3.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4.能夠證明轉讓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5.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經主管部門備案或區財政部門核準的評估報告;
6.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三)對外捐贈的申請資料:
1.對外捐贈申請文件;
2.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夠證明捐贈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等;
4.上級部門、主管部門決定捐贈事項的有關文件;
5.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四)置換的申請資料:
1.置換申請文件;
2.置換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3.置換雙方草簽的置換協議。
4.能夠證明置換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5.雙方單位擬用于置換資產的基本情況說明、是否已被設置為擔保物等;
6.對方單位的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7.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經主管部門備案或區財政部門核準的評估報告;
8.經國家、省、市、區政府批準置換資產的,須提供批準文件;
9.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五)報廢(淘汰)的申請資料:
1.報廢申請文件;
2.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夠證明報廢(淘汰)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等)及產權證明;
4.按照第五條第(三)款規定進行技術鑒定的,提供技術鑒定報告;
5.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辦理資產報廢手續的,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的房屋拆除批復文件、建設項目拆建立項文件、雙方鑒定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
6.其他需提交的資料。
(六)報損的申請資料:
1.報損申請文件;
2.申報單位填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一式四份;
3.能夠證明盤虧以及非正常損失資產價值的有效憑證(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證影印件、固定資產卡片、盤點表等)及產權證明,非正常損失的還需提供公安部門、保險公司等出具的證明以及單位追究相關責任人經濟責任的文件;
4.貨幣性資產損失中的應收款項呆賬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債務人已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用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后仍不能彌補損失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以及財產清算報告、注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區政府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文件;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的,提供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法律文件;
(3)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5.對外投資損失核銷,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被投資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提供宣告破產的民事裁定書、財產清算報告;
(2)被投資企業被依法關閉、投資期限屆滿或其他原因導致終止的,提供被投資企業被依法關閉或終止的法律文件、注銷或吊銷工商登記的證明以及企業財產清算報告;
(3)涉訴的,提供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申報單位敗訴的,或者雖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件。
6.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七條 無償調撥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資產在本部門內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撥的,屬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其它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改制、改變隸屬關系等原因發生資產產權或占有、使用權轉移;
2.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的調撥;
3.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的調撥;
4.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撥給國有非行政事業單位。
第八條 有償轉讓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轉讓房屋建筑物、土地、飛機、機動車輛、機動船只等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二)轉讓其他資產,單位價值2萬元(含2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單位價值2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九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捐贈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條 置換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資產在本部門內行政事業單位之間的置換,屬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它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二)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部門之間置換;
2.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不同政府級次之間置換;
3.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在與非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置換。
第十一條 報廢(淘汰)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超過規定可更新年限需報廢(淘汰)的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二)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且資產單位價值在2萬元(含2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含20萬元)以下(其中資產單位價值2萬元以上的需經技術鑒定)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
(三)沒有規定可更新年限或未達到規定可更新年限且資產單位價值在2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經技術鑒定需報廢(淘汰)的固定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二條 報損資產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資產單位價值2萬元(含2萬元)以下或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盤虧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2萬元以上或一次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的盤虧及其他非正常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 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二)貨幣性資產損失、對外投資損失,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批,損失額在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三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閑置資產應當調劑使用。閑置資產在本部門內行政事業單位之間調劑使用的,屬于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其它資產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批。閑置資產需要在不同部門或政府級次之間調劑使用的,由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區財政部門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200萬元(不含200萬元)以上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下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審批,資產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在500萬元(不含500萬元)以上的,由區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區政府常務會議審批。
第十四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和區財政部門收齊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后,15個工作日內按權限審核、審批或上報。
第十五條 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有關稅費后,納入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六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經單位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批準,對資產進行處置并取得處置結果的憑證后,應在一個月內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對經批準核銷的呆賬損失,區屬行政事業單位仍有追償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 單位主管部門或區財政部門出具的資產處置批復文件作為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制定資產配置計劃、區財政部門安排預算資金以及辦理政府采購的參考依據。
第十八條 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健全國有資產處置和管理制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資產處置應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置。對違反本辦法,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 國有企業及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如區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的相關規定出臺后,區屬國有企業涉及國有資產處置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辦法實施前有關區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附件:1、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常用固定資產可更新年限表
2、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國有資產調撥明細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
廣州市從化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月24日
附件2:國有資產調撥通知書、國有資產調撥明細表、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表.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附件列表:
從府附件8號.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