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 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華僑回國定居申請人確因身體原因無法親自辦理所需的身體狀況證明 | 華僑回國定居初審 | 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 | 《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國僑發〔2013〕18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提供華僑回國定居申請人的身體狀況證明 | 市內各醫療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身體狀況證明 |
2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編制 | 區管權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 區發改局(區統計局、區金融工作局、區糧食局)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0年第6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出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 | 有相應能力的編制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節能評估文件,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技術評估、評審 |
3 | 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區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區發改局(區統計局、區金融工作局、區糧食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4 | 項目申請報告編制 | 市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區發改局(區統計局、區金融工作局、區糧食局)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 | 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項目申請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項目申請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5 | 無線電臺(站)設置所需的電磁環境測試 | 無線電臺(站)的設置使用和呼號指配審批 | 區科工商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交通局、區旅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 《廣東省無線電管理條例》 |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6 | 外資企業對外抵押、轉讓審計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 | 區科工商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交通局、區旅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48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審計報告 |
7 | 外資企業對外抵押、轉讓驗資 |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 | 區科工商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交通局、區旅游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48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驗資報告 |
8 | 設立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資產審計 |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審計報告 |
9 | 設立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資產審計 | 學前教育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審計報告 |
10 | 設立社會力量舉辦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外非學歷教育機構資產審計 | 社會力量舉辦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外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產審計報告 |
11 | 中外合作辦學申請人驗資 | 中外合作開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 |
12 | 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區級以下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13 | 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區級以下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社會團體注銷清算審計 |
14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1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審計 |
15 | 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報告審計 |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區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251號)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8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清算審計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民辦非企業單位注銷清算審計 |
16 | 危險廢物經營污染物排放監測 |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初審 | 區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 | 具備相應環境監測資質的有關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監測報告 |
17 | 危險廢物經營污染物排放監測 |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核發 | 區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 | 具備相應環境監測資質的有關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監測報告 |
18 |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區環保局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環保總局令第13號)《環境保護部建設項目“三同時”監督檢查和竣工環保驗收管理規程(試行)》(環發〔2009〕150號) | 具備相應環境檢測資質或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有關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調查報告(表),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 |
19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16號,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生產建 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進行技術評估 |
20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測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現場核查 |
2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具有從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制工作相應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22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開發、保護要求或者防洪要求專題論證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試行)》(水利部令第31號) | 具有相應工程咨詢資質的單位或者防洪規劃的編制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專題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專題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3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 | 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政〔1992〕7號) 《廣州市水務管理條例》 | 具有編制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評價報告能力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防洪評價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防洪評價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4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編制 | 建設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審核(含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 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術評估、評審 |
25 | 海域使用論證 | 海域使用權的審核 | 區政府(區農業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條例》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具有海域使用論證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海域使用論證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6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編制 |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75號) 《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管理辦法》(國海環字〔2005〕178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 | 具有向社會公開出具海洋環境監測數據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7 | 種子生產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僅需要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28 | 提供種子生產涉及計量的檢驗設備檢定材料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3號)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設備檢定材料,檢驗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29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注冊資本證明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資本證明;僅需要提供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
30 | 種子經營許可申請人固定資產證明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固定資產證明 |
31 | 提供種子經營涉及計量的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 | 具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檢驗、包裝設備檢定材料,檢驗、包裝設備的檢定依法由質監部門開展 |
32 | 建設單位在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作業需委托開展的考古勘探發掘 | 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審核 | 區政府(區文廣新局實施)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考古發掘單位、科研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 |
33 | 建設單位在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需委托開展的考古勘探發掘 | 在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考古發掘單位、科研事業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考古勘探發掘 |
34 | 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編制 | 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許可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 | 具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有關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察設計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35 |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資金證明 | 設立演出經紀機構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文化部令第47號) | 銀行、會計師事務所等有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金證明 |
36 | 符合本市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技術規范證明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區城管局(區城管執法分局) |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 《廣州市城市管理專用作業車輛和設備管理辦法》(穗城管委〔2013〕109號) | 廣州市環境衛生機械設備廠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檢驗檢查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建筑廢棄物運輸車輛檢驗檢查 |
37 | 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鑒定及咨詢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區城管局(區城管執法分局) |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 | 廣州市環衛行業協會建筑廢棄物處置分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鑒定材料,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建筑廢棄物運輸合同鑒定及咨詢 |
38 | 建設項目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區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雷電災害風險評估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組織開展區域性雷電災害風險評估 |
39 | 防雷產品測試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區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4號) |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授權的檢測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產品測試報告;審批部門完善標準,按要求開展防雷產品質量檢查 |
40 | 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區氣象局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具備能力的防雷技術服務機構或地方性法規明確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防雷裝置設計技術評價 |
41 |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 | 區氣象局 | 《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20號,2013年5月31日予以修改)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 | 取得相應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防雷裝置檢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