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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Z0120200002
  • 文  號: 海府規〔2020〕1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2月17日
  • 失效日期: 長期有效
  • 發布機關: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
  • 文件狀態:

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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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規〔2020〕1號

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和區委關于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的決策部署,平穩有序調整我區規范性文件的相關規定,確保行政機關依法履職,經過清理,我區對下列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或者修改:

  一、對下列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ㄒ唬┖V閰^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區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第一批)的通知(海府〔2016〕6號)

  (二)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區政府部門權責清單(第二批)的通知(海府〔2016〕16號)

  二、對下列政府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一)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海府〔2017〕3號)

  修改內容:

  1.將通知中“請徑向區法制辦反映”修改為“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2.將第四條第一款中的“區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區司法行政部門”;

  3.將第十九條中的“區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區司法行政部門”;

  4.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區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區司法行政部門”;

  5.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的“區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區司法行政部門”;

  6.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區政府法制機構”修改為“區司法行政部門”。

  (二)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的通知(海府〔2017〕5號)

  1.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申請人或其配偶或隨遷子女擁有本市產權住房的”;

  2.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申請人在我市合法租賃住房,已在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

  3.將第九條中“區住建水務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衛生計生局”修改為“區衛生健康局”,“區國土規劃局”修改為“區規劃資源分局”,“區醫保局”修改為“市醫療保障局海珠區分局”;

  4.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學生清單》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符合區政策性照顧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按當年市、區中小學招生相關規定安排義務教育學位的,不適用本方案”。

  (三)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41項區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海府〔2017〕12號)

  修改內容:

  1.將第1項中“華僑回國定居初審”修改為“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修改為“區僑務局”;

  2.將第2項“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文件編制”刪除;

  3.將第3項中“區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修改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區發改局(區統計局、區金融工作局、區糧食局)”修改為“區發改局(糧食和儲備局)”;

  4.將第4項中“市管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修改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區發改局(區統計局、區金融工作局、區糧食局)”修改為“區發改局(糧食和儲備局)”;

  5.將第5項“無線電臺(站)設置所需的電磁環境測試”刪除;

  6.將第6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修改為“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將“區科工商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交通局、區旅游局)”修改為“區科工商信局”;

  7.將第7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含合同、章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修改為“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企業變更和終止審批”;將“區科工商信局(區知識產權局、區交通局、區旅游局)”修改為“區科工商信局”;

  8.將第8項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修改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置審批”;

  9.將第10項中的“社會力量舉辦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外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修改為“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

  10.將第11項中的“中外合作開辦學前教育機構審批”修改為“中外合作辦學審核審批”;

  11.將第12項中的“區級以下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修改為“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12.將第13項中的“區級以下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修改為“社會團體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13.將第16項“危險廢物經營污染物排放監測”刪除;

  14.將第17項中“區環保局”修改為“區生態環境分局”;

  15.將第18項“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刪除;

  16.將第19項“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技術評估”刪除;

  17.將第20項中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修改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18.將第21項中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和驗收審批”修改為“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19.將第22項中的“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修改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20.將第23項中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批”修改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21.將第24項中的“建設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審核(含臨時占用林地審批)”修改為“建設工程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22.將第25項“海域使用論證”刪除;

  23.將第26項“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監測報告編制”刪除;

  24.將第27項中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修改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25.將第28項中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修改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26.將第29項中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修改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27.將第30項中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修改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28.將第31項中的“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核發”修改為“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29.將第32項中的“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審核”修改為“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審核”,“區政府(區文廣新局實施)”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30.將第33項中的“在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修改為“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31.將第34項中的“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許可”修改為“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許可”,“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32.將第35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33.將第36項中的“區城管局(區城管執法分局)”修改為“區城管和執法局”;

  34.將第37項中的“區城管局(區城管執法分局)”修改為“區城管和執法局”;

  事項序號相應調整,調整完后共34項。

 ?。ㄋ模┖V閰^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41項區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海府規〔2018〕1號)

  修改內容:

  1.將第1項中的“華僑回國定居初審”修改為“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將“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修改為“區僑務局”;

  2.將第2項中的“華僑回國定居初審”修改為“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將“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修改為“區僑務局”;

  3.將第3項中的“華僑回國定居初審”修改為“華僑回國定居審批”,將“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修改為“區僑務局”;

  4.將第4項中的“區發改局(區統計局、區金融工作局、區糧食局)”修改為“區發改局(區糧食和儲備局)”;

  5.將第9項中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變更、終止審批”修改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置審批”;

  6.將第11項中的“社會力量舉辦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外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修改為“社會力量舉辦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

  7.將第12項中的“在區屬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核、審批”修改為“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8.將第13項中的“籌備設立寺觀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初審”修改為“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審核、審批”;

  9.將第14項“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所需的資金驗資和資產評估”刪除;

  10.將第15項中的“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可行性報告編制”修改為“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僅指建設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殯儀服務站審批)”;

  11.將第16項中的“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核、審批(僅指建設公墓審核)”修改為“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審批(僅指建設公墓審核)”;

  12.將第17項“律師事務所(分所)實物方式出資的資產評估”、第18項“參與合并或分立的律師事務所財務審計”、第19項“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驗資或財務審計”、第20項“申請律師事務所注銷所需的審計”、第21項“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設置防護距離的測繪圖編制”、第22項“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所需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教育培訓”、第23項“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所需的核技術應用項目環保驗收監測”、第24項“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所需的全部操作人員近期個人劑量檢測”刪除;

  13.將第25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14.將第26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15.將第27項中的“建設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審核(含臨時占用林地審批等)”修改為“建設工程使用林地審核、審批”,“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16.將第28項中的“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17.將第29項中的“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修改為“區農業農村局”;

  18.將第30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委宣傳部”;

  19.將第31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20.將第32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21.將第33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22.將第34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23.將第35項中的“國有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核”修改為“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核”,“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24.將第36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文廣旅體局”;

  25.將第37項中的“區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修改為“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區衛生計生局”修改為“區衛生健康局”;

  26.將第38項中的“區食品藥品監管局”修改為“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

  27.將第39項中的“區市場監管局(區工商局、區質監局)”修改為“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

  28.將第40項中的“區民防辦(區人防辦)”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29.將第41項中的“區民防辦(區人防辦)”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事項序號相應調整,調整完后共32項。

  (五)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12項區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海府規〔2018〕2號)

  修改內容:

  1.將第1項“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許可所需的健康狀況證明”刪除;

  2.將第2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3.將第3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4.將第4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5.將第5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6.將第6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7.將第7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人防辦(區民防辦)]”;

  8.將第8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9.將第9項中的“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修改為“區水務局”;

  10.將第10項中的“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修改為“區委宣傳部”;

  11.將第11項中的“區市場監管局(區工商局、區質監局)”修改為“區市場監管局(區知識產權局)”;

  事項序號相應調整,調整完后共11項。

 ?。┖V閰^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海府規〔2018〕4號)

  修改內容:

  1.將通知中“請徑向區法制辦反映”修改為“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2.將第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制定或者調整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3.將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以及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4.將第二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關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和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保?/span>

  5.將第四條修改為“區政府應當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標準及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目錄,經同級黨委同意后向社會公布。其中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將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研究論證。起草單位應當論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根據我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并形成調研報告。”;

  7.將第七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起草單位應當綜合各方意見修改,完成公平競爭審查,且征求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后,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后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8.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征求公眾意見。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方式,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征求公眾意見應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以聽證會形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按照《市規定》第十六條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本區現職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現職人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以座談會和問卷調查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符合《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三十個工作日。”;

  9.將第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包括各部門、街道意見、公眾意見、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意見、法律顧問意見,以匯總表的方式提交,意見作為匯總表附件)、公平競爭審查材料、調研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材料、不一致意見的專門說明等其他材料。”;

  10.將第十條修改為“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審議前,應當經過區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審議。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11.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應當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區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論證,專家論證時間不包含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保?/span>

  12.在第十五條中新增一款作為第一款:“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原第一款相應調整為第二款;

  13.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中的“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修改為“區司法行政部門”。

 ?。ㄆ撸┖V閰^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海府辦規〔2019〕1號)

  修改內容:

  1.將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區組織部門負責統籌城市基層黨建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工作;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定向從我區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錄基層公務員?!?;

  2.將第五條第四款修改為“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加大探索從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力度。對年度考核連續3年達到優秀等次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優先推薦?!?;

  3.將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年滿18歲,身體健康”;

  4.將第四十四條刪除,將第四十五條調整為第四十四條。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按上述意見修改后的7個規范性文件文本作為附件一同公布。

  

  附件1: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的通知(2020年修訂).pdf

  附件2: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修訂).pdf

  附件3: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一批清理規范41項區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2020年修訂).pdf

  附件4: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41項區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2020年修訂).pdf

  附件5: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第三批清理規范12項區政府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2020年修訂).pdf

  附件6: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2020年修訂).pdf

  附件7: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2020修訂).pdf



海珠區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7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綜合科 2020年2月1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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