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府〔2017〕5號
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
海珠區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7日
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關于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粵府辦〔2011〕45號)等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的精神,結合本區實際,以積分制入學的方式統籌安排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讀本區小學一年級、初中一年級的公辦學校學位或政府補貼的民辦學校學位(以下簡稱“積分制入學”),特制定本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
第二條 本方案所稱“來穗人員”是指戶籍為廣州地區以外(不含外國籍、港、澳、臺地區),在我市就業、創業、生活、就學,持有效《廣東省居住證》連續滿一年或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來穗人員為其適齡隨遷子女在海珠區申請積分制入學,適用本方案。
區教育局每年制定公布本區當年的積分制入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和當年的《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指標及分值體系表》(以下簡稱“體系表”)。
第三條 積分制入學按照當年的體系表對申請積分制入學的來穗人員各項指標進行量化并賦予分值,按照積分計算結果從高到低排序、結合申請人的志愿以及當年本區積分制入學招生計劃進行錄取。
第四條 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的條件:申請人須在廣州市合法穩定居住且持在我市辦理的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滿1年,并且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1、在海珠區合法穩定居住;2、在海珠區合法穩定就業;3、在海珠區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其中一個險種)。
其隨遷子女須符合以下條件:
申請積分制入讀小學一年級的隨遷子女:須年滿6周歲未滿7周歲,且尚未入學。
申請積分制入讀初中一年級的隨遷子女:須為當年小學應屆畢業生。
第五條 本方案所指的合法穩定居住是指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或隨遷子女擁有本市產權住房的(須提供《房地產權證》或購房按揭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國土房管部門提供的查冊證明)。
(二)申請人在我市合法租賃住房,已在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登記備案的(須提供租賃房屋所在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服務管理中心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
第六條 本方案所指的合法穩定職業是指:
申請人在本市范圍內與用人單位簽訂了正式生效的勞動合同,并同時在市或區人社部門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辦理了就業登記,且參加積分申請時合同仍然生效;或在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依法納稅,且參加積分申請時仍依法從事商業活動。
第七條 積分制入學申請流程:
(一)網上報名:申請人于當年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時間登錄指定網站申請積分制入學,逾期不予受理。
(二)資料預審:各積分受理點對申請人的網上報名材料進行預審。
(三)資料初審:通過預審的申請人備齊證明材料,于規定時間到指定積分受理點提交資料進行初審,逾期不提交紙質材料視為放棄申請。
(四)資料復審及公示:各積分入學受理點將初審結果提交相關職能部門,相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提交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由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匯總計算積分結果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自然日。
對本人的公示積分有異議的申請人,可于公示期間書面向海珠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反映情況,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異議處理并予以書面答復。異議處理結束后向社會公布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名單。
(五)填報志愿:海珠區教育局依據本年度學位及積分申請情況向社會公布招生計劃。申請人于規定時間為取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隨遷子女通過指定網站填報志愿。其中符合在海珠區連續居住5年、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一個險種)滿5年、有穩定職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以安排公辦學校學位為主。
未按要求填報志愿或填報志愿后沒有確認,均視為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
(六)安排學位:區教育局按照“積分優先、結合志愿、統籌安排”原則,通過計算機系統分配學位。當申請人積分計算結果相同時,按《體系表》指標名稱正序依次比較得分高低進行錄取。如申請人填報的志愿學校由于填報人數大于招生計劃未能錄取,在申請人同意統籌安排學位的前提下,系統將自動安排未滿招生計劃的學校學位;如申請人不同意統籌安排學位,將不被錄取。
(七)學位確認: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確認錄取結果,逾期不確認視為放棄隨遷子女的積分制入學資格。
(八)獲得積分制入學資格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于規定時間攜帶入學資料到錄取學校報到注冊。逾期未按要求到錄取學校報到視為自動放棄學位。
(九)不參加積分申請、放棄積分制入學資格或因條件限制未達積分制入學資格的來穗人員,可為隨遷子女自行選擇到合法開辦的未滿核定招生規模的民辦學校報名入學。
第八條 收費及學籍管理
(十)對解決隨遷子女入讀的民辦學校學位,小學按每生每學期2500元、初中按每生每學期3000元的標準進行補助。補助費用不直接發放到個人,接收隨遷子女的民辦學校按上述標準對隨遷子女扣減學雜費,并于每學期初到區教育局進行學籍審核,憑學籍審核結果領取該學期的補助經費。
對解決隨遷子女入讀的公辦學校學位,由區財政統籌給予項目補助經費用于改善辦學條件;該校的隨遷子女直接享受免費義務教育。
各學校不得向符合統籌安排學位和積分制入學條件的隨遷子女收取物價部門規定以外的費用。
(十一)通過積分申請獲得學位的隨遷子女,在其小學或初中階段就讀期間,如發生轉學將不再享受積分制入學補助。小學升初中需重新申請初中階段學校的積分制入學。
第九條 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部門牽頭指導開展本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區有關職能部門明確職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切實保障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按本方案申請學位。
區來穗人員服務管理局負責統籌指導各積分受理點開展來穗人員為其隨遷子女申請積分制入學的報名受理工作,對各積分受理點初審結果進行復核,辦理公示及異議處理工作,將積分制入學名單交至區教育局,配合區教育局分配學位。
區教育局負責制定和公布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的招生學校及招生計劃,結合來穗人員的得分、志愿等因素統籌安排學位。
區委宣傳部負責審核道德模范表彰材料;負責協調門戶網站、公眾號等各種宣傳渠道,向廣大企業、來穗人員做好本方案的宣傳工作。
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根據公辦中小學在校學生數(含接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校學生數),配備我區公辦中小學教職員編制。
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在本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有關學校的建設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規劃和年度計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轄內各公、民辦學校實行的教育收費標準進行審核,及時查處學校違規亂收費行為。
區財政局負責對有接收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讀任務的公民辦學校給予經費補助。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社保情況、就業登記憑證等材料。
區住建水務局負責審核房屋租賃備案證明材料。
區衛生計生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的計生情況。
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在本區經商營業情況。
區公安分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戶籍及見義勇為表彰獎勵材料;協助教育部門維護招生秩序,保障學校周邊安全。
區國土規劃局負責審核房產證等合法穩定住所材料。
區醫保局負責審核來穗人員醫保情況。
相關街道辦事處負責受理來穗人員積分制入學申請并進行預審和初審工作。
第十條 來穗人員必須保證其所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及證件、證書、相片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其申請資格以及相應補貼,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對接收來穗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中出現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符合《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借讀生分類一覽表》條件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人才綠卡持有人的隨遷子女、區政策性照顧借讀的來穗人員隨遷子女,按當年市、區中小學招生相關規定安排義務教育學位的,不適用本方案。
第十二條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海珠區來穗務工人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暫行辦法》(海府辦〔2013〕14號)同時廢止。實施期間,如出現新情況或上級部門出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新政策,則結合我區實際進行調整。
最新文本: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修訂).pdf
(注:為落實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工作部署,2020年對文件涉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內容作出簡易修改。最新文本已作為《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海府規〔2020〕1號)附件2與正文一并在本平臺和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7年2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