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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Z012018004
  • 文  號: 海府規〔2018〕4號
  • 實施日期: 2018年12月28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 發布機關: 海珠區人民政府
  • 文件狀態:

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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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規〔2018〕4號

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街,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海珠區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法制辦反映。

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海珠區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

  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國發〔2018〕21號)《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39號)(以下簡稱《市規定》),確保行政決策程序合法,促進依法行政,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二條本意見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下列事項作出決定:

 ?。ㄒ唬┲贫ɑ蛘哒{整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政策措施;

 ?。ǘ┰趨^政府的法定職權內,編制或者修改各類專業、專項規劃以及產業發展規劃、產業區域布局規劃;

  (三)制定或者調整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和計劃生育、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住宅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ㄋ模┡鷾士偼顿Y1億元以上規模重大的政府投資項目,提前報廢或者轉讓1億元以上的行政事業性單位重大國有資產,制定或者調整區國有企業改革總體方案;

 ?。ㄎ澹┐_定或者調整行政組織、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

 ?。╆P系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面廣和與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ㄆ撸┢渌枰獏^政府決定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項。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涉及下列事項的,應當舉行聽證會:

 ?。ㄒ唬┥鐣P注度高且爭議較大的事項;

  (二)起草單位認為有必要組織聽證的;

 ?。ㄈ﹪?、省、市規定的應當聽證的其他事項。

  區政府應當將聽證報告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對聽證會中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應當予以吸收、采納。對大部分聽證參加人持反對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作進一步論證后再作出決策。

  第四條區政府應當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及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目錄,并向社會公布。其中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應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沒有列入目錄,但屬于第二條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或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屬于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區政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報送備案。

  第五條區政府就下列事項作出決定,不屬于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

  (一)政府人事任免;

 ?。ǘ┱畠炔渴聞展芾泶胧┑闹贫ǎ?/p>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ㄋ模┓?、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區政府可以指定具體的決策起草單位或牽頭起草單位(以下統稱“起草單位”)。

  第七條起草單位起草決策草稿時,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一)研究論證。起草單位應當就決策擬規定的內容,根據我區實際情況進行調查研究和論證,并形成調研報告。

 ?。ǘ┢鸩莶莞?。起草單位應當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稿,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稿。決策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實施的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起草決策草稿,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

 ?。ㄈ╋L險評估。起草單位應當對決策草稿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重大、專業性強的決策事項可以分類委托有關專業研究機構進行。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視決策需要,對決策草稿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對財政經濟、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或法律糾紛等方面的風險作出評估,提出相應防范、減緩或化解措施。

 ?。ㄋ模┱髑髥挝灰庖姟F鸩輪挝粦攲Q策草稿征求區政府各部門、街道的意見。對擬不采納的其他單位的反饋意見,起草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作出專門說明,并將說明內容反饋給提出意見的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各部門、街道提出的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并制作意見匯總表。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多次征求單位意見。

 ?。ㄎ澹┙M織專家咨詢論證。起草單位應當組織五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有效性等進行論證。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論證的專家人選由起草單位從廣州市專家庫中選定,也可以通過個別邀請,有關單位、研究機構推薦等方式選定。專家人選的選定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均衡性。

  起草單位應當在專家論證會召開或者提供專家意見十個工作日前向專家提供與論證事項有關的材料,并如實記錄專家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起草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多次征求專家意見。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時,起草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專家意見和對專家意見的采納情況。

  (六)本單位審定。起草單位應當綜合各方意見修改,且征求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后,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后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起草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八條起草單位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應當履行如下程序:

  (一)區政府審核同意。經區政府同意后,起草單位方可將決策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ǘ┱髑蠊娨庖?。起草單位應當通過報刊、互聯網或者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方式,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以聽證會形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按照《市規定》第十六條和其他有關規定執行,本區現職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現職人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以座談會和問卷調查形式征求意見的,應當符合《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十五個工作日。

  (三)征求其他相關主體的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的意見;并根據決策對社會的影響范圍和程度,采用座談會、聽證會以及網絡征求意見等形式公開征求利害關系人以及其他公眾的意見,對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民生領域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進行民意調查。

 ?。ㄋ模┓治鲈u估意見。起草單位應當對所收集到的公眾意見進行分析評估,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在決策起草說明中予以說明。起草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后,應當及時反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和不采納的理由。

  (五)制作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完成公眾參與工作后,決策草案應當經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核,并經本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第九條起草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審議時,應當向區政府辦公室統一報送如下材料:

  (一)提請區政府審議的請示;

 ?。ǘ┲卮笮姓Q策草案及起草說明;

  (三)草案的法律依據及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材料(包括各部門、街道意見、公眾意見、社會各界人士意見、本單位合法性審核機構意見、法律顧問意見,以匯總表的方式提交,意見作為匯總表附件)、調研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材料、不一致意見的專門說明等其他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等要求的其他材料,如公平競爭審查材料等。

  起草單位應當對以上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起草單位應當在提請審議十五個工作日之前,將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報送區政府辦公室。

  區政府辦公室收到起草單位提交審議的材料后,應當自收到材料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將決策送審稿送交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起草單位補充材料。

  區政府辦公室轉交的材料不齊的,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補交材料。

  第十條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審議前,應當經過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的決策草案,不得提交審議。

  第十一條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對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屬于區政府法定職權;

 ?。ǘ┎莅傅膬热菔欠窈戏?;

 ?。ㄈ┎莅钙鸩葸^程是否符合規定的程序。

  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對決策草案進行合法性論證,專家論證時間不包含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十二條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自收到審議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重大行政決策復雜,需要延長的,經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區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時,應當安排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列席會議。

  第十四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提請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區政府辦公室應當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完整存檔,對不同意見應當予以記載。

  第十五條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起草單位應當自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區政府門戶網站、報紙、電視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依據和決策結果。

  第十六條行政決策以區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發布的,同時應當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規定的審查、審議、發布、備案的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市規定》第二十九條,做好決策實施的后評估,定期組織專家或委托獨立第三方對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作為決策變更或者繼續執行的依據。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中止執行或者停止執行決策的,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應當中止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十八條行政決策實施的客觀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出現其他不應當繼續執行的情況,導致行政決策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實現的,區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修訂決策、中止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的決定。

  決策執行單位在行政決策執行過程中發現前款規定的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區政府。

  行政決策不得因區長的更換而暫緩執行或者停止執行,但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的除外。

  第十九條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同意作出修訂決策、中止執行或停止執行的決定的,決策執行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二十條區政府辦公室、區政府合法性審核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的檢查、督辦等工作,根據決策內容和區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執行,并及時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區政府、起草單位、決策執行單位和配合單位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起草單位、決策機關、決策執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的程序起草行政決策、作出行政決策、實施行政決策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意見,或者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關規定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應當參照本意見制定完善本單位的重大行政決策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條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實施后,因上級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導致本意見規定與上級規定不一致的,適用上級規定。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發生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最新文本: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珠區關于貫徹實施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實施意見的通知(2020年修訂).pdf

 ?。ㄗⅲ簽槁鋵崣C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工作部署,2020年對文件涉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內容作出簡易修改。最新文本已作為《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海府規〔20201)附件6與正文一并在本平臺和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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