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 涉及的審批 事項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中介服務 設定依據 |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 處理決定 |
1 | 原戶籍注銷地為本市的華僑回國定居所需的親屬關系公證 | 華僑回國定居初審 | 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 | 《國務院僑辦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政〔2015〕53號) | 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華僑回國定居親屬關系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所在居(村)委會出具的家庭關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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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所需的國外居留證明翻譯公證 | 華僑回國定居初審 | 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 | 《國務院僑辦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政〔2015〕53號) | 公證機構 | 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國外居留證明翻譯公證,申請人可按要求提供中國駐外使領館認證或公證的國外居留證明文書 |
3 | 原戶籍注銷地為本市的華僑回國定居審批所需的擔保公證 | 華僑回國定居初審 | 區政府辦公室(區僑務外事辦、區法制辦) | 《國務院僑辦 公安部 外交部關于印發〈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僑發〔2013〕18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粵僑政〔2015〕53號) | 公證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華僑回國定居擔保公證,申請人按要求提交擔保聲明書并承諾承擔法律責任 |
4 | 糧食收購資格申請企業資信證明 | 糧食收購資格認定 | 區發改局(區統計局、區金融工作局、區糧食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具有資質的 金融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信證明 |
5 | 民辦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和公辦初中、小學、幼兒園編外長期聘請教師人事代理證明 | 教師資格認定(指“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 | 區教育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由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務局開具的人事代理證明 | 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務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事代理證明 |
6 | 民辦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和公辦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編外長期聘用教師人事代理證明 | 教師資格認定(指“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 | 區教育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由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務局開具的人事代理證明 | 人才交流中心或人才服務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人事代理證明 |
7 | 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所需的學歷鑒定 | 教師資格認定(指“初中、小學、幼兒園教師資格認定”) | 區教育局 |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開展2015年面向社會認定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資格工作的通知 》(粵教繼函〔2015〕44號) | 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 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學歷鑒定報告,申請人可提供學歷鑒定報告或提供能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證明其學歷的材料并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加強核查 |
8 | 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所需的學歷鑒定 | 教師資格認定(指“高級中學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認定”) | 區教育局 | 《廣東省教育廳關于開展2015年面向社會認定中小學(含中等職業學校)和幼兒園教師資格工作的通知 》(粵教繼函〔2015〕44號) | 廣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 | 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必須提供學歷鑒定報告,申請人可提供學歷鑒定報告或提供能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證明其學歷的材料并承諾其真實性,審批部門加強核查 |
9 |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核準所需的財務清算報告編制(指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 |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修正)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清算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規定自行編制財務清算報告,也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機構出具,審批部門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必要時可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財務清算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補充完善 |
10 |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核準所需的財務清算報告編制(指民辦學前教育機構) | 學前教育機構設立、變更、終止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修正)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清算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規定自行編制財務清算報告,也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機構出具,審批部門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必要時可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財務清算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補充完善 |
11 | 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核準所需的財務清算報告編制(指社會力量舉辦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外非學歷教育機構) | 社會力量舉辦除高等教育及高中階段教育以外非學歷教育機構審批 | 區教育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6修正)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清算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 | 申請人可按規定自行編制財務清算報告,也可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有關機構出具,審批部門不強制要求申請人委托特定機構提供服務;審批部門完善審核標準,必要時可委托有關機構對申請人提供的財務清算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及時請申請人補充完善 |
12 | 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所需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 | 在區屬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核、審批 | 區民宗局 | 《國家宗教事務局關于印發〈宗教事務方面部分行政許可項目實施細則〉的通知》(國宗發〔2006〕52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質機構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3 | 寺觀教堂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可行性說明編制 | 籌備設立寺觀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初審 | 區民宗局 |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2005年第2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可行性說明,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說明技術評估、評審 |
14 | 申請設立養老機構所需的資金驗資和資產評估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 區民政局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48號,2015年5月5日《民政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予以修改)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資金驗資證明和資產評估報告 |
15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核、審批(僅指建設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殯儀服務站審批) | 區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2012修訂)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事項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民人〔2013〕1號)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做好建設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殯儀服務站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穗民〔2013〕324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可行性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設施可行性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6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可行性報告編制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經營性公墓和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審核、審批(僅指建設公墓審核) | 區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殯葬管理條例》(2012修訂)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做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調整事項實施工作的通知》(粵民人〔2013〕1號) 《廣州市民政局關于做好建設公益性骨灰堂(塔)和殯儀服務站審批工作的實施意見》(穗民〔2013〕324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經營性公墓可行性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經營性公墓可行性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17 | 律師事務所(分所)實物方式出資的資產評估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初審 | 區司法局 |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管理辦法》(粵司辦〔2009〕275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實物方式出資的資產評估報告;申請人只需按照《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3號)規定提供有效的資產證明即可 |
18 | 參與合并或分立的律師事務所財務審計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初審 | 區司法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在申請律師事務所合并或分立時提供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 |
19 | 律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變更驗資或財務審計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初審 | 區司法局 |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管理辦法》(粵司辦〔2009〕275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或審計報告 |
20 | 申請律師事務所注銷所需的審計 | 律師事務所(分所)設立、變更、注銷初審 | 區司法局 | 《廣東省司法廳關于律師事務所設立的管理辦法》(粵司辦〔2009〕275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報告 |
21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批復要求設置防護距離的測繪圖編制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區環保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具有相關資質單位出具的防護距離測繪圖 | 具有相關測繪資質的單位 |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22 | 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所需的輻射安全與防護知識教育培訓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區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 |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23 | 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所需的核技術應用項目環保驗收監測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區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 |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24 | 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驗收所需的全部操作人員近期個人劑量檢測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區環保局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449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 |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
25 |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編制 |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5號)
| 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污水排入排水管網有關專用檢測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徑的圖紙和說明 |
26 |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所需的排水水質、水量檢測 | 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核發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25號)
| 具有相關檢測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編制排水水質、水量檢測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水質、水量檢測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
27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編制 | 建設工程征用、占用林地審核(含臨時占用林地審批等) | 區住建水務局(區園林綠化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 | 具有林業調查規劃設計資質的單位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林地現狀調查表,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 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的技術評估、評審 |
28 | 屬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證明 | 水生野生保護動物利用審批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利用特許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 | 指定的科研單位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屬人工繁殖的水生野生動物子代或其產品的證明 |
29 | 首次申請制造海洋捕撈漁船委托代理 | 漁業捕撈許可審批 | 區農業局(區委農村工作辦、區畜牧獸醫局) |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第一次申請時必須由具有遠洋漁業資格的企業代理,并提供代理協議書 | 具有遠洋漁業資格的企業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代理協議書 |
30 | 電影放映單位驗資 | 電影放映單位設立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注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 會計師事務所等驗資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報告 |
31 | 設立娛樂場所可行性報告編制 | 設立娛樂場所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8 號)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質機構出具的可行性報告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可行性報告 |
32 | 設立娛樂場所地理位置圖編制 | 設立娛樂場所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8 號)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 具有城市地形測量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娛樂場所地理位置圖,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娛樂場所地理位置圖的技術評審,評估 |
33 | 設立娛樂場所房屋安全鑒定 | 設立娛樂場所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8 號)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55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提供房屋安全鑒定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 具有房屋安全鑒定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娛樂場所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娛樂場所房屋安全鑒定 |
34 | 提交營業性演出活動所需的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證書 | 舉辦營業性演出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文化部關于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文市發〔2012〕48號) |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書 |
35 | 國有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核所需的文物建筑使用方案編制 | 國有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審核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文物建筑使用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文物建筑使用方案技術評審,評估 |
36 | 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勘察設計方案編制 | 對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修繕審批 | 區文廣新局(區體育局、區版權局) | 《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文化部令第26號) | 具有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的 有關機構 | 申請人可自行編制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修繕工程勘察設計方案,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勘察設計方案技術評估、評審 |
37 | 申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所需的驗資證明 | 區管權限內的醫療機構設置審批和執業許可 | 區衛生計生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衛生部令1994年第35號) | 會計師事務所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 |
38 | 提交食品經營許可所需的自釀酒成品安全檢驗合格報告 | 食品經營許可 | 區食品藥品監管局 |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食藥監食監二〔2015〕228號) | 具有資質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機構 |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自釀酒成品安全檢驗合格報告,也可以委托有關機構開展,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中介機構提供服務 |
39 | 企業注冊登記驗資(除非公司企業法人開業及變更注冊資金和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外) | 企業登記注冊 | 區市場監管局(區工商局、區質監局) |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66號) 《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86號) 《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 | 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企業注冊登記驗資報告 |
40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前人防設備質量檢測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區民防辦(區人防辦) | 《國家人防辦關于印發<人民防空專用設備生產安裝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人防〔2014〕438號) | 人防專用設備質量檢測機構 | 工程竣工備案時,建設單位按照國家人防辦制定的標準要求,可對人防設備自行組織檢測,也可委托有關機構檢測,檢測資料納入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
41 | 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 | 人防工程改造審批 | 區民防辦(區人防辦)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3號)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國人防〔2009〕282號) | 施工圖審查機構 | 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審查機構開展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改由審批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有關機構開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