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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HZ0120190001
  • 文  號: 海府辦規〔2019〕1號
  • 實施日期: 2019年01月09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1月08日
  • 發布機關: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件狀態: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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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辦規〔2019〕1號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街道,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民政局反映。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1月9日

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建設,規范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管理,努力建設一支素質優良、結構合理的社區工作者隊伍,提高我區社區服務管理水平,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規〔2018〕1號)以及市、區關于加強社區工作者隊伍建設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堅持黨的領導,公開招聘,分類管理的原則,在選人、用人方面堅持公平、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是指通過公開招聘程序,在城市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社區公共服務站從事服務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員。

  第四條 原依照《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海府辦〔2011〕3號)管理的社區居委會專職人員自然過渡為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納入本細則管理。

  第五條 區民政部門是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主管部門,成立社區專職人員工作服務小組,由1名主任、1名副主任牽頭負責。負責制定本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細則、人員職數核定、崗位設置、公開招聘及人員培訓,指導街道做好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日常管理等工作。

  區組織部門負責統籌城市基層黨建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工作。

  區財政部門負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經費的保障落實工作。

  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定向從我區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錄基層公務員;應當加大探索從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力度。對年度考核連續3年達到優秀等次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優先推薦。

  區審計部門負責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

  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轄區內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  崗位設置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原則上按照社區常住人口每300戶左右配1人。職數的配置應當充分考慮財政的供養能力,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區民政部門統籌全區的社區專職人員職數配置,研究制定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職數增加、調整、減少計劃,經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街道根據工作實際情況,合理調配轄區各社區居委會的人員配置。    

  第七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基本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教育和引導居民遵紀守法、依法履行應盡義務;

  (二)執行社區黨組織的決定、決議和社區居民會議的決定、意見;完成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服務站布置的工作任務;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依法協助基層人民政府或派出機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人口與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教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來穗人員權益保障等工作;

  (四)組織協調轄區內機團單位開展區域性共建活動,組織發動社會力量、居民群眾參與社區服務和管理; 

  (五)積極參與并組織居民群眾開展社區自治活動,認真聽取并積極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做好社區居民的思想疏導工作;

  (六)完成上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崗位分3個層級,分別為:

  (一)正職:社區黨組織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社區服務站站長;

  (二)副職:社區黨組織副書記、社區居民委員會副主任、社區服務站副站長;

  (三)一般工作人員。

  第九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原則上不得借用,若因工作需要借用到本街道其他崗位的,須經街道研究同意并明確借用期限,并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對一般工作人員經雙方街道同意,在核定的職數內,可以在區內不同街道之間辦理調動工作,并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各街道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出現增員(指調入、區統一招聘、安置)、減員(指調出、退休、辭職、死亡),應當于變動當月25日前分別填寫《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增員函》、《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減員空編函》,蓋章后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招聘

  第十二條 對擬聘用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用人單位須先申請使用職數,填寫《海珠區社區居委會專職工作人員使用職數申請表》報區民政部門審批,經批準后,用人單位方可辦理錄用等手續。

  第十三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招聘對象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擁護黨的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工作責任心強,無違法違紀記錄;

  (二)具有廣州市戶籍且年齡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熱愛社區工作,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社區服務管理相關專業知識。

  (四)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及以上學歷。

  第十四條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錄取的原則招聘社區專職工作人員。

  屬于隨軍配偶等國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員,可擇優聘用。經區民政部門確認審核職數通過后,由區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部門直接向街道下達安置計劃,街道進行接收安置。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招聘由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相關街道予以配合。招聘程序由公開報名、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組織考察、公示7個部分組成。

  第十五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招聘工作原則上每年不少于2次,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增加招聘次數。

  第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等用人單位應依法與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統一明確為社區專職管理崗位。

第四章  工資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由崗位工資、獎勵工資兩部分構成。崗位工資包含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與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所聘崗位層級和社區工作年限掛鉤。獎勵工資可設定日常考勤、月度年度考核、節日補貼、通訊補助和設立社會工作專業職稱津貼等項目。

  第十八條 建立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科學合理的工資增長機制,切實提高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待遇。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待遇按照區相關部門聯合制定的本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方案執行。

  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共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假期。

第五章  考核及獎懲

  第二十一條 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考核工作由所在街道黨工委和街道辦事處統一組織,考核方案由各街道制定和實施。

  年度考核由居民(黨員)代表評議、街道辦事處業務科室考評、本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互評三部分組成,考核權重比例為4:4:2。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5個方面。

  第二十二條 年度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年終考核的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個人年度考核結果應與獎勵工資掛鉤,并且作為對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的獎懲、選任、續聘、解聘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定向從我區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錄基層公務員。加大探索從優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力度,對年度考核連續3年達到優秀等次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優先推薦。

  第二十五條 按各街道社區專職人員編制數的15%(不足1人的舍去),設立年度考核優秀指標。當年年度績效考核優秀的,獎勵其月級別工資的50%,連續3年績效考核優秀的,獎勵1個月的級別工資。由街道辦事處在年度考核完成后一次性發放至個人,所需經費納入各街道部門預算。

  第二十六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應調整工作崗位并相應減發獎勵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合格的,減發下一年度共6個月20%的獎勵工資。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的,減發下一年度共12個月20%的獎勵工資。

  第二十七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年度考核連續2年不合格的,應由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其中,擔任社區黨組織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應責令其辭職,不辭職的,應啟動罷免程序。

  第二十八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規定的,由聘用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被罷免社區正職或副職職務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街道應取消其原選任職務有關的工資待遇。受處分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不能參加當年的先進評選。

  第三十條 在我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崗位工作滿25年且年終考核均達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工作人員,可享受社區正職的職務工資待遇;在我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崗位工作滿20年且年終考核均達到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工作人員,可享受社區副職的職務工資待遇。

第六章  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一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按照《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經考核不合格的;   

  (二)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工作造成重大損害及不良影響的;

  (三)嚴重違反街道及社區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十二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一)連續兩年年終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街道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三)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被錄用到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具備勞動合同終止條件的;

  (二)受聘方退休或死亡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終止條件出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下列情形終結時為止:

  (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患病住院治療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

  (二)女性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在孕期和規定的產期、哺乳期內;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天提出書面申請,送街道審批。審批期間,申請人不得擅自離崗。

  第三十七條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街道應在15個工作日內停止其工資福利和保險待遇,并填寫減員登記表報區民政局備案。

  第三十八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被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街道應將其個人檔案移交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

  第三十九條 街道與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勞動仲裁。

第七章  培訓及退休

  第四十條 區民政部門及各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培訓工作。區民政部門對新招聘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進行崗前脫產培訓;擔任正職崗位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每年至少培訓一次;其他在職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每兩年至少培訓一次,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3天。對新招聘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進行崗前脫產培訓時間累計不少于5天。

  第四十一條 建立區新招聘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交流培訓機制。每年輪流從各街道新招聘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選派人員到社區專職人員工作服務小組跟班學習培訓,以點帶面,促使全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工作能力水平的整體提升。

  第四十二條 對達到退休條件的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由街道負責辦理退休手續,并填寫減員登記表報區民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退休后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統一移交社會化管理,移交所需資金由區財政局保障。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海珠區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最新文本: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市海珠區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2020修訂).pdf

  (注:為落實機構改革、證明事項清理等工作部署,2020年對文件涉管理部門名稱調整等內容作出簡易修改。最新文本已作為《海珠區人民政府關于廢止、修改部分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海府規〔20201)附件7與正文一并在本平臺和區政府門戶網站公布。)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海珠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 2019年1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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