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管規〔2019〕1號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南沙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修訂后的《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南沙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司法局反映。
廣州南沙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0日
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南沙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37號)、《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穗府辦函〔2017〕313號)、《廣東省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辦法(暫行)》(粵發改價監〔2018〕1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及其工作部門、南沙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府的命令、決定,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在所轄行政區域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政府規范性文件,是指管委會、區政府及其辦公室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部門規范性文件,是指管委會工作部門、區政府工作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部門)以自己名義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委會、區政府及其部門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發布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制定,包括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訂和廢止。
第四條 下列機構不得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
(一)臨時性機構;
(二)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事機構;
(三)部門的內設機構及派出機構;
(四)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區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區機構編制部門明確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在內的有權制定主體,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管委會、區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內容的文件不納入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
(一)明確內部管理規范、工作制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工作計劃等內容的文件;
(二)明確行政管理事項的內部流轉程序、內部分工及辦理時限的文件;
(三)公布城鄉建設、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發展規劃或綱要的文件;
(四)為實施上級政府或部門部署的專項工作任務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
(五)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
(六)公示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七)對具體事項作出的行政決定;
(八)法律、法規、規章對制定程序已有規定的各類質量、技術標準;
(九)對其他單位或者對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工作考核、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
(十)其他不應作為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內容。
第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起草技術規范》的有關要求:
(一)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用語應當準確、簡潔;條文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二)名稱一般為“規定”“辦法”“規則”“細則”“意見”“實施辦法”“決定”“通知”“公告”“通告”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名稱不影響其性質;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一般采取條文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情況外,一般不設章節;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行政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確需援引時應注明其名稱和條款。
第二章 起草
第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由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區司法行政機關組織起草;起草部門可以自行起草,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涉及多個部門職能或者需要多部門共同執行的,可以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起草。
起草部門應當結合我區實際,對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研究,并對行政規范性文件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等內容進行調研論證。
第八條 有權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部門應當在充分調研論證的基礎上,選擇上級明確要求、現實迫切需要、制定條件基本成熟的文件形成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于每年第一季度報送區司法行政機關備案,并按照計劃有序推進。
第九條 起草行政規范性文件后,起草部門應當征求其他有關部門、機構的意見,被征求意見的部門、機構應當在限定期限內作出書面回復,相關部門、機構對行政規范性文件草案提出重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有關協調和處理情況。
第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公開征求公眾意見。起草部門征求公眾意見,應當經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通過管委會、區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通過報紙等新聞媒介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10日:
(一)對涉及群眾重大利益調整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還可采取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走訪等形式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
(二)文件內容主要規范行業管理事項,且行業管理范圍具有明顯局限性、管理對象較為穩定的,還可通過座談會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征求行業協會及代表性企業的意見;
(三)文件屬于管委會、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且符合《廣州市依法行政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按照《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辦法》(穗府辦〔2014〕59號)的有關規定召開聽證會;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存在重大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進行咨詢論證。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起草部門應當研究處理,將意見采納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或建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起草說明中對征求公眾意見的情況作出說明, 對相對集中的意見建議不予采納的,公布時要在政策解讀材料中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需要迅速制定和實施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經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可以不受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限制:
(一)為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
(二)為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
(三)為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和決定的。
第十二條 由部門組織起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由內設法制機構、承擔本部門法制審核的內設機構或者法制員統一審核、修改,經部門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第三章 審查
第十三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形成送審稿后,起草部門應當將送審稿報送區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申請區司法行政機關審查的公函;
(二)文件送審稿及注釋文本;
(三)文件的起草或修訂說明(包括制定或修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據、主要內容、重大分歧意見的協調、論證情況等);
(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審核意見、區各有關單位意見采納匯總表、社會公眾意見采納匯總表、網上公開征求意見截屏打印件,以及專家咨詢論證、聽證的意見采納情況等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五)制度廉潔性評估表;
(六)調研論證報告;
(七)起草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
(八)程序性審查材料(包括政策解讀材料、解讀方案、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九)其他有關材料。
送審材料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區司法行政機關可以退回起草部門,并要求其在限期內補充材料;符合前款規定的,區司法行政機關進行合法性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 起草部門將文件送審材料報送區司法行政機關作合法性審查時,應附上程序性審查材料,包括政策解讀材料、解讀方案(或注明解讀途徑和時間)、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工作要堅持“誰起草、誰負責”的原則。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當落實文件與解讀材料、解讀方案同步組織、審簽、部署的要求。
(二)起草部門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公平競爭審查工作實行“誰制定、誰審查”和“誰起草、誰審查”的原則。起草部門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應當依據國家明確的審查標準,遵循審查基本流程,形成明確的書面審查結論(公平競爭審查表);應當征求利害關系人或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在書面審查結論中說明征求意見情況。若文件起草部門認為相關行政規范性文件不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附上相關說明。未形成書面審查結論出臺政策措施的,視為未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五條 區司法行政機關對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上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適當性問題時,可以向起草部門提出建議。
區司法行政機關一般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查意見;爭議較大、內容復雜,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查完畢的,經區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送審部門;未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為審查同意。
第十六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區司法行政機關可以作出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者暫緩制定的審查意見:
(一)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違背上級行政機關的命令、決定;
(三)超越制定主體的法定職權范圍;
(四)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收費以及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
(五)無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六)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
(七)有關部門對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爭議,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機構充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
(八)應當征求公眾意見而未征求公眾意見的;
(九)未附上政策解讀材料、解讀方案(或注明解讀途徑和時間)、公平競爭審查結論等程序性材料,不符合程序性審查要求的。
第十七條 送審部門對區司法行政機關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說明理由,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協調解決。
第十八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合法性審查后,起草部門應當將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文件材料及區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一并報送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審議。
區司法行政機關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本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本辦法十三條規定的文件材料報送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審議。
第四章 公布和備案
第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公布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經管委會、區政府審議通過后,由管委會、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印發;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需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審議,經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由起草部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印發;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經各起草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由牽頭部門按照公文辦理程序印發。
第二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實行“規”字編號,由各印發部門自行管理,發文字號按照下列規則進行編號: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字號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年份〕+號”(示例:穗南府規〔2018〕x號、穗南開管規〔2018〕x號)。
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文字號為“發文機關代字+規字+〔年份〕+號”(示例:穗南法規字〔2018〕x號、穗南開審批規字〔2018〕x號)。
第二十一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平臺,作為市、區、街鎮三級行政規范性文件統一編號、統一發布平臺和市區兩級管理系統,實行專人專崗管理,由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區一級的管理,起草部門具體負責文件上傳工作。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程序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自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起草部門應當將電子文檔上傳至平臺后臺,區司法行政機關審核通過后,由后臺自動發放統一編號并予以發布;
(二)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以管委會、區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市司法行政機關備案。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政策法規目錄、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三)根據《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廣州市南沙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的規定,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將以區政府及其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范性文件報送區人大常委會備案。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材料的內容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說明、制定規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據及其他參考資料等,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每年一月底前,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區人大常委會備案。
未經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二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實施日期。一般情況下,實施日期與發布日期應當間隔30日以上,便于規范性文件具體執行機構和群眾知曉;但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行政規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第二十三條 解讀材料一般與規范性文件同時發布,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五章 評估和清理
第二十四條 除專用于廢止原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外,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5年。文件名稱標注為“暫行”“試行”的,其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又未重新修訂公布的,文件效力自動終止。
第二十五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文件起草或者組織實施部門應當對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編制評估報告。經評估后,認為需要繼續施行或修訂后繼續施行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并重新編制文號公布施行,自公布施行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二十六條 在有效期內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以及實際情況的變化予以修訂或廢止,由起草或者組織實施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執行。
第二十七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實行定期清理制度。如新頒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方針、政策施行或者上級行政機關決定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的,應當立即組織清理。
第二十八條 清理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查,根據審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主要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已廢止,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代替的或者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予以廢止;
(二)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觸,部分內容明顯不適應經濟發展要求,部分內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予以修訂;
(四)內容合法、適當,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可以繼續適用的,予以保留。
第二十九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由起草或者組織實施部門編制列入清理范圍的文件目錄,提出初步清理意見、依據和理由,征求相關部門及公眾意見后,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理:
(一)政府規范性文件由區司法行政機關對清理意見進行審查,形成包括清理基本情況以及保留、廢止、宣布失效、修訂行政規范性文件的決定(草案)等內容的清理報告,提請管委會、區政府審定;
(二)部門規范性文件由本部門內設法制機構、承擔本部門法制審核的內設機構或者法制員進行審核,提出需要保留、廢止、宣布失效或者修訂的具體意見,經本部門集體討論決定后,將清理目錄報送區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 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應當在管委會、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區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本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區司法行政機關在監督檢查的過程中,若發現有違反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相關規則的,按照《廣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區分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未經區司法行政機關審查而印發、公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區司法行政機關可以宣布該文件無效;
(二)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制定行政規范性文件,情節嚴重、產生不良后果和負面影響的,可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送審、備案或者公布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區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通報批評,并可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省、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0月17日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政府公布的《關于印發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南沙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的,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