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自貿管辦規〔2020〕1號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集群注冊企業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市屬駐區各單位: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集群注冊企業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稿)》業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場監管局反映。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0年6月12日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集群注冊企業管理試行辦法(修訂稿)
第一條 為深化營商環境改革,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便利企業開辦,規范企業集群注冊登記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關于貫徹落實<工商總局關于支持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粵工商企字〔2015〕278號)、《廣東省商事登記條例》、《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穗府辦規〔2016〕8號)要求,結合自貿區南沙片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是指以一個企業(機構)的住所或經營場所地址,作為多個入駐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機構)提供住所托管等商務秘書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本辦法所稱托管企業,是指在南沙區注冊的,為自貿區南沙片區內的入駐企業提供登記住所托管服務以及代收法律文書等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集群注冊企業,是指將入駐企業的登記住所托管在托管企業的住所(經營場所),并由托管企業提供登記住所等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商務局為集群注冊托管地址牽頭管理部門,從事地址托管集群注冊商務秘書服務的條件要求由商務局另行制定。
第四條 托管企業與集群注冊企業應當訂立商務秘書服務合同。合同約定托管企業為集群注冊企業提供登記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還可依需求代辦相關證照、提供各類商務服務等內容。
托管企業與集群注冊企業應當訂立授權協議,授權通過郵政、快遞或者電子傳遞等方式,按集群注冊企業登記的住所送達給集群注冊企業的公函、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自托管企業代理簽收之日起,視為已送達集群注冊企業。集群注冊企業簽訂托管企業作為公函、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送達地址的送達地址確認書,送達地址確認書作為授權協議的組成附件并向社會公開。
托管企業代理簽收遞送給集群注冊企業的公函、法律文書、信函郵件等后,應按照集群注冊企業確認的送達地址及聯系方式及時交付或通知集群注冊企業。
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法律文書及相關特定文書送達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集群注冊企業憑與托管企業簽訂的商務秘書服務合同作為住所地址使用證明,辦理企業登記注冊。商事登記機關在集群注冊企業營業執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冊)”字樣。
第六條 下列主體不得申請登記為集群注冊企業:
(一)經營范圍涉及《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中所列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館業、娛樂服務、網吧等需要特定經營場所方能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從事融資擔保業、小額貸款業的;
(四)申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企業名單相關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失信被執行人等失信范圍的;
(五)已登記注冊的企業遷入(經招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引進的除外)。
設立集群注冊企業準入負面清單,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將負面清單書面報送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和托管企業。
第七條 集群注冊企業,應在托管企業備注廣州市范圍內的實際經營場所,提交廣州市內房地產權證明或經廣州市各區屬房屋租賃管理機構備案的租賃憑證方能申請地址托管(經招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引進的除外)。
集群注冊企業實際經營場所,應向商事登記機關備案,并向社會公示。
集群注冊企業在廣州市范圍外設立的經營場所,應當依法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第八條 港澳臺、外籍人士申請設立集群注冊企業,應當授權一名廣州市常住居民或者在廣州市注冊的實體公司作為申請人代表,負責簽署、接收登記材料和法律文件等。
第九條 托管企業應當要求申請集群注冊地址的申請主體提交其身份、實際經營場所、聯系方式等真實、準確信息,并進行核驗、登記。
第十條 托管企業應建立入駐集群注冊企業的信息管理檔案和信息核實制度。檔案內容應包括商務秘書服務合同、集群注冊企業的實際經營場所、告知承諾送達地址、投資人、法定代表人的主體資格證明和聯系電話、郵箱等基本情況,與集群注冊企業聯絡溝通的記錄,公函、信函、郵件的送達情況等。托管企業應當每3個月定期核實并更新集群注冊企業的基本信息。
第十一條 托管企業應當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規定向行政、司法機關提供相關信息外,托管企業不得泄露或未經授權不當使用集群注冊企業財務數據、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條 托管企業應當建立專門用于商務秘書服務的門戶網站,能夠對申請集群注冊地址的申請主體真實性認證,查詢和公示集群注冊企業基本信息,提供對集群注冊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及向管理部門共享符合要求的數據信息。
第十三條 托管企業應將集群注冊企業信息及管理情況共享至南沙自貿片區市場監管和企業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四條 托管企業應當積極配合行政、司法機關對集群注冊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督促集群注冊企業合法合規經營,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公示企業信息,報送統計資料,辦理稅務申報及相應的行政許可等。
托管企業發現集群注冊企業存在違法經營行為應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協助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托管企業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公示下列情形的集群注冊企業,同時書面告知市場監督管理局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一)對通過約定的聯系方式,超過3個月無法聯絡的;
(二)合同期滿后不再續簽服務合同,住所仍在集群注冊地址的。
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上述企業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對無法聯系的集群注冊企業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六條 集群注冊地址使用期限不超過3年,托管企業應在服務期限屆滿前3個月通知集群注冊企業將住所變更到實際經營地址(經招商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引進的除外)。
集群注冊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地址托管商務秘書服務關系,應當在解除服務關系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托管企業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或終止從事住所托管業務的,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并協助集群注冊企業辦理住所變更登記,同時報告商務局和市場監督管理局。在集群注冊企業住所變更登記全部辦理完成或商務秘書服務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辦理住所變更登記、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商務局、市場監督管理局、金融局、區公安分局、南沙區稅務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南沙海關等行政機關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加強對集群注冊企業的信息共享、服務促進、協同監管、行政執法等工作。
各鎮街按照社區“網格化”管理服務原則,加強對集群注冊企業齊抓共管,跟進集群注冊企業服務和籌建等“孵化”工作,督促、指導企業轉為實地經營,對接區內的各項利企政策。
第十九條 托管企業有下列情形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并將該不良行為信息納入信用管理予以公示;商事登記機關根據情況暫停辦理新設集群注冊企業登記業務,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記,或者串通集群注冊企業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集群注冊地址的申請主體進行核驗、登記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對集群注冊企業建立信息管理檔案和定期信息核實的;
(四)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將集群注冊企業存在無法聯系或存在明顯違法行為情況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集群注冊企業信息保密制度的。
第二十條 集群注冊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商事登記機關依法撤銷集群注冊企業登記,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行政處罰,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部門納入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集群注冊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綜合行政執法局將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集群注冊企業與托管企業解除住所托管商務秘書服務合同,未辦理住所變更或注銷登記的;
(二)集群注冊企業住所發生變更時,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集群注冊企業設立實際經營場所未辦理備案登記的。
第二十二條 未依法報送年度報告、未進行納稅申報的集群注冊企業,由市場監督管理局、南沙區稅務局和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進行清理,包括督促補報年度報告、納稅申報、變更企業登記事項、吊銷營業執照等。
第二十三條 托管企業、集群注冊企業及其相關組織、人員存在失信或違法犯罪行為,由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在區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工業園、科技園、產業園、孵化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等園區內,或者高校、市級以上科研單位范圍內,從事為集群注冊企業提供住所托管及商務秘書服務的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場監督管理局反映。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南沙新區片區集群注冊企業管理試行辦法》(穗南自貿管辦〔2017〕1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