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南開管辦規〔2023〕3號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制度創新促進辦法的通知
各鎮(街),開發區(區)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制度創新促進辦法》已經管委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開發區政研室反映。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3年3月31日
廣州南沙開發區(自貿區南沙片區)制度創新促進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廣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粵港澳全面合作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22〕13號)等文件精神,協同推進廣州南沙國家新區、自貿試驗區、粵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區建設,以黨建引領全面深化改革開放,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創新體制機制,推動制度創新高質量發展,形成以創新促改革促發展良好局面,為加快打造立足灣區、協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戰略性平臺提供重要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聚焦重點領域、關鍵環節,聯動港澳協同創新,推出首創型、集成型、前瞻型制度創新成果,推動南沙制度創新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創造更多可復制推廣的“南沙樣本”,打造成為新時代改革開放新高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制度創新是創新主體在經濟發展、行政管理、社會治理、生態文明、民生事業、法治建設、黨的建設等方面所作的體制機制創新、政策創新和業務創新,以及為優化市場配置、提升管理水平、滿足人民需求所作的其他創新實踐。
第三條 制度創新主體是指組織、實施、參與或探索制度創新活動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
制度創新主體僅涉及一個單位的,該單位為主創單位,涉及多個單位的,牽頭單位為主創單位。
第二章 管理實施
第四條 建立常態化創新登記管理機制,制度創新主體按季度向創新工作統籌部門進行創新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主體、事項名稱、主要做法、創新亮點、實施成效等。創新工作統籌部門對創新登記事項初篩后進行統一匯編管理。
第五條 創新工作統籌部門委托第三方定期對創新登記事項進行評估評定,經評估認定為制度創新成果后納入創新成果庫。
第六條 創新工作統籌部門定期開展創新成果評選工作,綜合考慮創新成果的實效性、創新性、系統集成性、可操作性、可復制推廣價值,評選若干項優秀創新成果。
第三章 激勵獎勵
第七條 開設制度創新意見征集通道,定期發布征求意見公告,鼓勵各社會組織和個人提出制度創新的意見和建議,意見建議被相關職能部門采納并納入創新成果庫的,對提出者給予5000元人民幣獎勵。
第八條 制度創新成果列入全國復制推廣范圍,或獲得國家級獎項的,給予主創單位100萬元人民幣的創新工作經費支持;入選全省復制推廣范圍,或獲得省級獎項的,給予主創單位20萬元人民幣的創新工作經費支持。
依法依規對在各級政府組織的改革創新評選中獲獎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予以通報表揚,頒發榮譽證書和獎勵,根據其貢獻向上級有關部門推薦記功。對先進個人,將其業績記入個人檔案,作為評選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榮譽和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第九條 建立健全創新成果發布機制,定期發布評選的優秀創新成果并頒發榮譽證書,以新聞發布會、案例展示、培訓推廣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各界宣傳推廣優秀創新成果。
第十條 重大改革創新工作納入黨政機關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制度創新情況納入區機關績效考核改革創新類加分,符合條件的單位可在機關年度績效考核中按程序申報,經審核通過后予以加分。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符合獎勵條件的給予優秀等次。
第四章 實施保障
第十一條 南沙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統籌制度創新工作,指定部門組織推動制度創新日常工作,各部門、各鎮街明確制度創新工作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形成制度創新常態化工作機制。
第十二條 將風險防范貫穿于制度創新全過程,堅決守住意識形態底線、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底線。針對需要破除阻礙、攬責涉險、打破常規和慣例,對現有體制機制進行重大突破的改革創新事項,應對可行性、預期效果和風險進行調查論證,并及時修訂,防止偏差。針對跨層級、跨部門、跨領域改革創新工作,協調推進過程中存在難以解決的問題,可啟動突破性改革創新先行先試程序。
第十三條 設立廣州南沙創新與發展咨詢委員會,打造南沙與社會各界溝通對話、聯系互動、交流合作的重要機制和平臺,為南沙改革創新提供咨詢建議。
進一步強化南沙創新制度研究中心建設,推進專業化創新人才培養,與各類高水平智庫建立密切聯系,為南沙創新發展提供高水平智力支撐,提升南沙創新發展決策能力和決策水平。
第十四條 鼓勵創新主體對制度創新成果申請知識產權保護,及時有效做好知識產權確權工作。鼓勵創新主體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運營、確權、風險預警等一體化內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
第十五條 制度創新工作未能實現預期目標,但是符合國家確定的改革方向,決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的,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不作負面評價,免于追究相關責任。容錯糾錯的具體實施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設立報備制度,針對具有重大突破的改革事項,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匯報備案。
第十六條 加大財政資金安排向創新工作的保障力度,對制度創新所需的財政預算、經費撥付予以優先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州南沙開發區管委會辦公室 2023年4月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