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天府辦規〔2017〕
各街道辦事處,區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第一條
第二條 在科技園區(含分園)、孵化器、眾創空間、天河中央商務區(
集群注冊是指在同一區域內多個企業以一家企業的住所地址作為自己的住所登記,并由該企業提供住所托管服務,組成企業集群的登記注冊模式。
辦公卡位注冊是指在區域內同一辦公地址有多個經營者,提供集中辦公場所的單位突破對住所需獨立封閉的物理空間間隔的限制,采取排位編號等方式區分各經營者的辦公卡位,每一辦公卡位登記為一家企業住所的注冊登記模式。
第三條
(一)
(二)區以上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
(三)天河中央商務區(CBD)。
第四條
(一)應當設置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管理機構,為入駐企業提供專項管理服務。
經營管理機構是指天河科技園管理委員會批準設立的入園企業證書記載的企業或區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登記證書記載的運營機構,是園區實施運營管理功能的載體。
(二)經營管理機構應根據情況將科技園(含分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的認定證書或備案登記等批準文件,以及房屋所有權證、房屋規劃用途證明文件或政府有關部門出具的場地使用證明等資料報工商部門預審。
(三)設置滿足入駐企業需求的必要設施,包括辦公設備、公共會議室、公共業務洽談室、公共秘書室等。
第五條 科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定期將最新的孵化器、眾創空間名錄、地址、聯系人等信息告知區工商部門。
第六條 鼓勵科技、文化創意、互聯網信息服務、電子商務等行業的企業入駐,并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以下企業不適用集群注冊或辦公卡位注冊登記:
(一)經營范圍涉及商事登記保留的前置許可審批事項的;
(二)從事生產加工、餐飲服務、旅業、娛樂行業、網吧、藥品、醫療器械、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等行業。
第七條
第八條
(一)房屋規劃使用性質為非住宅的,區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科技園等專業園區及其分園內的企業辦理注冊登記,提交園區管委會或分園經營管理機構出具的場地登記證明;孵化器、眾創空間內的企業提交園區運營機構出具的場地登記證明,天河中央商務區(
(二)科技園區及分園、天河中央商務區(
(三)房屋屬于軍隊房產的,工商部門憑有效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核發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九條
第十條
第十一條
(一)工商部門采取開設綠色通道或登記服務點等方式,提供企業注冊登記直通車服務,縮短辦結時限,提高辦事效率;
(二)入駐企業辦理完注冊登記業務后,即可到稅務部門辦理涉稅事項;
(三)工商、稅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街道等有關部門,不定期提供上門咨詢、指導培訓服務;
第十二條
(一)由經營管理機構集中、統一為入駐企業免費代辦各項行政審批事項,減少中間環節;
(二)經營管理機構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聯系政府有關部門為入駐企業提供創業輔導、政策宣講、投融資資源對接等服務;
(三)經營管理機構需建立入駐企業檔案,建立企業商務秘書或聯系人制度,實現與監管部門雙向溝通,負責收發入駐企業的公函文書、信函、郵件,以及其它有關的聯絡活動。
第十三條
(一)督促入駐企業主動配合相關職能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與經營管理機構簽訂承諾書,承諾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企業發生違法或不良經營行為,經營管理機構應配合相關職能部門進行處理。
(二)督促入駐企業實行月報制度,企業聯系人每月向提供管理服務的經營管理機構報到,兩次聯系不到視為企業已不在區域內經營,經營管理機構應做好記錄。經營管理機構每半年向轄區市場監督管理所報送上述區域內無法聯絡及已解除租賃關系的企業名單,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將實地查無的企業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并予以公示。
(三)入駐企業搬離上述辦公區域,或與提供托管服務的經營管理機構解除托管關系,經營管理機構應督促企業及時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四)經營管理機構應承擔對入駐企業的管理和服務責任,督促入駐企業在辦公場地持照、亮照經營;督促入駐企業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八條、第十條的規定,按時報送年度報告、及時公示企業即時信息,并辦理涉稅事項及其他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屆滿或相關法律法規文件依據變化調整的,依據實施情況依法予以評估修訂。
附件:1.集群注冊住所托管證明
2.天河科技園(含分園)企業場地登記證明
3.孵化器、眾創空間企業場地登記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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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