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城管規字〔2019〕5號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
嚴厲打擊在本市水域非法裝卸排放建筑廢棄物行為的通告的通知
各區政府,市公安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港務局,廣州海事局,廣東省廣州航道事務中心,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嚴厲打擊在本市水域非法裝卸排放建筑廢棄物行為的通告》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19年11月19日
廣州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于嚴厲打擊在本市水域非法裝卸排放建筑廢棄物行為的通告
為進一步改善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切實加強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中轉碼頭和臨時裝卸點的建設管理,確保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處置正規有序,嚴防因偷排偷倒造成水體污染及航道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嚴厲打擊在本市水域非法裝卸排放建筑廢棄物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適用于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中轉碼頭(下稱中轉碼頭)、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臨時裝卸點(下稱臨時裝卸點)的選址建設與日常監管工作,各類非法臨時裝卸點的打擊整治工作,以及對建筑廢棄物水上處置過程中的各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中轉碼頭選址應當在現有碼頭中遴選或符合港口規劃。中轉碼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出入口硬地化、洗車槽、沉淀池、高壓沖洗、視頻監控以及電子聯單終端等設施、設備。
臨時裝卸點,是指為國家、省、市重點工程項目服務,臨時用于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中轉點。選址確定后的臨時裝卸點建設應當滿足水上交通安全及航道通航要求,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出入口硬地化、洗車槽、沉淀池、高壓沖洗、視頻監控以及電子聯單終端等設施、設備。
臨時裝卸點的建設和使用期限,自選址確定之日起不得超過五年。如需繼續使用,應按程序重新選址。
三、中轉碼頭和臨時裝卸點應當及時將轉運的建筑廢棄物運往消納場所,禁止長期堆放。
四、利用碼頭、廢棄碼頭建設臨時裝卸點的,其裝卸平臺應設置固定式裝卸平臺;利用堤岸建設臨時裝卸點的,應在組織聯合選址之前取得市水務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裝卸平臺方式由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聯席工作會議討論確定。
五、運輸人通過水路運輸建筑廢棄物的,應當選用符合《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的運輸船舶。運輸船舶應當依法取得營運資質,保持密閉裝載(即應當為船艙上方遮蓋的非開底船舶),不得超載,不得沿途泄漏、遺撒,不得向水域傾倒建筑廢棄物。
建筑廢棄物運輸船舶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船載電子海圖系統、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和行駛、裝卸記錄儀等設備,服從港口、海事和城管等部門的管理。
六、排放人、中轉碼頭或臨時裝卸點、水上運輸人應當確定合法的消納場地,消納場地的消納容量、消納期限等條件應當與需處置的建筑廢棄物匹配。建筑廢棄物消納場地應當辦理接納建筑廢棄物的合法手續,排放人或水上運輸人應當與消納人簽訂協議,明確相關責任義務。排放人、臨時裝卸點及水上運輸人均應當確保建筑廢棄物運至經批準的消納場地。
七、發現建筑廢棄物水運中轉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單位或者個人可通過廣州12345政府服務熱線投訴、舉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并在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答復投訴、舉報人。
八、本通告自2019年11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