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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00198
  • 文  號: 穗公規字〔2020〕3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10月15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公安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公安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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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公規字〔2020〕3號

廣州市公安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區公安分局、民政局、財政局、衛生健康局、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反饋市公安局。

  特此通知。


廣州市公安局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廣州市民政局

廣州市財政局

廣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農業農村局

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9月9日


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下稱《試行辦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和《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粵公通字〔2012〕163號)等規定,結合廣州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廣州市行政轄區內發生的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需要墊付喪葬費用、搶救費用的,適用本實施細則。

  廣州市行政轄區內發生的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需要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或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確需救助的,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救助基金管理的實施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

  (二)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社會參與和政府扶持相結合;

  (四)公開、公正、及時、便民。

第二章 部門職責和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管理機構

  第四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設立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下稱市救助基金)。有條件的區人民政府需要獨立設立救助基金的,應當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并抄報廣東省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第五條 廣州市人民政府成立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聯席會議(下稱市聯席會議),履行以下職責:

  (一)監督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墊付工作;

  (二)協調、研究市救助基金運作的有關工作;

  (三)審定其辦事機構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四)定期向市政府報告市救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

  (五)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市聯席會議由市公安局牽頭,由協助管理公安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擔任召集人,市公安局、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農業農村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和市信訪局為成員單位。市公安局可根據會議議題,召集全部或部分成員單位召開會議。

  第六條 市公安局是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主管部門,并負責對下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進行指導、監督。

  第七條 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下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是市救助基金的管理機構,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下稱交警支隊)具體管理,負責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墊付資金的審核、發放和追償等具體工作。

  第八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職責:

  (一)負責市救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接受、審核救助申請;

  (三)對符合條件的受害人或其家庭實施救助;

  (四)依法追償墊付款;

  (五)定期向市聯席會議報告救助基金收支情況;

  (六)制定與本實施細則配套的有關管理制度與操作規程;

  (七)完成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有關政府部門職責分工:

  (一)市財政局職責

  1.負責對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2.負責按照財政管理有關規定審批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開設的賬戶。

  (二)市公安局職責

  1.負責依法對市救助基金籌集、墊付、追償和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2.負責對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工作進行管理和監督。

  (三)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職責

  1.負責指導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規范搶救行為。

  2.負責審核醫療機構提交的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或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申領搶救費用資料。

  3.負責選派醫療衛生專家組成市救助基金醫療專家庫,每年根據需要對專家庫成員進行增減。

  (四)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提供相關人員享受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

  (五)市醫療保障局職責

  提供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診療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及支付范圍(下稱醫保三個目錄)的信息資料及查詢平臺,提供相關人員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的情況及查詢平臺。

  (六)市民政局職責

  1.負責指導監督殯葬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及時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遺體。

  2.負責審核殯葬機構提交的申領喪葬費用資料。

  3.負責甄別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還款義務人、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監護人是否屬于本市戶籍的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特困人員等生活困難群眾,主管本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七)市農業農村局職責

  負責指導農機安全監理部門協助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八)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職責

  負責督促各保險公司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下稱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及時支付或墊付搶救費用。依法督促行業協會和各保險公司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車輛保險的資料,或提供車輛保險資料信息核查平臺或服務端口,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使用。

  (九)市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三章 基金籌集和使用

  第十條 市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

  (一)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劃撥的專用資金;

  (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三)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或還款義務人追償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按照捐款人意愿辦理;

  (五)救助基金孳息;

  (六)身份不明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下稱無名氏死者)損害賠償資金的提存;

  (七)其他按規定可籌集的資金。

  按上一年度廣州市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資金,交市救助基金代管,用于本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救助范疇。如廣州市各區人民政府獨立設立救助基金的,交該區救助基金代管。

  第十一條 市財政局每年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資金撥付到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

  每年3月20日前,市聯席會議確定從上一年度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比例,報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財政局將有關資金劃撥到市救助基金專用賬戶,并專賬核算,同時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抄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由市救助基金墊付:

  (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

  (二)肇事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的;

  (三)車輛肇事后逃逸的;

  (四)電動自行車或其他非機動車輛致人傷亡的。

  第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需要繼續搶救的,市救助基金按規定墊付搶救費用。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受害人經搶救病情穩定后的治療費用。

  市救助基金墊付的搶救費用應符合本市“醫保三個目錄”的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時間超過3個月或搶救費用超過100萬元的,經市公安局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同意,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分期結算已經發生的搶救費用。

  第十四條 市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殯葬基本服務項目,不包括殯葬選擇性服務費用和公墓費用。喪葬費用的墊付一般限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后60日內產生的費用,因尸體檢驗需要超過60日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證明文件。非因尸體檢驗需要尸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逾期存放的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親屬應在收到《尸體處理通知書》后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處理尸體,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尸體存放時間超過60日沒有處理的,殯葬機構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核實是否符合喪葬費墊付條件。符合墊付條件但因檢驗鑒定等原因暫時不能處理尸體的,殯葬機構可以參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定,逐季度申報尸體存放等喪葬費用。

  第十五條 無名氏死者的損害賠償金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人(下稱損害賠償責任人)交付市救助基金提存,納入市救助基金的資金管理范疇。道路交通事故死者身份及損害賠償權利人確定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規定還付相應資金給損害賠償權利人。

  第十六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傷殘,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受害人或其直系親屬、監護人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因肇事方逃逸,交通事故未偵破,受害人或其親屬未得到損害賠償,如受害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生效后一年以內的;如受害人受傷,自傷殘鑒定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內的。

  (二)因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經法院判決生效并執行后受害人或其親屬仍未得到任何損害賠償或獲得的賠償款低于本實施細則規定對應補助金額,自法院執行裁定書作出之日起一年以內的。

  (三)不符合上述兩項規定,但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確需救助,由轄區交警大隊向交警支隊專題請示,并經市聯席會議審批同意的。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前款所稱的“受害人家庭經濟嚴重困難”:

  (一)申請人是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或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的;

  (二)申請日前6個月內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廣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家庭,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組成,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包括未單獨立戶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3年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的人員和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內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

  (三)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四)登記在同一居民戶口簿中,但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無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

  第十八條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方當事人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以救助一次為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一次性困難救助:

  (一)對交通事故發生負有全部責任的;

  (二)故意作虛假陳述或偽造證據的;

  (三)在訴訟中不主張民事賠償請求或拒絕事故責任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四)獲得的事故損害賠償款高于本實施細則規定對應補助金額的;

  (五)申請人是社會組織或法人的;

  (六)已獲得司法救助的。

第四章 救助的實施

第一節 救助受理

  第十九條 符合市救助基金救助條件的,轄區交警大隊應及時告知受害人或其親屬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請救助。如受害人身份不明,或無行為能力且無親屬的,轄區交警大隊應當通知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的申請。

  第二十條 廣州市行政區域內各轄區交警大隊(含港航分局交警一大隊)設置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受理窗口(下稱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受救助申請。各轄區交警大隊指派1至2名人員作為救助基金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員。

  受害人或其親屬、有關機構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救助申請時,將有關申請材料交救助基金受理窗口。申請材料齊全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回執。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受害人及其親屬提出搶救或喪葬費用墊付申請的,應當與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約定受害人方在獲得損害賠償后優先償還墊付款項及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墊付金額范圍內取得向保險公司或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轄區交警大隊出具材料證實受害人身份難以確定的,由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代為提出相關救助申請。受害人身份確定后,轄區交警大隊應督促受害人或其親屬根據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簽訂協議。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在受害人出院前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個人/機構)申請表;

  (二)受害人本人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親屬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及親屬關系材料;醫療機構申請的,出示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以及提供《受害人身份確認但因無行為能力又無親屬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情況說明》;

  受害人在短時間內(指72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的,申請人應在受害人死亡后10日內提出搶救費用墊付申請。

  第二十四條 市救助基金墊付的喪葬費用項目,限于殯葬基本服務項目,包括:

  (一)遺體接運;

  (二)遺體火化(含骨灰清理、包裝);

  (三)骨灰寄存;

  (四)遺體存放(消毒、清洗、包裹、冷藏防腐、化妝、整容、穿脫衣);

  (五)遺體告別(租用休息室、租用靈堂)。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墊付喪葬費用的,應當在尸體處理前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個人/機構)申請表;

  (二)親屬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及親屬關系材料;殯葬機構申請的,出示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

  第二十六條 受害人親屬取得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同意墊付喪葬費用通知書》后到本市的殯葬機構辦理遺體處理相關手續。

  對于無名氏死者尸體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提出尸體處理意見后,殯葬機構按規定處理尸體。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申請一次性困難救助的,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表;

  (二)受害人本人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的身份材料;直系親屬或監護人申請的,出示受害人、申請人的身份材料及關系材料;

  (三)受害人受傷的,提供傷殘級別鑒定材料;

  (四)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應出示救濟身份證件(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特困人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員、低收入困難家庭成員、重度殘疾人或三、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相應證件);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應填寫《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申報表》,并提交申請日前6個月內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授權廣州市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構(下稱核對機構)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

  (五)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應出示《民事判決書/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及《執行裁定書》;

  (六)出示申請人銀行卡或存折。

第二節 救助審批

  第二十八條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到申請人提出的搶救、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后,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日內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需要查閱、摘抄、復制有關事故當事人、保險、責任認定以及事故損害賠償等相關信息的,轄區交警大隊應當配合。

  第二十九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搶救、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材料后,應當在2日內審核完畢(特殊情況除外)。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制作《同意墊付搶救/喪葬費用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和相應醫療/殯葬機構;不符合條件的,制作《不予墊付搶救/喪葬費用通知書》并送達申請人,書面告知申請人不同意墊付的理由。

  第三十條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接到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后,分以下方式進行處理:

  (一)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或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申請材料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

  (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且申請人為本市戶籍人員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附書面委托文件提交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街(鎮)核對機構進行核對。

  (三)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且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附書面委托文件提交轄區交警大隊所在地街(鎮)核對機構進行核對。

  第三十一條 核對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應當在收到核對報告后5日內,將核對結果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核對結果無異議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應當在申請人收到核對結果后5日內將申請材料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核對結果作為一次性困難救助審批的參考依據。

  申請人對核對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核對結果后5日內向救助基金受理窗口申請復核。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受理復核申請后,應當在3日內向核對機構提交復核資料及復核委托書。

  核對機構應當在接受復核委托后按規定完成復核工作并出具復核報告。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應當在收到復核報告后5日內將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以及將申請材料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復核結果是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的最終結果。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村(居)委應當協助核對機構開展工作。申請人申請復核的,轄區交警大隊應當協助核對機構開展復核工作。

  第三十三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對相關材料進行核查。經審核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救助條件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救助意見和一次性困難救助金額報市聯席會議審批。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為核實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可派出工作人員到受害人戶籍所在地進行實地核查,或書面向當地民政部門調查受害人家庭經濟情況,調查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內。

  第三十四條 一次性困難救助金額發放標準原則上以“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三十個月”為基數,并按以下方式進行核定:

  (一)受害人死亡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100%予以確定。

  (二)受害人傷殘的,按傷殘等級情況予以核定:傷殘十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10%予以確定;傷殘九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20%予以確定;傷殘八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30%予以確定;傷殘七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40%予以確定;傷殘六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50%予以確定;傷殘五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60%予以確定;傷殘四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70%予以確定;傷殘三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80%予以確定;傷殘二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90%予以確定;傷殘一級的,救助金額按基數的100%予以確定。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經濟困難,經法院判決生效并執行后受害人或其親屬獲得的賠償款低于前兩項規定對應補助金額的,給予差額救助。即救助金額等于“對應補助金額”減去“實際已獲得的賠償金額”。

  受害人對多個組織器官進行鑒定的,以致殘等級最高的鑒定結論作為發放依據。

  第三十五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或市聯席會議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出具《不予一次性困難救助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遇到重特大交通事故等特殊情況時,根據市政府的要求,需要市救助基金墊付應急救助費用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市聯席會議召集人請示立即召開聯席會議,決定是否先行墊付應急救助費用,再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三節 救助費用結算審批及發放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在實施搶救結束或受害人出院后申報結算搶救費用。年度前三季度的搶救費用不能跨年度申報,年度第四季度的搶救費用應在年后第一季度內申報。

  醫療機構申報結算搶救費用時,應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搶救費用結算申請表;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病歷復印件(包括入院情況、治療經過和搶救結束病情穩定等情況),包括以下材料:

  1.病案首頁;

  2.醫囑單;

  3.入院首記、病程記錄、手術記錄單、護理記錄等(未住院病人提供門診病歷或留觀記錄);

  4.能夠支持重要診斷的輔助檢查及檢驗項目的報告。

  (三)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診療費用清單:

  1.住院期間結算明細匯總清單;

  2.預交款相關憑證。

  (四)申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病人醫療費用構成匯總表;

  (五)醫療機構首次申報結算搶救費用或發生變更登記的,應提供醫療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及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六)必要時針對搶救期間費用問題需要另作說明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請材料后,從專家庫中隨機抽選醫療、醫保、法律等專家形成專家組,對各醫療機構提交的搶救費用結算材料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不符合條件的,退回醫療機構,告知相關醫療機構不同意結算的理由,并做好相關記錄;符合條件的,按以下方式實行分類處理:

  (一)搶救時間不超過72小時且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撥款。

  (二)搶救時間超過72小時但不超過7日(指自然日,包括節假日)、個人搶救費用不超過6萬元的,提交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后,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撥款。

  (三)搶救時間超過7日(指自然日,包括節假日)或者個人搶救費用超過6萬元的,提交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出具審核意見后,由市公安局提請市聯席會議審核。市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規定劃撥搶救費用,并抄報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備案。

  經專家組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和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分別在接到搶救費用結算材料后7日內審核完畢,必要時可派出工作人員到醫療機構進行實地核查,核查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內。

  第三十九條 殯葬機構在尸體處理完畢后申報結算喪葬費用。年度前三季度的喪葬費用不能跨年度申報,年度第四季度的喪葬費用應在年后第一季度內申報。若受害人親屬或喪事委辦人已根據民政相關規定申請減免殯葬基本服務費用的,市救助基金不予墊付已減免金額。

  殯葬機構申報結算喪葬費用時,應向廣州市殯葬管理處提供以下材料:

  (一)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喪葬費用結算申請表;

  (二)喪葬費用清單(剔除減免部分費用);

  (三)火化證或尸體處理材料;

  (四)殯葬機構首次申報結算喪葬費用或發生變更登記的,應提供殯葬機構法人證書復印件及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

  第四十條 廣州市殯葬管理處在接到結算申請材料后5日內進行審核。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出具審核意見后加蓋廣州市殯葬管理處公章,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撥款;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相關殯葬機構,并告知不同意結算的理由,同時做好相關記錄。

  第四十一條 對審批同意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及時制作《結算搶救/喪葬費用通知書》送達相應醫療、殯葬機構,并告知申請人、事故責任人以及保險公司。市聯席會議審批同意一次性困難救助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及時制作《同意一次性困難救助通知書》并送達救助申請人。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在相關審核、文書送達流程完結后5日內將費用劃撥至醫療、殯葬機構或一次性困難救助申請人的指定賬戶。醫療、殯葬機構應當在收到相應墊付款項后10日內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對應金額的收費票據。

第四節 無名氏損害賠償提存和還付

  第四十二條 轄區交警大隊在處理涉及無名氏死者的道路交通事故時,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等規定完成登報尋找親屬、提取生物檢材進行DNA檢驗等工作,仍然無法核實死者身份的,按無名氏死者處理損害賠償提存事宜。

  第四十三條 轄區交警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后,將《提存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告知書》送達損害賠償責任人。

  第四十四條 轄區交警大隊經辦民警應按照《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四十七條、《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粵高法發〔2004〕34號)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二十七條等規定,計算以下無名氏死者損害賠償項目:

  (一)死亡賠償金,按照事故發生地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二十年;

  (二)被扶養人生活費,經法醫鑒定死亡人員男性年齡在二十三周歲以上、六十周歲以下,女性在二十一周歲以上、五十五周歲以下的,被扶養人推定為1人,計算10年;

  (三)喪葬費,按照事故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四十五條 損害賠償責任人愿意繳納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的,轄區交警大隊經辦民警通知損害賠償責任人到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2〕19號)等規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當面計算需要損害賠償責任人繳納的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制作《繳納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計算情況》,將《繳納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申請表》交損害賠償責任人填寫。

  第四十六條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收到損害賠償責任人繳納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申請時,應審核以下材料:

  (一)繳納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材料;

  (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四)轄區交警大隊出具的死者身份暫未查清的情況說明;

  (五)轄區交警大隊出具的《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計算情況》。

  第四十七條 材料齊全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應及時將有關材料交轄區交警大隊。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轄區交警大隊經辦民警應及時核實相關數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調查及年齡判斷的情況說明》,呈轄區交警大隊于5日內審批完畢。轄區交警大隊審批同意的,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接到轄區交警大隊提交的材料后,及時核實相關數據,呈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領導及交警支隊分管領導于10日內審批完畢。審批同意的,通知轄區交警大隊向申請人發出《提存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通知書》。

  第四十九條 損害賠償責任人向救助基金指定賬戶繳納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后,憑銀行票據到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廣東省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等事宜。

  第五十條 救助基金提存無名氏死者損害賠償金后,無名氏身份查實及損害賠償權利人確定的,轄區交警大隊應通知損害賠償權利人書面向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交還付無名氏損害賠償申請。

  第五十一條 損害賠償權利人向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出還付損害賠償金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還付無名氏損害賠償提存款申請表;

  (二)出示死者身份材料;

  (三)出示申請人身份材料;

  (四)出示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屬關系材料,出示與其他被撫養人的關系材料(如委托等);

  (五)出示申請人銀行卡或存折。

  第五十二條 材料齊全的,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及時將有關材料交轄區交警大隊審核。轄區交警大隊經辦民警接受材料后,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已查清的情況說明》,核實相關數據,呈轄區交警大隊審核后,提交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同意的,報市聯席會議審批。

  市聯席會議審核同意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5日內將提存的無名氏損害賠償金連同孳息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直接撥付到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向申請人送達《已還付無名氏損害賠償提存款通知書》,并抄送轄區交警大隊。

  第五十三條 殯葬機構已經處理尸體,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經墊付喪葬費的,或無名氏經過醫療機構搶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經墊付搶救費用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還付無名氏損害賠償費用時,應扣除相應的墊付費用。

第五節 復核

  第五十四條 受害人或其親屬、醫療機構、殯葬機構(下稱復核申請人)對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作出的不同意墊付搶救費用或喪葬費用決定,或對具體的墊付費用金額有異議的,應在收到通知書后5日內向市公安局復核部門(下稱復核部門,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核。

  復核申請人申請復核時,應當提交書面材料,寫明復核的理由和依據。復核申請人可將復核申請材料交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或直接交復核部門。

  救助基金復核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五條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或復核部門收到復核申請書后,應當登記并對相關材料按照以下條件進行初審:

  (一)復核申請人是否具備申請人資格;

  (二)是否符合復核范圍;

  (三)是否在復核期限內。

  第五十六條 復核部門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復核辦理程序規定的,予以受理,發出復核受理通知書;

  (二)不符合復核辦理程序規定的,不予受理,發出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受理復核申請的,按上款規定以復核部門的名義作出相應處理。

  救助基金受理窗口以復核部門的名義作出受理復核申請決定的,須在2日內將相關材料提交復核部門。

  第五十七條 復核部門決定受理復核申請后,應當組織專家組人員對復核申請進行審核,并商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市民政局意見后在15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第五十八條 復核決定作出前,復核申請人要求撤回復核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請人撤回復核申請,復核部門終止復核。

  復核申請人撤回復核申請后,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提出復核申請的,復核部門不予受理。

  第五十九條 復核部門應作出以下復核決定:

  (一)經審核,復核申請的理由和依據不成立的,維持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決定。

  (二)經審核,申請人提出的理由確實充分,應撤銷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決定,并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按規定予以救助。

  第六十條 復核部門作出復核決定的,應當制作復核決定書,載明以下內容:

  (一)復核申請人的資料;

  (二)復核的理由和依據;

  (三)復核部門認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復核結論;

  (五)作出復核決定的日期。

  第六十一條 復核受理通知書、復核不予受理通知書、復核決定書應加蓋廣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復核專用章。

第五章 墊付費用的追償、核銷

  第六十二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墊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后,就所墊付金額范圍取得向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的權利。

  對提供虛假申請資料或故意騙取救助基金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予以追償,并配合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交通肇事逃逸偵破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先行墊付喪葬或搶救費用的,轄區交警大隊應及時通知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繳納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墊付的費用,并及時將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處理情況、損害賠償情況、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車輛保險核查信息、事故責任人身份核查信息等抄告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及時開展追償工作。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追償時,受害人或其親屬、公安機關、農機部門應予協助。保險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不支付墊付費用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或其主管部門可以向法院起訴。

  第六十四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出具同意墊付費用通知書或已墊付資金的,轄區交警大隊在發還肇事車輛前應當書面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墊付搶救或喪葬費用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協商,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前,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留置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或由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提供擔保;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扣留肇事車輛直至責任方結算墊付費用。

  第六十五條 發生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已墊付救助費用的,廣州市各轄區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應及時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供涉及事故農業機械的牌證管理和保險情況,以及駕駛操作事故農業機械人員的駕駛證相關信息。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償還義務的,廣州市各轄區農機安全監理部門應配合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通過與道路交通事故責任方協商的方式,留置事故農業機械或由賠償義務人提供擔保,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以督促賠償義務人盡快償還墊付款。

  第六十六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查閱、摘抄、復制有關受害人、賠償義務人及交通事故等相關信息。上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醫療機構病案資料及費用臺賬、保險公司的相關承保及理賠資料、交通事故車輛車主及肇事人員家庭收入情況和財產狀況等。

  第六十七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對已墊付的救助基金應當予以追償,追償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代為進行。

  如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無法查清而無法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或事故屬于意外事件等情況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通過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追償。

  追償時間超過2年,賠償義務人沒有支付能力的,由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向市公安局提出核銷申請,市公安局應當召集市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審核,審核同意后予以核銷。核銷后,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仍保留追償的權利。墊付資金在核銷后重新追回的,歸入市救助基金專戶。

第六章 救助基金管理

  第六十八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開設的賬戶實行專戶專帳核算,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核算市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歸墊等。

  第六十九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保管救助基金的財務檔案和有關資料,并定期對墊付的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和支付的一次性困難救助進行清理歸檔。

  第七十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季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送市公安局、財政局和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接受市財政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七十一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后30日內,將上一年度救助基金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報送至市公安局和財政局。市公安局應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市救助基金的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于每年2月1日前將經審計確認的業務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依法向社會公告,同時報送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主管部門。

  第七十二條 每年3月1日前,市公安局將上年度全市救助基金使用、管理、追償等情況報市政府,并抄送省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第七十三條 市政府上年度從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的資金結余較多的,可在下年度適當降低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或暫時停止提取。公安交通違法罰款的提取比例低于3%或暫時停止提取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抄報省公安廳、財政廳。

  市救助基金專戶上年度出現收支缺口時,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應向省級救助基金申請救助,仍有缺口的,應從市公安交通違法罰款中提取部分資金用于市救助基金,確保市基金資金充足。

  第七十四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剩余財產上繳市財政局。

  第七十五條 市公安局應當會同市財政局、衛生健康委員會和民政局等部門加強對市救助基金的檢查監督,并按季度對墊付案件進行抽查,每季度抽查的案件數量不低于墊付案件總量的15%。

  第七十六條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單位,制定相關措施,確保醫療機構按規定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傷者,避免出現延誤醫療和過度醫療等問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申請人以提供偽造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或提交虛假資料等手段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十八條 醫療機構以虛列治療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款項,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相應的處理。

  殯葬機構以虛列喪葬服務費用、提高收費標準等方式騙取救助資金的,由市民政局責令其退回所騙取款項,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人和單位相應的處理。

  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在核定搶救費用、喪葬費用時發現醫療機構或殯葬機構有騙取相關費用行為的,應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民政局通報;騙取費用情節嚴重或多次騙取的,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要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或民政局等部門取消該醫療、殯葬機構參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的資格。

  第七十九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不定期對醫療機構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有以下行為的,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暫停一至三年的申請資格,并會同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全額追回已墊付的資金;情節嚴重者取消經費申請資格,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一)偽造申請材料申請經費補助;

  (二)故意干擾、拖延、阻撓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三)以營利為目的,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亂用藥,亂收費,亂檢查;

  (四)重復對同一病人費用進行申請。

  第八十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一條 道路以外發生交通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其人身傷亡的有關救助參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

  第八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不在廣州市行政轄區或發生地不明確的,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人身傷亡救助,由公安機關交通事故處理部門所在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救助。

  第八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直系親屬,是指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三)重度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殘疾程度為一級、二級的殘疾人。

  (四)本規定所稱的“1日”“2日”“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條文中特別備注的除外);“30日”“60日”是指自然日,包括節假日。計算期間的,自收到相關材料或文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相關辦理材料,審核部門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法定文書、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能夠辦理的,申請人或申請機構無需提供。

  第八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廣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實施細則》(穗公規字〔2018〕2號)同時廢止。

  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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