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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統一編號: GZ0320200191
  • 文  號: 穗交運規字〔2020〕16號
  • 實施日期: 2020年09月14日
  • 失效日期: 2025年09月14日
  • 發布機關: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 文件狀態: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廣州市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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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運規字〔2020〕16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廣州市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的通知


市客管處,各區交通運輸局,市公交集團,市交通站場中心,各公交企業:

  為加強公交站場和公交站點設施管理,提升公交站點設施服務水平,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5號)、《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市交通運輸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和《廣州市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

  2.廣州市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

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汽車電車站場(以下簡稱“公交站場”)管理,提高公交站場服務水平,促進城市公共交通發展,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交站場,是指供乘客上下車、為公共汽車電車服務的首末站、樞紐站及其配套設施。

  本規定所稱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是指負責公交站場及其配套設施的日常管理,為公交車輛運營、停靠提供相關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站場的規劃、建設、經營、設施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公交站場管理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資源共享、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交站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市公交站場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并直接負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等區公交站場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等區公交站場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由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六條 按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對公交站場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統一規劃和要求,廣州市交通站場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通站場中心”)負責對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等區已規劃站場的建設(配建除外),以及對國有投資建設、公建配套、小區提供、占道經營以及綜合交通樞紐配套公交站場的具體運營實施統一管理,另有要求的除外。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等5區由屬地政府(區、街道)或單位投資建設的公交站場,由投資建設單位移交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序組織具備資質的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進行具體運營管理,并服從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理安排。

  第七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依據發展和改革部門批準的收費方法和標準,向進入公交站場從事經營的公交線路所屬企業收取相關費用。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綜合交通體系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公共交通專項規劃,編制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站場建設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按計劃逐年統一組織建設和改造公交站場。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站場建設計劃應當納入本市年度固定資產的投資計劃。

  第九條 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的公交站場用地,未經有關法定程序批準不得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十條 新城區開發、舊城區改造和火車站、公路客運站、客運碼頭、地鐵首末站、航空港、展覽館和大型的商業區、旅游景點、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一萬人以上的住宅小區等工程項目在規劃、建設時,應當同時規劃、建設公交站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其建設費用納入工程總概算。

  第十一條 公交站場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及技術標準。公交站場建設竣工后,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 公交站場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以所在地區、道路、文物古跡、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的標準名稱冠名,并符合《廣州市地名管理條例》的規定,不同線路同一站點的站名應當統一。

第三章 管理和服務

  第十三條 廣州公交站場根據其經營管理主體及管理模式,按以下三種方式進行具體運營管理:

  (一)直接管理站場:由交通站場中心直接管理的站場;

  (二)間接管理站場: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屬地政府、街道等其他單位組織管理的站場;

  (三)臨時管理站場:因線路新開行或調整而新設的站場,在未進一步明確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的情況下,由公交企業臨時管理的公交站場。

  第十四條 廣州公交站場根據其規模和功能,按三個類別提供相應的服務和管理:

  (一)樞紐公交總站:有固定用地,有5條及以上線路營運。其中有10條及以上線路營運的,為一類樞紐公交總站;有5條及以上、10條以下線路營運的,為二類樞紐公交總站;

  (二)首末公交總站:有固定用地,有5條以下線路營運;

  (三)占道公交總站:無固定用地,占用同一或相鄰的市政道路作為路邊總站。

  第十五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與站場管理相適應的注冊資金;

  (二)具有相應的辦公、經營場地;

  (三)具有完善的企業管理機構、章程和營運管理制度;

  (四)具有符合資質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力量。

  第十六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站場營運服務;

  (二)站場配套設施和安全設施的建設、維護和保養;

  (三)站場營運秩序管理;

  (四)站場消防安全保衛和治安秩序維持;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管理服務職責。

  第十七條 公交企業需要使用公交站場,應當憑線路批復文件與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簽訂站場使用合同。除公交車輛外,其他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進入公交站場營運。公交站場內設有充電樁的,在不影響公交車輛正常安全運營的情況下,新能源社會車輛可在工作人員引導下進入公交站場指定充電車位進行充電。

  第十八條 公交企業進入站場營運,應當向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提交進入站場營運線路配車數。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根據公交站場的使用面積、站場車輛和人流組織方案,應當在十五日內確定車輛站內的行車流向、停放位置。

  公交企業在線路運營過程中,因實際需要臨時增調車輛進入站場的,由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與公交企業協商處理。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公交線網布局和站場分布情況調整公共汽車電車線路進入公交站場的,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和公交企業應當服從調整和安排。

  第二十條 除應當履行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職責外,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還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劃定行車線、停車線、上客區、下客區等交通指示標線,設置站牌、指示牌、排隊護欄、候車亭廊、廣州公交出行信息查詢服務指引等營運服務標志和設施,并保持站場標志標線、站牌、相關服務指引完整、清晰;

  (二)科學、合理組織車流和人流,保持站場安全有序;

  (三)按照國家標準配置相應的消防、保衛、水電、照明、通風、通信、衛生設施,設置安全通道;

  (四)為公交企業提供營運調度、車輛停放、充電、臨修、保潔、站務辦公、休息、如廁等配套服務設施;

  (五)保養和維護場內綠化,做好衛生保潔、除“四害”等工作;

  (六)公交站場服務管理人員應當統一著裝,按照規定佩戴工作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管理公交站場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擅自在站場營運場地內設置與營運管理無關的建(構)筑物;

  (二)不得擅自設置、調整、拆除、占用或者損壞公交站場附屬客運服務設施;

  (三)不得擅自將公交站場、站場內充電樁及其他附屬物品轉讓、出租、抵押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承包給他人使用;

  (四)不得隨意改變站場的使用性質和功能;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二十二條 公交企業進入公交站場運營,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遵守公交站場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服從站場管理人員指揮;

  (二)車輛按公交站場的規定行駛、上下客和停放;

  (三)車輛不得載客進入公交站場正在充電、加油的區域;

  (四)進入公交站場的車輛應當配備消防器材;

  (五)積極采取措施減少車輛噪音擾民;

  (六)車輛各項技術、安全指標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車輛尾氣排放必須達標;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強制性規定。

  第二十三條 公交站場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侵占候車廊、候車亭、站務用房、排隊護欄、地面標線等公共汽車電車服務設施;

  (二)覆蓋、涂改、污損、更改站牌、標志牌等營運服務標志;

  (三)私自亂搬、挪用、移動交通和消防設施等;

  (四)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或危害人體健康與衛生的物品進入公交站場;

  (五)其他危害公交站場設施及營運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交站場日常運營管理工作職責,及時維護保養站場設施,定期進行保潔,保持站場內設施完整和環境清潔,做好站場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公交站場及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予以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2

廣州市公交站點設施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點服務設施(簡稱“公交站點設施”)管理,提高公交站點設施服務水平,進一步促進城市公共交通事業發展,根據《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管理條例》《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范》等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公交站點設施,是指設置在公交站場和公交中途站點內,與公交營運和市民乘車有關的建筑物、構筑物、設備與標志等,其中公交站場內站點設施包括公交候車亭(廊)、站牌及站牌架、排隊護欄、地面標線、站務用房等;公交中途站點設施包括公交候車亭(廊)、站牌及站牌架等。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交站點設施的規劃、建設、經營、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公交站點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客運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本市公交站點設施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工作,并直接負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等區公交站點設施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等區公交站點設施的日常行業管理和監督由屬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 公交站點設施是城市公共汽車電車的配套設施,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規劃,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按照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對公交站點建設、遷移、維護等的統一規劃和要求,廣州市交通站場建設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交通站場中心”)作為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負責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區的公交中途站點設施的建設、遷移、維護和公交候車亭經營管理等,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特許經營公交站點設施或另有要求的除外。對于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黃埔區的公交站場內的公交站點設施,除公交候車亭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公交候車亭內線路站牌、廣告宣傳牌等)由交通站場中心統一建設及管理維護外,其余公交站點設施的建設及管理維護均由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負責。

  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的公交站點設施的建設、遷移、維護和公交候車亭經營管理等,由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依法定程序組織具備資質的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開展。

第二章 設施規劃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及城市公共汽車電車客運發展需要,對全市公交站點設施統一進行規劃。花都、番禺、南沙、從化、增城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所轄區域內公交站點設施規劃。

  第八條 公交站點設施的建設方案,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根據公交功能需求進行設計,并征求社會各方意見后確定。

  第九條 公交站點設施的規格、數量、類型等由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標準,結合站點的性質、停靠公交線路數量和站點客流情況,以及站點所在路段的道路狀況等綜合因素確定。

第三章 設施建設

  第十條 公交站點設施的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建造手續。與工程項目配套的公共汽車電車首末站、中途站、樞紐站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建設,應當保障配套站場與主體工程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其他配套站場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建設竣工后,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公交站場服務管理單位要確保公交站場具備相應的乘車引導等硬件設施及管理力量,結合《廣州市公共汽車電車站場管理規定》中對站場的分類,各類別站場設施應具備以下要求:

  (一)樞紐公交總站:具備醒目統一的站場名稱標識牌;具備相應的站務用房、公共廁所等設施;具備相應的下車和發車位置;具備完善的導乘系統和乘車排隊輔助設施以及周邊交通指引信息;具備完善的車輛進出站指引標識;具備必要的防火、清潔等設施;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反恐防范等設施;合理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站場的日常管理。

  (二)首末公交總站:具備醒目統一的站場名稱標識牌;具備相應的站務用房、廁所等設施;具備相應的下車和發車位置;具備乘車排隊輔助設施;具備完善的車輛進出站指引標識;具備必要防火、清潔等設施;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反恐防范等設施;合理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負責站場的日常管理。

  (三)占道公交總站:具備相應的固定發車及下客位置;具有乘車排隊輔助設施;具備醒目統一的站場名稱標識牌,具備相應的站務用房,配備專人負責總站的日常管理(對于單邊總站,若為無人的占道總站,在符合建設條件的情況下,發車位置應具備候車亭,無站務用房的須在候車亭或站牌設施內標明總站名稱)。

  第十二條 公共汽車電車車站內不得修建妨礙公共客運交通秩序的建筑物、構筑物。

第四章 設施調整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服從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安排:

  (一)因城市道路改造、市政施工等,涉及到公交站點設施處理;

  (二)因公交線路、站點調整,涉及到公交站點設施的處理;

  (三)在公交站點設施使用期內,因設施殘舊或者不適應城市的發展建設,應當按照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標準進行改造。

  (四)因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等其他特殊情況,涉及公交站點設施處理的。

  第十四條 根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工作要求在規定時限內做好公交站點設施遷移、拆除、改造等工作,其他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五條 經規劃確定的站點設施未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遷移、拆除、改建或者斷電停止使用。

  遷移、拆除、改造公交站點設施,應當提前15個工作日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五章 設施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 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認真履行公交站點設施日常管理維護責任,及時維護保養站點設施,定期進行保潔,保持設施完整和環境清潔,加強公交站點設施安全管理,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在站點設施設置廣州公交出行信息查詢服務指引并加強日常維護。

  第十七條 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公交站點設施的建設方案;

  (二)不得改變公交站點設施的使用性質和功能;

  (三)未經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變更公交站點設施內公交站牌等附屬設施;

  (四)其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行為。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全市范圍的公交候車亭及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不合格的,公交站點設施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愛護公交站點設施,不得污損、毀壞或者侵占。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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