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交運規字〔2023〕4號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維駕處,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市駕培行業協會,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
為規范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保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廣州市實際,市交通運輸局修訂了《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市維駕處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3年5月15日
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活動,保障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廣東省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機動車(拖拉機除外)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駕培機構”)和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以下簡稱“教練員”)、接受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人員(以下簡稱“學員”)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是指以培訓學員的機動車駕駛能力、相關理論知識為教學任務,為社會公眾提供有償駕駛員培訓服務的活動,包括對初學機動車駕駛人員、增加準駕車型的駕駛人員所進行的駕駛員培訓以及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等業務。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協會應當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推廣新技術、新模式、新服務,提升行業服務水平,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五條 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應當具備《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的條件,在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后,向商事登記所在地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第六條 駕培機構應當按照經批準的行政許可或備案的經營事項和核定的培訓能力以及國家、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管理規范,統一對外招收學員、開展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駕培機構應嚴格落實教學大綱的培訓項目和培訓學時要求,參照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相關培訓指標指引(詳見附件)招收和培訓學員,確保培訓質量。當在培學員數量或年度招生總量達到最大值時,駕培機構應當暫停招收學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統計駕培機構招生培訓情況,當駕培機構在培學員數量或年度招生總量達到最大值時,應向公眾發出提醒并加強對該駕培機構的監管。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駕培機構提供的教學培訓和服務方式、質量等情況,對駕培機構招收和培訓學員數量的最大值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七條 駕培機構應當至少提供預繳學費第三方存管、先培訓后付費兩種付費服務模式供學員選擇。
駕培機構實行駕培預繳學費第三方存管服務制度的,應當通過第三方在銀行建立的監管賬戶,實施預繳學費存管服務,銀行依據相關協議對監管賬戶資金進行監管,以保障學員培訓學費安全。
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應當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指導下,建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預繳學費第三方存管服務機制,并為行業提供培訓預繳學費第三方存管服務。
第八條 駕培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有關要求,設置健全的組織機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駕培機構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包括道路訓練安全告知、安全教育、教學現場安全檢查與隱患排除、重大事故報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安全責任倒查等,并建立紙質和電子檔案。
駕培機構應當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按規定定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并及時向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情況。
第九條 駕培機構及其教練場應統一對外形象,招生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十條 駕培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培訓學費,并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一條 駕培機構應當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按照提供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制定收費項目和學時單價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培訓時間安排、退學退費和違約處理方式。簽訂合同時,駕培機構應當向學員解釋合同條款。簽訂合同、登記學籍和實施培訓的駕培機構應保持一致。
推薦使用市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協會制定的培訓合同范本。市機動車駕駛培訓行業協會應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及時修訂完善培訓合同范本,更好保障學駕雙方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駕培機構委托第三方招收學員的,應與受托招生單位簽訂委托代理招收學員合同,出具授權書明確委托招生權限和委托期限。授權書應在雙方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受托招生單位通過互聯網招生的,駕培機構應要求其在招生網站主頁公示授權書。駕培機構委托第三方招收學員的,應以駕培機構名義與學員簽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合同。
駕培機構在培學員數量或年度招生總量達到最大值時,應及時暫停授權受托招生單位招收學員。
第十三條 駕培機構應當建立以學員評價為主的服務質量監督和評價機制,健全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和回訪制度,設立專門的組織機構處理學員投訴。駕培機構收到學員投訴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回復學員,同時將投訴調查處理情況建檔保存。
第十四條 駕培機構應當在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教學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段、時間進行培訓。
第十五條 駕培機構應當建立學員檔案。學員檔案應當包括學員基本情況、培訓合同、教學日志、培訓記錄和結業證書復印件等內容。學員檔案自學員結業之日起至少保存4年。
駕培機構應當如實出具學員培訓記錄,在申請機動車駕駛人考試時,應當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查驗。
駕培機構應當將學員電子化檔案信息通過網絡與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實現共享。
第十六條 鼓勵駕培機構運用汽車駕駛培訓模擬器、機器人輔助教學等新技術,創新駕培服務模式,推動新技術、新模式在駕培行業的應用,提升培訓效果和學員學駕體驗。
運用《汽車駕駛培訓模擬器》(JT/T 378-2022)Ⅲ型汽車駕駛培訓模擬器教學的,每臺Ⅲ型汽車駕駛培訓模擬器按照0.5臺教練車配比年度招生指標和當期在培學員指標。
運用機器人輔助教學的,每套機器人輔助教學設備視同1名實操教練員。
第三章 教練員管理
第十七條 教練員應當遵守下列從業規范: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二)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駕培機構;
(三)按照統一的教學大綱規范施教,并如實填寫教學日志和培訓記錄,不得弄虛作假;
(四)不得擅自招收學員或者為與本駕培機構簽訂培訓合同以外的人員提供培訓、考試服務;
(五)培訓學員時,教練員應當隨車指導;
(六)培訓教學過程中舉止文明,不得辱罵學員;
(七)不得在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定的教練場地從事教練,不得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段和時間外進行路面駕駛員培訓;
(八)不得酒后從事培訓活動;
(九)不得索取、收受學員財物,或者向學員謀取其他利益;
(十)不得使用非教練車或不符合規定的教練車從事培訓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業規范。
第十八條 駕培機構應當加強對教練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駕駛新知識、新技術的再教育,對新入職教練員應組織崗前培訓,確保其熟練掌握駕駛培訓有關知識,具備駕駛要領講解、駕駛動作示范、指導駕駛的教學能力。教練員崗前培訓和再教育記錄應形成檔案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教練車管理
第十九條 駕培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具有統一標識、懸掛教練車牌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教練車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活動。
教練車應當安裝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計時終端,確保終端正常運行。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備案教練車的外觀和計時終端進行核驗,鼓勵駕培機構使用新能源汽車作為教練車。
第二十條 駕培機構應當建立教練車日常檢查和維護制度。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年度維護計劃,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保持教練車性能完好,滿足教學和安全行車的要求,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更新。
教練車技術等級評定時間和周期與車輛安全技術檢驗的時間和周期一致。
禁止使用報廢的、檢測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不得隨意改變教練車的用途。
第五章 教練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駕培機構應當按照《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有關要求,設立教練場,制定教練場管理制度,加強教練場的維護和管理,完善服務功能,滿足培訓需求,維護培訓秩序,保障培訓安全。
第二十二條 教練場(含經營性教練場)應當實行信息化管理,配備監控設備、設施。教練場(含經營性教練場)面積及同時進場培訓教練車數量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
第二十三條 經營性教練場應當按照以下要求規范經營:
(一)在教學能力范圍內進行教練場地租賃;
(二)與擬入場訓練的駕培機構簽訂教練場地租賃合同,明確租賃時間、入場訓練教練車數量及車牌號等主要信息;經營性教練場經營者與駕培機構簽訂場地租賃合同后,應將合同簽訂情況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納入教學能力管理;
(三)在經營場所公示以下信息:
1.本教練場的教學能力;
2.入場訓練收費標準及收費方式;
3.已簽訂教練場地租賃合同的教練車數量及車牌號。
(四)不得接受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教練車入場訓練;不得擅自為簽約之外的教練車提供訓練服務;
(五)在日常經營服務中,應核查學員信息,對入場訓練的學員進行身份識別,嚴禁非簽約駕培機構的學員入場訓練。
第二十四條 駕培機構租用經營性教練場的,應當與經營性教練場經營者簽訂場地租用合同。場地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六章 學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學員在簽訂培訓合同前,有權要求駕培機構解釋合同條款,并可與駕培機構協商修改或增加條款。
第二十六條 學員在培訓期間有權選擇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如需變更培訓時間或教練員,應與駕培機構雙方協商。學員有權依照合同約定終止培訓合同,并要求駕培機構按照合同約定,退還未產生的培訓費用,駕培機構應予配合。
第二十七條 學員應當到已備案的駕培機構參加培訓。學員的年齡、身體等條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學員參加培訓應當遵守駕培機構的管理制度,愛護教練車、教學設施和設備。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溝通協作,相互提供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有關的管理和考試信息,實現信息共享,促進培訓與考試有序銜接。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駕培機構資質條件及經營行為的事中事后監管。通過駕培信息監管平臺,實施對全市駕駛員培訓質量的監督和管理,定期向社會公布駕培機構的培訓質量、信譽、投訴及行政執法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定期組織開展駕培機構的誠信評價工作,根據考評結果對駕培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并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
第三十二條 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和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及時受理并依法辦理有關投訴舉報案件,維護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市場的正常秩序。
學員的投訴由學員學籍所在駕培機構歸屬的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受理、處理和答復。
第三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法定職權和程序、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妨礙駕培機構正常經營秩序以及參與或變相參與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經營的,任何人發現均有權投訴和舉報。
投訴和舉報應當實行實名制。故意誣告或陷害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駕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教練車未安裝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計時終端或計時終端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未按規定統一教練車標識和設置服務設備的;
(三)未按規定對教練車進行維護和檢測的;
(四)未按要求報送相關行業服務信息的;
(五)未統一收費,或不按公布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學員費用的;
(六)對學員每天培訓時間超過規定學時的;
(七)未如實填寫、報送培訓記錄或提供虛假培訓信息的;
(八)為未取得學籍的人員提供駕駛員培訓服務的;
(九)教練場不符合技術條件或與備案信息不符的;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第三十五條 教練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一)私自收取培訓費用的;
(二)進行培訓時,教練員未隨車指導的;
(三)使用非教練車或不符合規定的教練車進行教練的;
(四)擅自招收學員或者為本駕培機構以外的人員或未取得學籍的人員提供培訓、考試服務;
(五)酒后從事培訓活動的;
(六)在教學過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七)不配合檢查,不如實反映有關培訓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教練員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駕培機構和教練員的違法行為涉及公安、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稅務、發改、勞動保障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權限的,依法移交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廣州市交通委員會印發的《廣州市交通委員會關于印發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交規字〔2018〕12號)同時廢止。
附件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相關培訓指標指引
一、教練車單車年度培訓學員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有關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延長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按此計算,每名教練員平均每天工作時間約為10小時。
設教練車每天可培訓時間為T車,按照教學過程中教練員隨車指導的要求,教練員的教學時間T教即為教練車的培訓時間T車,學員需要培訓學時為t學,教練車每月培訓天數為D車,則單車年度培訓學員能力為:
N年=12×T車×D車÷t學。
每臺教練車每天有效工作時間即教練員工作時間,按10小時計算,根據《教學大綱》規定,1名學員完成C1車型駕駛員培訓,需要車輛實際操作學時40小時(包含實操教學考核,未剔除模擬器教學);教練車每月培訓工作時間按24天計算(除去車輛保養、檢測、帶考、法定節假日等時間),由此得到:
N年=12×T車×D車÷t學=12×10×24÷40=72(人)
以上教練車單車年度培訓學員能力對應的學員人數是在駕培機構教練員、管理員等相關條件配備充足情況下的最大培訓量。
二、傳統培訓模式單臺教練車當期在培學員數量
(一)按照單臺教練車年最大培訓學員72人,目前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周期平均為6個月(以報名到領取結業證),由此得到:
單車當期在培學員數量=72×6÷12=36(人)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廣州市機動車駕駛員招生和考試周期變化情況定期計算并公布每車當期在培學員人數。
(二)駕培機構應及時報備休學、退學學員,以便及時從年度單臺教練車在培學員數量中減除。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