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市監規字〔2019〕2號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市場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0日
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在用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規范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在用電梯監督檢驗,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在用電梯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每年依據電梯使用狀況,隨機選取10%-30%的在用電梯,依照通用檢驗規則中若干涉及安全的指標開展監督檢驗,提升電梯安全運行水平。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廣州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在用電梯實施的監督檢驗。
電梯范圍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
第四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分為日常監督檢驗和專項監督檢驗。
日常監督檢驗,是指市、區兩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依照工作計劃中設定的重點檢驗領域、檢驗項目、檢驗方法開展的監督檢驗。
專項監督檢驗,是指除日常監督檢驗外,根據國家、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風險信息通報,以及各類事故案例,由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對特定的在用電梯類型或技術指標實施的監督檢驗。
日常監督檢驗應每年開展,專項監督檢驗根據工作需要開展。
第二章 監督檢驗的組織
第五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分市、區兩級開展。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統籌、部署、組織開展上級及本級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區級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并配合市市場監管部門開展監督檢驗電梯選定、整改跟蹤處理、安全知識宣傳等工作。
第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委托經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開展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
第七條 在用電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監督檢驗的重點:
(一)學校、醫院、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展覽館、公園、體育場館等公眾聚集場所中的電梯;
(二)組織承辦各類國際性、全國性等重要會議活動的場館、賓館、酒店等場所中的電梯;
(三)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
(四)超高層建筑中的電梯;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電梯。
第八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針對日常監督檢驗工作制定《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附件1),明確監督檢驗的項目、要求與方法。
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或安全技術規范實施狀況、安全技術發展情況、新材料新技術應用狀況等,對日常監督檢驗項目、數量進行適當的調整。
對專項監督檢驗,由具體組織實施監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監督檢驗實施方案和細則。
第九條 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對電梯監督檢驗計劃進行統籌,避免重復抽查。
第三章 監督檢驗的實施
第十條 檢驗機構負責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具體實施,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下達的任務進行現場檢驗,并指定專人負責檢驗的組織、跟蹤和整理工作。
第十一條 從事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的檢驗人員(以下簡稱檢驗人員)應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標準和有關規定,并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檢驗、檢測人員資格。
第十二條 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指定2名在用電梯監督檢驗負責人,其中1名人員負責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的組織、協調工作,另1名人員負責相關文書、記錄的報送、跟蹤和整理工作;
(二)根據市、區兩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日常監督檢驗計劃和專項監督檢驗計劃,做好具體工作安排,統籌安排暑假、國慶、春運等重要節假日或時段前、后的檢驗任務;
(三)現場檢驗人員不得少于2名,對相關單位實施檢驗前,主動向被檢驗單位出示《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委托書》(附件2);
(四)嚴格按照監督檢驗項目要求,真實、準確、清晰地做好每臺電梯的監督檢驗記錄,如實上報監督檢驗結果,并對監督檢驗結果負責。對涉及第十六條中有關停止使用情形的,應當通過拍照、當事人簽名確認等方法鎖定現場情況,并配合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監督檢驗后處理工作;
(五)進行現場檢驗時,應避開電梯使用高峰,盡量減少對被檢驗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
(六)對監督檢驗信息嚴格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告知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相關檢驗計劃信息;
(七)不得泄露監督檢驗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十三條 現場監督檢驗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證件、說明來意、現場檢查、作出記錄、告知監督檢驗結果。
在監督檢驗過程中,檢驗人員應當執行安全技術規范中現場安全的有關程序,做好現場防護,保證人身安全。
第十四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束后,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3),由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機構三方簽字確認。簽字前,檢驗人員應當就監督檢驗情況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
第十五條 在用電梯經監督檢驗未發現不符合項目的,檢驗流程結束,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檢驗記錄由檢驗機構歸檔保存。
第十六條 在用電梯經監督檢驗存在不符合項目的,依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存在不符合項目的,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不符合項目應當立即整改并申請復檢。
(二)存在需要停止使用情形的,檢驗人員應當現場同時出具《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電梯停用意見書》(附件4),并在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見證材料提交在用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屬于需要停止使用的情形:
1.非法制造的電梯;
2.超期未檢、經定期檢驗判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的電梯;
3.短接設備安全回路的電梯;
4.乘客電梯制動器制動功能失效、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急停開關失效等存在明顯隱患,繼續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電梯。
第十七條 現場不具備監督檢驗條件,如停電、現場正進行重大修理或者改造作業等,或者繼續檢驗可能造成危險的,檢驗人員可終止監督檢驗,如實記錄上述情況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監督檢驗工作。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接到監督檢驗通知后應當對被抽查電梯進行臨時停用,做好乘客疏導措施。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取得相應電梯維修項目許可,并派出至少2名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維護保養人員配合開展工作,維護保養人員應對檢驗現場采取圍蔽等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監督檢驗的,檢驗人員應當如實記錄有關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在用電梯所在地的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等規定進行執法檢查,涉及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四章 監督檢驗后處理
第二十條 使用管理單位對不符合項目結果沒有異議的,應當在10日內完成整改,并向檢驗機構申請復檢。
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使用管理單位復檢申請之日起5日內對不符合項目的整改情況進行復檢。復檢可以通過現場復查、資料核查等形式實施。檢驗機構應當將復檢結果匯總報送組織實施監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使用管理單位對監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15日內向檢驗機構提出,檢驗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檢驗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使用管理機構對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自答復期屆滿或者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實施本次監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其他檢驗機構或專家進行復驗,并在30日內出具復驗結論。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檢驗機構匯總報送的結果后,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落實整改,涉及電梯使用及制造、安裝、改造、修理、維護保養或檢驗檢測違法行為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應當依法進行公開。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檢驗機構應當將監督檢驗結果、監督檢驗原始資料(包括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電梯停用意見書等)及時歸檔,相關材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驗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要求,對監督檢驗工作造成影響或對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
2.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委托書
3.在用電梯監督檢驗不符合項目通知書
4.電梯停用意見書
附件1
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
一 、乘客電梯、載貨電梯
項目 | 抽查內容與要求 | 抽查方法 |
1、維護保養記錄 | 電梯維護保養按照TSG T5001-2017的要求進行半月保養。 | 查看有無半月維保記錄,是否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維保(即記錄是否齊全),半月維保記錄項目是否符合TSG T5001要求。 |
2、緊急照明和報警裝置 | 轎廂內應當裝設符合下述要求的緊急報警裝置和緊急照明: | 接通和斷開緊急報警裝置的正常供電電源,分別驗證緊急報警裝置的功能;斷開正常照明供電電源,驗證緊急照明的功能。 |
3、驅動主機 | (1)驅動主機工作時無異常噪聲和振動; | (1)目測驅動主機工作情況、曳引輪輪槽和制動器狀況(或者由施工單位或者維護保養單位按照電梯整機制造單位規定的方法對制動器進行檢查,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
4、應急救援試驗 | (1)在機房內或者緊急操作和動態測試裝置上設有明晰的應急救援程序; | (1)目測; |
5、制動器 | (1)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生摩擦,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制動盤)工作面上沒有油污; | (1)制動器動作靈活,制動時制動閘瓦(制動鉗)緊密、均勻地貼合在制動輪(制動盤)上,電梯運行時制動閘瓦(制動鉗)與制動輪(制動盤)不發生摩擦,制動閘瓦(制動鉗)以及制動輪(制動盤)工作面上沒有油污; |
6、門的鎖緊、門的閉合 | (1)每個層門都應當設有符合下述要求的門鎖裝置: | (1) 對于層門,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層站的層門進行檢查,目測門鎖及電氣安全裝置的設置; |
7、超載保護裝置 | 設置當轎廂內的載荷超過額定載重量時,能夠發出警示信號,并且使轎廂不能運行的超載保護裝置。該裝置最遲在轎廂內的載荷達到110%額定載重量(對于額定載重量小于750kg的電梯,最遲在超載量達到75kg)時動作,防止電梯正常啟動及再平層,并且轎內有音響或者發光信號提示,動力驅動的自動門完全打開,手動門保持在未鎖狀態。 | 進行加載試驗,驗證超載保護裝置的功能: |
8、電氣安全裝置 | 當GB7588-2003附錄A所述電氣安全裝置(除層門、轎門、限速器、安全鉗、緩沖器電氣安全裝置外)中的某一個動作時,應防止電梯驅動主機啟動或立即使其停止運行,制動器的電源也應被切斷。 | (1)檢查電梯機房控制柜接線情況,是否存在有短接線情況,是否存在有短接行為; |
9、轎廂與井道壁距離 | 轎廂與面對轎廂入口的井道壁的間距不大于0.15m,對于局部高度小于0.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動門的載貨電梯,該間距可以增加到0.20m。 | 用卷尺測量,至少抽查三層。 |
10、自動關閉層門裝置 | 在轎門驅動層門的情況下,當轎廂在開鎖區域之外時,如果層門開啟(無論何種原因),應當有一種裝置能夠確保該層門自動關閉。自動關閉裝置采用重塊時,應當有防止重塊墜落的措施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層站的層門,將轎廂運行至開鎖區域外,打開層門,觀察層門關閉情況及防止重塊墜落措施的有效性。 |
11、緊急開鎖裝置 | 每個層門均應當能夠被一把符合要求的鑰匙從外面開啟;緊急開鎖后,在層門閉合時門鎖裝置不應當保持開鎖位置。 | 抽取基站、端站以及20%其他層站的層門,用鑰匙操作緊急開鎖裝置,驗證其功能。 |
12、速度測試 | 當電源為額定頻率,電動機施以額定電壓時,轎廂承載0.5倍額定載重量,向下運行至行程中段(除去加速和減速段)時的速度,不得大于額定速度的105%,不宜小于額定速度的92%。 | 用速度檢測儀器進行檢測 |
13、防止門夾人的保護裝置 | 動力驅動的自動水平滑動門應當設置防止門夾人的保護裝置,當人員通過層門入口被正在關閉的門扇撞擊或者將被撞擊時,該裝置應當自動使門重新開啟。 | 模擬動作試驗 |
14、空載運行試驗 | 轎廂空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呼梯、樓層顯示等信號系統功能有效、指示正確、動作無誤,轎廂平層良好,無異常現象發生;對于設有IC卡系統的電梯,轎廂內的人員無需通過IC卡系統即可到達建筑物的出口層,并且在電梯退出正常服務時,自動退出IC卡功能。 | (1)轎廂空載以正常運行速度上、下運行,觀察運行情況; |
15、門滑塊狀況 | 層門和轎門正常運行時不得出現脫軌、機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終端時錯位;由于磨損、銹蝕或者火災可能造成層門導向裝置失效時,應當設置應急導向裝置,使層門保持在原有位置。 | 目測(對于層門,抽取基站、端站以及至少20%其他層站的層門進行檢查)。 |
16、空載曳引力試驗 | 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而曳引機按電梯上行方向旋轉時,應當不能提升空載轎廂。 | 將上限位開關(如果有)、極限開關和緩沖器柱塞復位開關(如果有)短接,以檢修速度將空載轎廂提升,當對重壓在緩沖器上后,繼續使曳引機按上行方向旋轉,觀察是否出現曳引輪與曳引繩產生相對滑動現象,或者曳引機停止旋轉。 |
17、上行超速保護裝置 | 電梯整機制造單位應當在控制屏或者緊急操作屏上標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的動作試驗方法。 | 目測動作試驗方法的標注情況 |
18、銘牌、標志 | (1)轎廂內應當設置銘牌,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載重量)、制造單位名稱或者商標;改造后的電梯,銘牌上應當標明額定載重量及乘客人數(載貨電梯只標載重量)、改造單位名稱、改造竣工日期等; | 目測 |
19、緩沖器 | (1)緩沖器應當固定可靠、無明顯傾斜,并且無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等現象; | (1)目測緩沖器的固定和完好情況;必要時,將限位開關(如果有)、極限開關短接,以檢修速度運行空載轎廂,將緩沖器充分壓縮后,觀察緩沖器有無斷裂、塑性變形、剝落、破損等現象; |
20、井道安全門 | (1)當相鄰兩層門地坎的間距大于11m時,其間應當設置高度不小于1.80m、寬度不小于0.35m的井道安全門(使用轎廂安全門時除外); | (1)測量相關數據; |
21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 | 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下行,進行限速器-安全鉗聯動試驗,限速器、安全鉗動作應當可靠。 | 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運行,人為分別使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動作,觀察轎廂是否停止運行;然后短接限速器和安全鉗的電氣安全裝置,轎廂空載以檢修速度向下運行,人為動作限速器,觀察轎廂制停情況。 |
22斷相、錯相保護裝置 | 斷相、錯相保護功能有效,電梯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設錯相保護。 | 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分別斷開三相交流電源的任意一根導線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斷開主開關,在其輸出端,調換三相交流電源的兩根導線的相互位置后,閉合主開關,檢查電梯能否啟動。 |
23減速箱漏油 | 電梯正常工作時,減速箱除蝸桿軸伸出一端允許有輕微的滲漏油外,其余各處不得有滲漏油。 | 目測 |
二、 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項目 | 抽查內容與要求 | 抽查方法 |
1、維護保養3記錄 | 電梯維護保養按照 TSG T5001-2017 的要求進行半月保養。 | 查看有無半月維保記錄,是否 15 天進行一次維保(即記錄是否齊全),半月維保記錄項目是否符合 TSG T5001 要求。 |
2、緊急停止裝置 | (1)緊急停止裝置應當設置在位于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出入口附近、明顯并且易于接近的位置。緊急停止裝置應當為紅色,有清晰的永久性中文標識;如果緊急停止裝置位于扶手裝置高度的1/2以下,應當在扶手裝置1/2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張貼直徑至少為80mm的紅底白字“急停”指示標記,箭頭指向緊急停止裝置; | 目測,操作試驗 |
3、梯級、踏板與圍裙板間隙 |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圍裙板設置在梯級、踏板或膠帶的兩側,任何一側的水平間隙不應大于4mm,且兩側對稱位置處的間隙總和不應大于7mm。 | 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
4、防夾裝置 | 在自動扶梯的圍裙板上應當裝設圍裙板防夾裝置。 | 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
5、防護擋板 | 如果建筑物的障礙物會引起人員傷害時,則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特別是在與樓板交叉處以及各交叉設置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之間,應當設置一個高度不應小于0.30m,無銳利邊緣的垂直固定封閉防護擋板,位于扶手帶上方,且延伸至扶手帶外緣下至少25mm(扶手帶外緣與任何障礙物之間距離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
6、出入口保護 | (1)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出入口,應有充分暢通的區域。該暢通區的寬度至少等于扶手帶外緣距離加上每邊各80mm,該暢通區縱深尺寸從扶手裝置端部算起至少為2.5m;如果該區域的寬度不少于扶手帶外緣之間的距離的兩倍加上每邊各加上80mm,則其縱深尺寸允許減少至2m; | 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
7、非操縱逆轉保護 | (1)自動扶梯或傾斜角不少于6°的傾斜式自動人行道應設置一個裝置,使其在梯級,踏板或膠帶改變規定運行方向時,自動停止運行。 | 由施工單位或維護保養單位按制造廠提供的方法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
8、運行檢查 | 在額定頻率和額定電壓下,梯級、踏板或膠帶沿運行方向空載時所測的速度與名義速度之間的最大允許偏差為±5%; | 用秒表、卷尺、同步率測試儀等儀器測量梯級踏板或膠帶的速度,檢查是否符合要求。 |
9、梳齒板保護 | 當異物卡入,并且梳齒與梯級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嚙合,導致梳齒板與梯級或者踏板發生碰撞時,自動扶梯或者自動人行道應當自動停止運行。 | 拆下中間部位的梳齒板,用工具使梳齒板向后或者向上移動(或者前后、上下),檢查安全裝置是否動作,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能否啟動。 |
10、梳齒與梳齒板 | 梳齒板梳齒或踏面齒應當完好,不得有缺損。梳齒板梳齒與踏板面齒槽的嚙合深度至少為4mm,間隙不應超過4mm。 | 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
11、扶手防爬/阻擋/防滑行裝置 | (1)為防止人員跌落而在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外蓋板上裝設的防爬裝置應當符合:防爬裝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 ± 50)mm,下部與外蓋板相交,平行于外蓋板方向上的延伸長度不應小于1000mm,并確保在此長度范圍內無踩腳處。該裝置的高度至少與扶手帶表面齊平; | 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
12、扶手帶入口保護 | 在扶手轉向端的扶手帶入口處應設置手指和手的保護裝置,該裝置動作時,驅動主機應當不能啟動或立即停止。 | 模擬動作試驗 |
13、扶手帶外緣距離 | 墻壁或其他障礙物與扶手帶外緣之間的水平距離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小于80mm,與扶手帶下緣的垂直距離均不得小于25mm。 | 目測;測量相關數據 |
14、空載制停距離 |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的制停距離: | 制停距離應從電氣制動裝置動作時開始測量。 |
15、周邊照明 |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周邊,特別是在梳齒板的附近應有足夠的照明。在地面測出的梳齒相交線處的光照度至少為50lx。 | 目測;必要時測量 |
16、標志 | 在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入口處應當設置使用須知的標牌,標牌須包括以下內容: | 外觀檢查 |
17、附加制動器 | (1)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自動扶梯和傾斜式自動人行道應當設置一個或多個機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動器: | 目測,由施工單位或維護保養單位按制造廠提供的方法進行試驗,檢驗人員現場觀察、確認。 |
18、斷錯相保護 | 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應設斷、錯相相保護裝置;當運行與相序無關時,可以不裝設錯相保護裝置。 | 斷開主開關,在電源輸出端分別斷開各相電源,再閉合主開關,啟動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觀察其能否運行;調換各相位,重復上述試驗。 |
19、檢修蓋板和樓層板 | (1)應當采取適當的措施(如安裝樓層板防傾覆裝置、螺栓固定等),防止樓層板因人員踩踏或者自重的作用而發生傾覆、翻轉; | 目測;開啟檢修蓋板、樓層板,觀察驅動主機能否啟動 |
20、自動啟動、停止 | (1)采用待機運行(自動啟動或加速)的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當乘客到達梳齒和踏面相交線之前,應當已經啟動和加速; | 目測檢查 |
注:根據系統性風險防范專項整治等工作,監管部門可對表(一)、表(二)的監督檢驗項目進行適當的調整、增減。
附件2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委托書
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 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現委托 對你單位在用電梯進行檢驗,檢驗數量及注冊代碼以《在用電梯監督檢驗清單》為準。請予以配合并按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年 月 日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專用章)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3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
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我單位對在用電梯進行監督檢驗,有關檢查結果如下。對于監督檢驗時存在的不符合項目,請于 年 月 日前報送整改結果。
序號 | 設備注冊代碼 | 抽查結果
| |
1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項目 (編號為 ) |
2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項目 (編號為 ) |
3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項目 (編號為 ) |
4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項目 (編號為 ) |
5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項目 (編號為 ) |
6 |
| □符合 | □存在不符合項目 (編號為 ) |
... | ... | ... | ... |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無異議□有異議 電梯維保單位: □無異議□有異議 檢驗人員:
日期:
|
附件4
電梯停用意見書
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我單位對在用電梯進行監督檢驗時,發現注冊代碼為 的電梯存在第 項問題(□1.使用非法制造電梯的、□2.使用超期未檢、經定期檢驗判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復檢不合格電梯的、□3.短接設備安全回路的、□4.乘客電梯制動器制動功能失效、自動扶梯或自動人行道急停開關失效等存在明顯隱患,繼續使用有可能造成人員傷亡、□5.其他 )。
建議停止使用并立即進行整改。請于 年 月 日前報送整改結果。
電梯使用管理單位: □無異議□有異議
電梯維保單位: □無異議□有異議
抽查人員:
日期: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