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政策文件解讀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要求,我局針對規范性文件《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解讀如下:
一、《規定》的背景、依據等介紹
我市自2012年起在全國范圍內率先開展電梯安全監管改革,改革檢驗體系,探索監督檢驗機制。其中對在用電梯開展監督檢驗是主要的改革試點工作之一。監督檢驗機制具有降低死亡事故風險、減少社會工作時間損失、減少額外急修費用、推動節能降耗等綜合效益,不斷提升了廣州市電梯安全運行水平。
為保證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規范化進行,原廣州市質監局于2014年制定了《廣州市電梯監督抽查工作規定》(穗質監〔2014〕25號),有效期為5年,目前已即將屆滿。另一方面,近年來與電梯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安全技術規范相繼更新,如2017年6月12日,原質檢總局關于發布《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等6個安全技術規范第2號修改單的公告(2017年第44號),對有關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消防員電梯、防爆電梯等的檢驗內容、要求、方法都有進行更新。因此需要對該規定重新修訂、重新發布。
其主要法律政策依據如下:
(一)《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電梯維護保養質量、定期檢驗質量的監督抽查,并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二)《廣州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監督抽查,每年選取一定比例的電梯按照通用檢驗規則中涉及安全的指標,委托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開展監督檢驗。”
(三)《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粵府函〔2014〕106號)第三點第三項“質監部門對電梯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監督檢驗,每年依據各地經濟發展實際、電梯使用和故障狀況,選取10%-30%的電梯進行監督檢驗,所需費用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二、《規定》主要工作機制是什么?
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工作是電梯安全監管改革中的一項創新性制度,是一種科學、有效的事后安全監管機制。其主要做法是由市場監管部門組織,選取通用檢規中若干指標,對在用電梯進行隨機性檢驗,隨時監督電梯的各項技術指標,督促有關單位嚴守安全底線,主要工作機制有:
(一)監督檢驗任務選定機制。《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定義、范圍,以列入《特種設備目錄》中的電梯為主要對象,按全市在用電梯10%-30%左右比例開展監督檢驗,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不向企業收取費用。第七條列出了監督檢驗的重點,包括學校、車站、醫院等公眾聚集場所中的電梯、舉辦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使用年限超15年的電梯、超高層建筑電梯等情況。
(二)現場檢驗內容與現場安全機制。《規定》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二條及附件1《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等列出了監督檢驗的類型、現場檢驗的內容、方法和判定原則,確保檢驗項目嚴格依照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進行。對于存量電梯由于標準更新變化后,一并列出判定處理原則。同時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列明了檢驗現場安全秩序要求,防止因防護措施不足而造成新的隱患。
(三)檢驗結果處理機制。《工作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及附件3《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4《電梯停用意見書》等規范了在用電梯監督檢驗后處理的各種情形,對于檢驗后沒有發現需要整改問題的,由使用單位繼續做好日常管理;存在一般問題需要整改的,在15天內完成整改及復檢。對于存在使用非法制造電梯、使用超定期檢驗周期或定期檢驗不合格電梯、制動器失效等問題的,停止使用。
三、《規定》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一)優化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安排。依照《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電梯安全監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在用電梯監督檢驗數量可在10%-30%的比例范圍內浮動。考慮到市、區兩級均有監督檢驗工作任務安排,為避免過多、過頻的監督檢驗工作對使用單位造成的影響,因此將原規定市、區兩級各以在用電梯基數15%為年度監督抽查數量的強制性規定刪除,在《規定》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中對監督檢驗工作任務的安排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市、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統籌安排。
同時,《規定》第四條參照《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原質檢總局2015年第5號公告)第三條將現場檢查分為日常檢查和專項檢查的規定,將監督檢驗工作分為日常監督檢驗和專項監督檢驗,主要考慮近年來北京地鐵自動扶梯逆行、蘇州申龍自動扶梯蓋板翻轉等事故,需要在現行電梯檢驗標準或規范以外另行增加風險排查項目。
(二)優化現場監督檢驗方法。自2014年原《規定》實施以來,國家對電梯相關的標準、安全技術規范進行了一系列的更新,包括《GB7588-2003<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第1號修改單》《<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2013年第1次修改)第2號修改單》(質檢總局2017年第44號公告)、《<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TSG T7005-2012,2013年第1次修改)第2號修改單》(質檢總局2017年第44號公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電梯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規則——曳引與強制驅動電梯>(TSG T7001-2009,含第2號修改單)電梯救援通道相關要求的實施意見》(市監特〔2018〕37號)等。上述文件關于電梯安全技術的要求有很多變化,例如TSG T7001—2009第2號修改單增加了對于防止轎廂意外移動裝置和層門轎門旁路裝置的檢驗;增加了自動救援裝置、IC卡項目的檢驗;刪除了對于消防裝置的檢驗;在定期檢驗中增加了平衡系數的檢驗項目;例如TSG T7005—2012第2號修改單對于“緊急停止裝置”的標識以及設置位置作了新的修改。基于上述情況,《規定》重新制定了《廣州市在用電梯監督檢驗細則》。
(三)優化監督檢驗工作處置流程。由于本《規定》電梯監督檢驗標的是在用設備,為保障民眾生產、生活的順利進行,通常情況下不宜采取封存等影響電梯使用的措施;另一方面,監督檢驗結果又涉及電梯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權益,為充分保障有關單位的申訴權、異議權,《規定》第二十至二十三條規定了相應的異議處理流程和方法,并在第十二條規定允許通過拍照、錄像、記錄運行參數等形式記錄電梯被監督檢驗時的工作狀況,作為后續判定依據。
廣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