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商務規字〔2022〕3號
廣州市商務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商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各有關企業:
現將《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商務局
2022年2月18日
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統籌和規范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完善商務促進政策,支持商務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本專項資金”)是指市級財政安排,用于促進我市商貿產業和商務事業發展,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需進行二次分配的財政專項資金。
對納入廣州市商務局部門預算的上級轉移支付財政專項資金,按上級部門規定執行,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專項資金管理遵循規范設立、嚴控新增,提前謀劃、儲備項目,績效優先、目標明確,定期清理、滾動安排,依法公開、強化監督的原則。
專項資金的投向和使用應有利于更好地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有利于更好地發揮財政支持政策的導向、撬動和調控作用,有利于促進我市商貿產業和商務事業高質量發展,建設國內大循環中心節點城市和國內國際雙循環戰略鏈接城市。
第四條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在設立報批專項資金(專題)時,應明確專項資金各具體用途保留市級審批權限和下放區審批權限類型。
對保留市級審批權限和下放區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對下放區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至區安排使用),市商務局與各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誰主管、誰審批;誰審批、誰負責”要求進行分級管理。
第五條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各區商務主管部門、區財政局,區審計部門,申報人、用款單位和第三方中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商務局承擔本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負責專項資金設立、報批和清理,制定商務領域支持政策和資金管理辦法,編報專項資金預算、用途清單和績效目標;組織保留市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項目申報、評審、報批、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雙監控”等。
(二)市財政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審核、報批和下達專項資金預算,組織績效評價等。
(三)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下放區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預算、用途清單和績效目標編報,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報批、信息公開、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雙監控”;對保留市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按要求組織本轄區所屬支持對象申報項目并對項目開展初審、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等工作。
(四)各區財政局負責辦理轉移支付至區的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和撥付,定期開展資金清算。
(五)專項資金申報人對申報材料和項目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用款單位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申報用途,具體組織項目實施,加強財務管理,接受驗收考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六)市各級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法規,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七)受委托的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章 支持重點、條件和方式
第六條本專項資金以建立大事要事保障機制為核心,按照中央、省和市重大決策部署,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商務發展專項規劃,重點支持和保障完成以下主要任務:
(一)培育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支持深化商貿流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推動專業批發市場轉型升級,建設國際知名商圈、特色商圈和社區商業,提升商貿主體能級,擦亮“買在廣州”品牌;促進消費擴容提質,培育新消費新場景,提高居民服務便利化水平,保障民生商業,打造電商之都、會展之都、美食之都和時尚之都。
(二)鞏固提升外貿強市地位作用,加快貨物貿易優化升級,全面提升服務貿易能級。
(三)促進雙向投資合作,增強高端要素資源配置能力,建設“一帶一路”重要樞紐城市,構建更高水平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四)提升口岸通關便利化水平,強化世界級口岸樞紐功能。
(五)堅持數字技術、數字經濟賦能商務高質量發展,推動電子商務、數字貿易、數字商務發展。
(六)市委、市政府安排商務領域的其它重要任務。
第七條建立“大專項+任務清單”機制。按照第六條列明的重點任務,結合商務發展年度工作重點和預算安排等因素制定年度用途清單,并在廣州市促進商務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下設立二級項目(專題)進行管理。
第八條本專項資金每項用途應有明確政策依據或制定相應政策,沒有相關政策依據的原則上不得列入專項資金用途清單和部門預算。
制定支持政策涉及專項資金的,應明確具體支持方式與標準,并按照《廣州市本級重大政策和項目財政立項預算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履行立項預算評估和報批手續。
制定涉及專項資金的支持政策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到期確需繼續實施的,提前開展研究論證和績效評價,按規定辦理到期延續和調整手續。
如果支持項目為突發性、緊急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務,可直接由市商務局制定分配方案后按規定報市政府審批。
第九條本專項資金支持對象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依法登記注冊且在廣州市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組織或個人。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或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在境外開展業務的,還應當在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已依法注冊或辦理合法手續,項目合同或合作協議已生效。
(三)未被信用管理部門依法列入“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
(四)其他按規定應滿足的條件。
第十條本專項資金可采取補助(事前或事后)、獎勵、貼息、風險補償以及其它符合相關規定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一條按照申請和評審方式不同,本專項資金分配實行“免申即享”和“申報”兩種方式。
(一)免申即享。對于政策標準化高、認定對象清晰、系統能夠自動比對審核的支持項目,均通過政府部門信息共享、系統自動匹配、平臺自動審核等方式,實現符合條件的免予申報、直接享受政策,資金直達支持對象。
(二)申報。除“免申即享”的支持政策外,由符合條件的支持對象按要求申報,經審核、評審、遴選、公示等程序后,再按規定向支持對象撥付資金。
第十二條對實行申報的項目,在每次項目申報前,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發布申報指南(或通知),明確申報對象、資金使用范圍、申報條件、支持方式和標準、申報程序與要求、聯系方式等內容。
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組織或個人(簡稱“申報人”)均可按相關規定和申報指南(通知)要求申報本專項資金項目。
第十三條申報人申報項目應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相關政策規定、資金管理辦法和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對象、用途范圍、申報條件等,不得跨范圍申報專項資金。
(二)項目計劃任務、實施方案切實可行,績效目標明確清晰、科學合理。
(三)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申報人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同一項目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
(四)申報人(含集團公司、金融機構等集中征集項目的機構)依據專項資金申報指南要求,通過廣州市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廣東政務服務網/廣州市)進行線上申報,按要求在線上或窗口遞交申報項目材料,包括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等。
(五)申報項目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弄虛作假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六)申報人在申報時應按要求對有關義務作出承諾,并承擔違法違規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按照項目不同審批權限,對申報項目實行分層級審核。
(一)對保留市級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項目,按以下程序組織審核:
項目初審。經區商務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市屬國有企業集團等征集項目的,分別由區商務主管部門、金融機構、市屬國有企業集團對本轄區、本機構、本集團所屬(服務)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匯總推薦上報市商務局。
項目復核。市商務局對初審機構征集報送項目進行復核;由市商務局直接征集項目的,由市商務局進行審核。
項目評審。市商務局采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專家或內部評審等方式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必要時延伸到現場核實。對經濟、社會和民生有重大影響的專項資金,應組織專家論證、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評審。
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按相關規定通過“廣州市財政專項資金查重系統”、信用主管部門等平臺和機構,對申報主體資格、信用狀況和項目合規性開展核查。
(二)對下放區審批權限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區商務主管部門參照本條第(一)項程序組織評審,市商務局相關業務部門予以指導。
第十五條除需要保密或涉及重大敏感的項目外,對“免申即享”和經申請審核初步通過擬安排的項目,由負責審批的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在各自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7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項目,由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組織重審,對經重審認定不符合申報條件和要求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十六條本專項資金實行項目庫管理。
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應提前儲備項目,將具體支持項目細化編入預算。對“免申即享”和經評審、公示無異議且審批通過的申請項目,市商務局將根據當年專項資金使用額度、項目輕重緩急程度等因素綜合安排,編制資金使用具體項目計劃(細化至用款單位和個人等主體、項目、金額、年限等明細內容),隨年度部門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一并編報,并按規定納入部門項目庫和財政項目庫管理。
對于當年6月30日前仍未細化到用款主體和明細內容的專項資金(含轉移支付至區資金),按規定收回并上繳市級財政。
第十七條市、區財政部門對按規定批準使用的專項資金按照預算及國庫管理規定辦理預算下達和資金核撥手續。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向用款單位撥付資金的手續。
按照有關規定應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分批次撥付資金的,從其規定執行。
轉移支付至區財政的專項資金,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與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資金清算,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項目結余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收回并上繳市級財政。
第十八條用款單位取得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后,應嚴格按照《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小企業會計準則》和《事業單位財務通則》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用款單位應按照項目計劃或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嚴格專款專用,未經批準,不得變更項目內容或調整預算。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批準的范圍及開支標準內,嚴格執行財政資金使用票據銷賬制度,嚴禁用“白頭單”入賬或套取現金。
第十九條對于事前和事中支持項目,用款單位在項目實施完畢后,應及時對項目的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財務決算。
按要求應當進行項目驗收的,用款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應及時向負責項目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受理的商務主管部門應牽頭組織或委托有關單位對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內容進行驗收,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轉移支付至區財政的專項資金,由市商務局會同市財政局定期與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進行資金清算,區商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將項目結余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收回并上繳市級財政。
第二十條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或其他因素致使項目需要終止、撤銷或變更的,用款單位應向負責項目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的商務主管部門應予以審核并回復處理意見。
對因故終止、撤銷或變更的項目,用款單位應對專項資金進行結算并經負責項目審批的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將專項資金或結余資金按原撥付渠道上繳市級財政。
第四章 績效管理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一條本專項資金建立以績效目標為導向,以事前績效評估、事中績效監控、事后績效評價為手段的全過程績效管理制度。
(一)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在申請設立、編報年度專項資金(專題)預算時,應按規定設置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并按規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績效指標應可測評、可衡量,包括產出、效益和滿意度指標;目標設置要全面完整、具體細化、合理可行。
(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區商務主管部門、區財政部門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用款單位應按要求提供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運行績效情況。對監控中發現的偏差或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專項資金在到期前應開展到期績效評價,在執行過程中可以開展階段性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可由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績效自評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評價。用款單位應對專項資金使用完畢的項目按規定實施績效評價。
(四)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專項資金安排、調整、撤銷、收回以及責任追究的重要參考依據,責任單位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第二十二條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項目不予公開外,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誰制定、誰分配、誰審批、誰公開”原則,將本專項資金的相關信息在廣州市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廣東政務服務網/廣州市)、廣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營商廣州”專欄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公開內容如下:
(一)專項資金用途清單。
(二)制定的專項資金支持政策和管理辦法。
(三)專項資金申報通知(申報指南),包括申報條件、扶持范圍、扶持對象、審批部門、經辦部門、經辦人員、查詢電話等。
(四)項目計劃情況,包括申報單位、申請金額、安排金額、績效目標、項目立項儲備等。
(五)資金的分配、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結果,包括資金分配明細項目、金額和分配對象等;完成約束性任務后剩余資金統籌使用情況。
(六)專項資金使用情況。
(七)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和審計結果,包括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驗收考評情況、績效自評報告和財政部門反饋的重點評價報告、財政財務監督檢查報告、審計結果等。其中,績效評價公開事項可參考市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的績效評價報告。
(八)公開接受和處理投訴情況,包括投訴事項和投訴處理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公開的內容。
上述信息第(二)、(三)項信息同時在市商務局門戶網站上公布。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相關政策、申報指南、分配結果等信息在經審定后7日內向社會公開;績效評價信息在經審定后20日內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規定建立完善的專項資金項目檔案,如實記錄專項資金核心環節信息,實現全過程可查詢、可追溯的痕跡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商務局、區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對本單位審批的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開展日常檢查,并對用款單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且做好抽查記錄。
市財政局、區財政部門對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和財務管理實行常態化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按規定開展預算執行情況審計和專項審計或調研。
用款單位應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用款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規定,對項目申報、執行、驗收、資金使用等資料歸檔保存,以備核查。
第二十六條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
(一)對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相關責任人,以及其他部門、中介機構有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專項資金分配、審批、評審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處理。
(二)申報人、用款單位和個人在專項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報、騙取、套取、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作出處理,繳回(追回)專項資金,按規定程序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失信聯合懲戒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開;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停止其申報商務主管部門的專項資金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