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統規字〔2018〕1號
廣州市統計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
各區統計局,局各處室、中心、分院: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提高統計執法水平,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統,我局組織修訂了《廣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規定》,現將修訂后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統計局
2018年4月9日
廣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統計行政強制行為,保障和監督統計機構依法實施統計檢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強制特指登記保存證據行為,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過程中,出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時,經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登記保全措施。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自由裁量權,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案件情節、違法性質、社會后果等因素對是否適用及如何適用登記保存證據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廣州市統計局及各區統計局行使登記保存證據自由裁量權,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行政強制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實施。
行政強制應當由具備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實施,且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第六條 實施登記保存證據措施應當遵循合法、適當的原則,堅持教育督促和強制履行相結合。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證據包括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登記保存的證據形式與證據種類包括載有計算機數據的硬盤、賬簿、憑證、報表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
(一)被調查、檢查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當事人)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證據的;
(二)受保存條件或其自然屬性的限制,證據可能自然毀損或滅失的。
第九條 登記保存證據的程序:
(一)填寫《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報請本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如遇證據不即時查封保存,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情形時,執法人員可當場對相關證據進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補辦批準手續。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二)制作《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通知書中應當包含采取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理由、依據、期限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救濟途徑、承擔的義務等內容。
(三)執法人員登記保存證據之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采取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四)制作現場筆錄,記錄采取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理由、過程、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五)會同當事人對證據進行清點、登記,開具《登記保存證據清單》,注明保存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保存的時間和地點。對錄音、錄像、電子存儲數據等電子資料證據進行登記保存時,應注明電子資料的內容、錄制和復制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等。
《登記保存證據清單》必須交由當事人核對。當事人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登記保存證據清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字或者蓋章的,執法人員應當邀請見證人到場見證,在《登記保存證據清單》上注明情況,并由見證人和執法人員簽字或者蓋章。
《登記保存證據清單》一式兩份,由統計機構和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十條 登記保存的證據應當加貼執法人員簽名的封條,由當事人就地保存。
執法人員認為登記保存的證據確需移至他處保存的,報請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異地保存,并指定專門機構或專人予以保管,發生的保管費用由統計機構負擔。
第十一條 對登記保存的證據,統計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自《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送達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采取以下措施:
(一)采取核實、記錄、復印、復制、攝影、攝像等措施,制作統計檢查工作底稿,并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二)需要進行專業鑒定的,送交有關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三)需要其他部門配合調查的,送交有關部門進行協助調查。
第十二條 統計機構應當在7日內將證據退還當事人,并辦理證據退還手續,當事人應當在《登記保存證據退還確認單》上簽字或蓋章。登記保存的證據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登記保存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
統計機構逾期未退還證據的,視為解除證據登記保存,當事人可以依法處理有關登記保存的證據。
第十三條 證據登記保存期間,當事人需要使用證據的,應當征得統計機構同意,在執法人員監督下使用。
第十四條 證據登記保存期間,統計機構、當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證據,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證據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統計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中存在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原《關于印發<廣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穗統字〔2013〕10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