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為規范統計行政強制行為,保障和監督統計機構依法實施統計檢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廣州市統計局制定了《廣州市統計局規范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本局可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條件、程序及違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律責任。
(二)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
二、主要內容解讀
(一)本《規定》所稱行政強制特指登記保存證據行為。
(二)本《規定》中登記保存證據行為的適用條件:廣州市統計局在調查統計違法行為或者核查統計數據過程中,出現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時,經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登記保全措施。
(三)本《規定》所稱證據包括:有關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登記保存的證據形式與證據種類包括載有計算機數據的硬盤、賬簿、憑證、報表等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四)本《規定》中登記保存證據行為的適用程序:
1.填寫《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報請本統計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
2.制作《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并送達當事人。
3.執法人員登記保存證據之前,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告知當事人采取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制作現場筆錄,記錄采取登記保存證據措施的理由、過程、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等。
5.會同當事人對證據進行清點、登記,開具《登記保存證據清單》,注明保存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保存的時間和地點。
(五)廣州市統計局對登記保存的證據的可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1.采取核實、記錄、復印、復制、攝影、攝像等措施,制作統計檢查工作底稿,并經當事人簽字或蓋章;
2.需要進行專業鑒定的,送交有關專業機構進行鑒定;
3.需要其他部門配合調查的,送交有關部門進行協助調查。
廣州市統計局應當在7日內將證據退還當事人,并辦理證據退還手續。登記保存的證據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登記保存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逾期未退還證據的,視為解除證據登記保存,當事人可以依法處理有關登記保存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