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文廣旅規字〔2023〕1號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的通知
各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各旅行社: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要求,我局對《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廣州市文化廣電旅游局
2023年7月27日
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旅游企業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加快推進世界級旅游目的地建設,擴大旅游消費,促進廣州旅游經濟恢復與發展,根據《廣州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意見》(穗府函〔2017〕79號)、《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文化和旅游產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辦規〔202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具體實施,包括獎勵資金預算編制、旅游企業獎勵申報受理與核實、信息公開、獎勵資金撥付和實施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三條 依法設立、經營的旅行社企業法人及外地旅行社駐廣州分社開展以下包價旅游經營活動之一的,可以申報來穗旅游獎勵:
(一)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含本數,下同)的;
(二)組織接待國內(含港澳臺,下同)游客來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且年度內總人次達到1000以上的;
(三)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旅游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年度內總人次達到3000以上的;
(四)以包郵輪到廣州港口停靠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來穗旅游,并安排郵輪乘客(每艘500人以上)上岸旅游,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
(五)以包機直航廣州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每架100人以上)來穗旅游,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
(六)以包專列抵達廣州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每趟300人以上)來穗旅游并入住我市酒店或者已登記民宿1晚以上,行程含1個收費類的A級旅游景區,或者1個革命文物類紅色景區。
第四條 旅行社可以通過免簽、團簽、自備簽證、144小時過境免簽、144小時便利措施等方式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
第五條 組織接待外國、國內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游客人次和過夜數進行獎勵;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的,按游客人次進行獎勵;以包郵輪、飛機、專列的形式組織接待國內外游客來穗旅游的,按郵輪、飛機、專列的數量進行獎勵。
第六條 對相同的游客統計對象,外地組團社和本地接待社不得同時提出申報,同一旅行社不得同時申報第三條規定的兩個(含)以上獎勵項目。
第七條 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過4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6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每人次超過3晚的按3晚計算;
(二)組織接待國內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人次第一晚不超過20元,第二晚、第三晚不超過30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每人次超過3晚的按3晚計算;
(三)組織接待“廣州一日游”的,按每人次不超過15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包郵輪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艘郵輪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該項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五)包機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架次不超過3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該項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六)包專列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的,按每趟專列不超過4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該項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80萬元。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度部門預算中合理安排來穗旅游獎勵資金。按照最高獎勵標準計算,應獎資金總額超出年度預算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預算明細和申報數量合理確定前款的具體獎勵標準,也可以根據各申報單位應獎資金的比重,科學統籌分配年度獎勵預算資金;按照最高獎勵標準計算,應獎資金總額不超出年度預算的,按最高獎勵標準執行獎勵。
第八條 游客人次的統計期限為上一年的10月1日起至本年的9月30日止,稱為“本年度”。
第九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每年下發申報獎勵的書面通知,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應當對本年度內相關數據進行統計,于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申報。逾期申報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條 旅行社企業申報來穗旅游獎勵的,應當提交以下基礎材料:
(一)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書;
(二)廣州市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申報表。
第十一條 申報組織接待外國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來穗外國旅游團隊組織接待人數情況匯總表。
第十二條 申報組織接待國內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來穗國內旅游團隊組織接待人數情況匯總表。
第十三條 申報組織接待游客開展“廣州一日游”獎勵的,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廣州一日游”旅游團隊組織接待人數情況匯總表。
第十四條 申報以包郵輪的形式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來穗旅游團隊包郵輪情況匯總表。
第十五條 申報以包機的形式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來穗旅游團隊包機情況匯總表。
第十六條 申報以包專列的形式組織接待游客來穗旅游獎勵的,除第十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來穗旅游團隊包專列情況匯總表。
第十七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委托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已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對本年度獎勵申報的核實確認。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會計師事務所為了核實申報數據的真實性,要求查看或者補充本辦法規定以外資料的,申報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把經審計并符合獎勵條件的申報單位名單公示在官網上,公示期不少于5個自然日。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在公示期內對被公示的申報單位及其獎勵金額向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經公示無異議的或者雖有異議但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程序撥付獎勵資金。無論異議是否成立,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均應當將復核結果告知異議提出人和申報單位。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在最近2年被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有關部門行政處罰,或者發生較大以上安全責任事故的,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門不予獎勵。
申報單位在獎勵資金申報、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追回獎勵資金。對涉及違法違紀的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