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穗府規〔2020〕11號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司法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6日
廣州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預防刑滿釋放人員重新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安置幫教工作是指在全市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非強制性引導、扶助、教育和管理的活動。監獄、看守所(以下統稱監所)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后安置幫教期限為5年;社區服刑人員矯正期滿后安置幫教期限為3年。
第三條 刑滿釋放人員原則上回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
安置幫教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安置幫教和社會安置幫教相結合,監所教育與安置幫教相銜接的原則。
第四條 本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全市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安置幫教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的安置幫教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稅務、住房保障等部門協同實施本規定。工會、共青團、婦聯、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互相配合,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安置幫教工作。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幫教刑滿釋放人員工作。
第五條 全市各級政府應當重視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將其列入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目標,作為落實平安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一項重要內容。
第六條 全市各級政府應當將安置幫教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七條 區、街(鎮)安置幫教部門要充分利用全國刑滿釋放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切實做好服刑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的信息核查、反饋工作。
監所對服刑人員進行出監所教育時,應當告知國家有關刑滿釋放人員銜接、就業、就學、幫扶、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安置幫教部門的聯系方式。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協助做好服刑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經技能鑒定合格者,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第八條 監所應當與區、街(鎮)安置幫教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在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前30日內,將綜合評估意見、回執單等相關材料函達服刑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或街(鎮)安置幫教部門。
第九條 區、街(鎮)安置幫教部門應當在收到監所回執單5個工作日內向監所反饋回執單,對重點刑滿釋放人員,要落實必接必送措施;對一般刑滿釋放人員,要聯系其家庭成員或所在村(社區)代表按期到監所將其接回,并按規定履行好安置幫教工作職責,防止脫管漏管。
第十條 監所服刑人員在刑滿釋放離開監所之日起30日內,到原戶籍所在地的街(鎮)安置幫教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已注銷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需到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辦恢復戶口和申領居民身份證。
社區服刑人員在宣告解除社區矯正后,戶籍所在地的街(鎮)安置幫教部門應及時進行安置幫教銜接,辦理登記手續。解除社區矯正的社區服刑人員非本地戶籍的,區社區矯正部門應將《安置幫教銜接告知書》函達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區、市)安置幫教部門,做好安置幫教銜接工作。
第十一條 街(鎮)安置幫教部門和公安派出所應當互相支持、協調配合并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做好流動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
對人、戶分離及外出務工經商的刑滿釋放人員,建立以流入地為主,流出地配合的“雙列管”工作機制,流入地和流出地的街(鎮)安置幫教部門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強銜接。
第十二條 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入學、招考不受歧視。對符合條件申請報考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或各類職業學校的,教育部門應當準許報考;符合錄取條件的,學校應當予以錄取;對未滿16周歲尚未完成義務教育的刑滿釋放人員,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創造條件讓其繼續完成學業。
第十三條 刑滿釋放人員回農村落戶的,由落戶地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負責接收,享受與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原有宅基地和責任田(林)的,應予以落實;在農村城鎮化改制過程中刑滿釋放人員應得的股份,應予以落實。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刑滿釋放人員失業登記工作,免費提供就業指導、就業崗位信息、就業推薦與介紹,提供技能培訓等就業培訓服務。將符合困難人員認定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納入就業援助范圍,積極幫扶其就業。
第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落實刑滿釋放人員社會保險政策。
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刑滿釋放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或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金。刑滿釋放人員按規定參加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
第十六條 刑滿釋放人員申請本市社會救助且符合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救助待遇。對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或法定贍養撫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能力且年滿60周歲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優先輪候入住我市公辦養老機構。
刑滿釋放人員屬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并符合我市住房困難標準的,可以按規定向住房保障部門申請住房救助。
第十七條 鼓勵、提倡企業和各種經濟實體接收、安置刑滿釋放人員就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鼓勵、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參加職業技能培訓,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市場監管部門在其登記注冊時應當平等對待,提供優質高效服務。符合減免稅條件的,稅務部門依法落實好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錄用符合用工條件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普惠政策。全市各級政府應當對安置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給予支持,對安置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揚。
第十九條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違反本規定,侵犯刑滿釋放人員合法權益的,刑滿釋放人員有權向安置幫教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投訴、舉報,安置幫教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州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的通知》(穗府規〔2017〕17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