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州市政府發布《廣州市刑滿釋放人員安置幫教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對刑滿釋放人員的銜接管理、就業培訓和教育幫扶等方面作出了具體的要求。
據了解,在全國副省級城市及其他省會城市中,廣州是制定此類政府規范性文件的首座城市。廣州市司法局有關工作人員認為,《規定》的施行將有利于刑滿釋放人員順利回歸社會,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助推廣州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的發展。
《規定》共計20條內容,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則上,刑滿釋放人員需回到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監所應當與區、街(鎮)安置幫教部門做好銜接工作,在服刑人員刑滿釋放前30日內,將綜合評估意見、回執單等相關材料函達服刑人員戶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規定》指出,刑滿釋放人員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入學、招考不受歧視。同時,《規定》鼓勵、提倡企業和各種經濟實體接收、安置刑滿釋放人員就業,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錄用符合用工條件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將按規定享受國家普惠政策。廣州市各級政府,也應當對安置刑滿釋放人員的企業給予支持,對安置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予以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