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加快構建完善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1月5日,16屆28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在全國率先建立符合超大城市監管需求特性的公共信用評價體系。
據悉,全市超189萬存續企業全部納入評價,《辦法》以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為基本導向,基于企業的遵紀守法、履約踐諾、資質榮譽、社會責任和監管風險等五個維度進行信用綜合評價,各行業主管部門可直接運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或綜合運用公共信用評價和行業信用評價結果,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
據介紹,《辦法》以全覆蓋、標準化、公益性為基本導向,合理設計指標和權重系數,全市超189萬存續企業全部納入評價,結果每日動態更新,評價結果符合客觀實際。
根據《辦法》,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基于企業的遵紀守法、履約踐諾、資質榮譽、社會責任和監管風險等五個維度,根據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評分細則中規定的評價指標和權重設置,自動綜合計算得分。評價結果分為A、A-、B+、B、B-、C+、C、C-、D 共9個等級。若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出現直接判為D級情形的,即時更新。
如何確保外地企業和本地企業的合法權益都受到充分保障?《辦法》明確外地企業可參考使用國家或省評價結果,解決外地企業監管依據不足問題;要求評價結果在政府部門內部共享,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強調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完善與創新創造相適應的監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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