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廣州市水環境綜合治理,切實加強排水排污行為管理,2月5日,16屆61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整治違法排水排污行為的通告(修訂稿)》(以下簡稱《通告》)。
據介紹,原《通告》于2017年5月31日印發實施,2020年7月15日,廣州市根據機構改革情況對原《通告》進行了修訂。原《通告》實施以來,水務部門累計核發排水許可證20130個,立案查處排水類案件663宗,罰款2536.52萬元;生態環境部門累計核發排污許可證3136個,排污登記48627家,立案查處違法排污案件230宗,罰款2640.45萬元。廣州市排水工作實現提質增效,為深入打贏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堅戰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與原《通告》相比,此次修訂明確了適用范圍、補充完善了上位法依據、修訂了適用處罰條款,進一步明確各部門的執法權限,規范各部門執法行為,明確違法排水排污行為處罰標準,有利于各部門各司其職,提升執法效能,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按照水環境治理“源頭控污”要求,需從源頭上對所有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整治。因此,本次修訂將原《通告》文件名中的“違法排水”完善為“違法排水排污”,進一步明晰《通告》的適用范圍,從源頭上對所有污染河涌水質的污染物實施治理,推進水環境治理工作。
根據《通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庫、灌溉渠等水體排放污染物。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違反上述相關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相關企業將面臨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將被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有關規定進行查處。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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