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16屆63次廣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放寬商事主體住所經營場所條件的意見(修訂稿)》(以下簡稱《意見》)。
原《意見》于2016年5月印發實施。2021年1月21日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決定,修改了原《意見》的相關職能部門名稱并將有效期延至2026年1月。2022年3月1日,《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原《意見》的上位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為此,廣州市對原《意見》進行修訂,并結合近年來廣州市深化開辦企業便利化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情況調整內容。
新修訂的《意見》進一步放寬“一址多照”要求,刪除了“分公司的經營場所與隸屬總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不能為同一地址”的規定,明確多個商事主體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記為住所、經營場所。
《意見》明確,對不存在安全隱患的經營性自建房,有關部門(單位)可出具場地使用證明,申請人可憑場地使用證明辦理注冊登記;并刪除了由商事登記機關核定商事主體經營期限的規定,明確經營期限屬于備案事項。
《意見》增加了商事主體的住所、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規定的要求,強調各職能部門依法依職權進行事中事后監督管理,持續優化廣州市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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