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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頻解讀】《廣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 2025-02-18
  • 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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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音頻解讀】

《廣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文字解讀】

  為有效指導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項目(以下稱“既改項目”)辦理消防審驗工作,建立適用于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審驗的審批管理機制,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及驗收工作,我市制定發布《廣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工作的通知》(建城〔2018〕96號)要求各地要充分認識既有建筑的歷史、文化、技術和藝術價值,堅持充分利用、功能更新原則,加強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避免片面強調土地開發價值,防止“一拆了之”,相較“推倒重建”的更新模式,既有建筑更新改造利用亦是城市更新的重要方式。既有建筑作為城市發展的產物,給予我市獨特的建筑風貌和新舊融合的城市形象,也記載著城市發展的征程,推動我市既有建筑的改造利用發展能很好地詮釋我市“不忘來時路,不負新時代”的城市更新精神。但既有建筑由于設計年代久遠、建筑性質與使用功能改變、報建資料缺失等原因,我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時常遇到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階段在執行現行規范標準時存在“不適用,難執行”等實際問題。自2020年4月以來,住建部出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試點的通知》,我市印發了《廣州市消防規定》,我局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聯合制定了《關于支持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辦理消防審批事宜的實施意見(試行)》,但上述規定在執行過程還是存在范圍過窄、程序要求不明確、何種情況執行現行標準與原標準難界定等難題,不能較為全面的解決我市目前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的困境。對此,我市亟需出臺體系更為完整、操作性更強的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文件,并形成一套合法合規合理、適用性強、可復制性的“廣州經驗”,推動城市更新發展。

  二、制定《辦法》的依據是什么?

  《辦法》制定過程中主要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9號)《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07號)《廣州市消防規定》(廣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9號)《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規章,為本《辦法》的出臺提供了堅實的上位法基礎。

  三、《辦法》主要內容及亮點有哪些?

  《辦法》共十九條,包括目的與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工作職責、技術標準等內容,對我市目前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遇到的難點、堵點提供了解決路徑,完善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工作機制。主要內容及亮點如下:

  (一)適用范圍和各部門工作職責。廣州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依法開展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適用本《辦法》。市、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職責范圍內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規劃和自然資源、公安、消防救援、水務、交通、應急管理、文化廣電旅游、城市管理等相關部門及屬地鎮街組織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作,信息共享,做好消防安全相關工作。

  (二)鼓勵對既有建筑進行消防安全可行性評估、結構安全評估。部分既有建筑由于年代久遠,出現老化、地基下沉等問題,需要投入較高成本進行改造。《辦法》第五條明確了鼓勵改造實施單位在改造利用前先對既有建筑改造開展消防安全可行性評估、結構安全評估,以確保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能滿足消防安全需求,具有可行性,避免改造實施單位投資決策失誤。

  (三)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新、舊消防技術標準適用要求。既有建筑實施改造利用過程中,因歷史原因,受到建筑現狀客觀條件限制,新、舊消防技術沖突,難以執行現行消防技術標準。這使得很多既有建筑改造受到抑制,或只能拆除重建,或不符合現行消防技術標準改造缺少合法依據。《辦法》第六條規定了“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改變使用功能的,應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變使用功能的,宜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當條件不具備、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確有困難的,應不低于原建造時的標準,但建筑裝飾裝修材料仍應嚴格執行現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新、舊標準沖突問題指明解決路徑,為我市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設計、審查等工作提供審批依據和指導。

  (四)制定既有建筑功能調整豁免規劃許可的正面清單。為促進既有建筑實施改造利用,有效盤活存量建筑,我市此前已制定發布《關于支持既有建筑調整使用功能辦理消防審批事宜的實施意見(試行)》(穗建消防〔2023〕774號),列舉了既有建筑業態調整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具體情形。鑒于城市發展是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既有建筑功能調整須跟上城市發展進而不斷進行優化、革新,從而盡可能與城市發展達到協同狀態,因此,我市可根據城市發展需要,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主管部門適時對正面清單范圍進行調整,以正面清單形式及時發布既有建筑功能調整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具體情形,加快推動城市發展進程。

  (五)優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審驗前置條件。根據《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消防審計審查需提交規劃證明材料。但實踐中,不少既有建筑由于手續不全、資料缺失、政策銜接等原因,無法提交規劃資料。為解決上述問題,本《辦法》第九條制定了兩項措施:一是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調整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正面清單范圍的,在不變更不動產(歷史建筑、文物保護建筑除外)登記的前提下,不增加建筑面積、建筑高度、建筑層數,不涉及修改建筑外立面風格,不影響建筑結構安全的,免于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改造實施單位無需征求規劃資源主管部門意見,可直接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或消防驗收備案,二是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建筑功能調整屬于本辦法第八條正面清單范圍外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自然資源、消防救援機構、市場監督管理、行業主管、違法建設查處等有關部門(包含集中行使相關權限部門),根據區戰略發展、生態環保等要求,出具可以調整使用功能的書面確認意見后參照前款辦理。通過上述措施,解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規劃資料不齊全的消防審驗難題,優化了審批程序。

  (六)建立火災調查協作機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了住建部門應加強與消防救援機構的信息互通、業務協同聯動,建立火災調查協作機制。市、區人民政府對既有建筑發生火災事故成立火災事故調查組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作為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積極參與火災事故調查,對起火建筑或起火場所的防火設計提出專業意見。這條規定既是落實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消防救援總隊印發的《建設工程消防安全監管工作協作機制》(粵建質〔2024〕192號)中關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消防救援機構加強協作的工作要求,也是對住建部門參與火災調查工作的職責要求,更是推動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協作機制的重要措施。

  (七)明確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建筑改造利用消防安全要求。為最大限度保護好歷史文化街區、傳統風貌建筑及其價值要素,規定歷史建筑、歷史文化街區改造利用,除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外,還應按照《辦法》規定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指導改造實施單位編制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四、下一步如何推動《辦法》落地?

  答:一是做好宣傳培訓。各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運用多種方法手段,組織開展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等活動,推動既有建筑消防審批相關工作人員對《辦法》應知應會,提升有關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方面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認知水平,以便于在消防審批服務為企業和群眾做好政策咨詢和技術指導工作。二是加強部門聯動。加快推進住建、規劃、消防救援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工作常態化,實現規范、高效的聯動協同監管,共同解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工程消防審驗工作疑難問題。三是強化技術支撐。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涉及多方面的消防技術標準,為解決既有建筑消防審批工作的技術需求,各有關部門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技術服務機構提供技術支撐和指導。四是跟蹤和評估。加強對《辦法》實施情況的跟蹤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分析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后續《辦法》修訂完善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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