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頻解讀】
【文字解讀】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聽證規定的通知》的政策解讀
現對《廣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方案聽證規定》(以下簡稱《聽證規定》)修訂背景和主要內容進行簡要解讀。
一、修訂背景
(一)貫徹落實《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等有關要求的需要。
國務院于2011年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舊城區改建召開聽證會”做了原則規定。廣東省新修訂的《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3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對聽證會參與人員的表述、確定及公布聽證會參與人員名單期限、聽證報告制作期限等加以調整。對此,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0年印發的《聽證規定》在聽證會的程序等方面與《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存在不一致。為貫徹落實上位法有關要求,與《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做好銜接,有必要對原《聽證規定》予以修訂。
(二)提升征收補償工作質量和效率的需要。
當前,我市城市發展進入城市更新的重要時期,由大規模增量建設轉向存量提質改造和增量結構調整并重,從“有沒有”轉向“好不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作為重要環節,需要一系列政策文件支撐,其中《聽證規定》的規范指引,完善了房屋征收政策體系,也有利于科學制定征收補償方案,推動我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等重點工作穩步推進。為此,在及時總結我市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對原《聽證規定》進行修訂,進一步規范征收補償方案聽證程序和做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提升征收補償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聽證規定》共四章20條,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調整聽證會涉及相關主體表述,確保表意清晰。
為與《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相銜接,對《聽證規定》涉及相關主體表述進行了調整,將統稱所有參加人員的原“聽證參加人”調整為“聽證會參與人員”、將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原“聽證代表”調整為“聽證參加人”,確保相應表述與《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保持一致,避免混淆、歧義。
(二)調整聽證環節時限,提高聽證活動效率。
將聽證公告發布期限調整為自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期滿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聽證會參與人員名單等相關事項至少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公布,聽證報告應在聽證會結束后10日內制作。上述期限的縮短,有助于加快聽證活動,提高征收項目效率,推動征收項目“動則必快動則必成”。
(三)完善聽證程序,保障聽證參加人權利。
完善聽證參加人的權利,明確其享有“陳述、質證、辯論”的權利,在聽證會程序中增加“辯論”環節;對聽證過程中的公開方式增加“政務新媒體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保障公眾能夠充分知曉相關事項;當聽證參加人達不到規定人數時,增加可以遞補選取人員的規定,并完善聽證會延期的具體程序和要求。以上內容的完善,有助于保障聽證參加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規范聽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