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廢止背景
《廣州市體育競賽表演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部分條款與當前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際、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等不相適應,并且《辦法》規范的主要內容已被國家體育總局規章《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所涵蓋,因此,有必要予以廢止,以維護法制統一。
二、廢止的必要性
《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分別于2015年1月11日、9月30日進行了修訂。《辦法》實施以來,對規范我市體育競賽表演市場、促進體育事業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辦法》的部分條款與當前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實際、優化營商環境要求等出現不相適應的情況,并且《辦法》規范的主要內容已被國家體育總局規章《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所涵蓋,有必要予以廢止。《辦法》廢止后,我市體育賽事活動管理工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體育賽事活動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無需另行制定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
三、廢止的具體內容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廣州市體育競賽表演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25年2月26日市政府16屆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廣州市體育競賽表演市場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