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措施的通告
穗府規〔2023〕4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電動自行車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工作日8時至9時30分、17時30分至19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天河東路、獵德大道(花城大道以北)行駛。
二、工作日8時至19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黃埔大道西(石牌東路以西)、東風東路、東風中路、東風西路(西場立交以東)行駛。
三、舉辦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期間,每天8時至19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新港東路(會展東路至會展南一路段)、會展東路行駛。
四、全天24小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以下道路通行:
(一)內環路及其放射線;
(二)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過江隧道;
(三)未設置獨立非機動車道的橋梁、隧道、高架、立交。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六、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廣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1日